相關簡介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
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契約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
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全部損害,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
法律特點
由於
損害賠償旨在充分彌補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賠償的範圍主要取決於財產損失的後果,而不應取決於違約方主觀過錯的程度。完全賠償為違約後的損害賠償確定了一項重要原則,也 為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確定了一個標準。從完全賠償原則出發,許多國家的法律要求根據不同的情況,通過賠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契約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契約如期履生的狀態。損害賠償不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
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都是完全賠償原則的具體體現。中國法律也採納了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也就是指因違約所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
涉外經濟契約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損失,但是不得超暈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完全賠償原則是中國契約法中的重要規則。
法律界定
各國契約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採用完全賠償原則。中國民事立法也採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根據《契約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中國採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契約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契約違約方
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契約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契約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契約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契約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法律限制
契約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的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根據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契約法採用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即因違約方的違約使
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於使受害人處於契約能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賠償範圍包括兩個部分:一是
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二是契約如果能夠適當履行受害人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事實上,完全賠償原則受到種種限制,具體案件中很難找到一件損失能夠得到完全賠償的。因為賠償損失旨在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而並不賠償其從事一樁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帶來的損失也由違約方承擔,那么違約方實際上就充當了非違約方的
保險人的角色,那就將全部風險轉移給了違約方。顯然,這對違約方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違約完全賠償原則應當受到限制。
目前,中國的違約完全賠償原則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
根據
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具有預定賠償性質的違約金,適用時,在一方違反契約時,不問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情況如何,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規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方不再賠償對方的損失。契約法貫徹
契約自由原則,儘可能地取消法定違約金,違約金一般只是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根據契約法第114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儘管根據該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調整,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但立法的本意是原則上約定多少就賠償多少,並不是說當事人可以隨意調整,只有實際損失與約定違約金的差距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調整。再者,還可能要增加訴訟成本支出。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要慎重考慮將來的情況,來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否則,損失的完全賠償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契約中的
免責條款也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受到限制。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契約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所謂責任的條款。當免責條款生效時,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就難以實現。
相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一方違反契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對於違反契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死亡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
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些賠償款的賠償原則是,喪葬費按照實際支出扣除,不足部分,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中扣除,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實際情況予以分配,該誰的就是誰的,這裡,分割的難點是剩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考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至於是48個月還是60個月,與死者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人數有關,沒有被撫養人的,為48個月,每增加一名被撫養人,增加4個月的賠償額,被撫養人最多計算三名,究其性質,主要是對其作為社會細胞的一戶家庭的補償,所以其配偶應該適當多分,其他權利人應該適當少分,特別是沒有親屬關係的被撫養人不得參與工亡補助金的分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契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在訂立契約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契約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