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毅

宋光毅

宋光毅,男,漢族,1965年10月出生,廣西博白人,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師範學院欽州分院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在職本科學歷。曾任欽州市靈山縣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2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以行賄罪判處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與其所犯受賄罪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光毅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西博白
  • 出生日期:1965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曾任浦北縣江城鎮黨委副書記;
2000.02-2001.12 廣西浦北縣江城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1.12-2002.01 廣西浦北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副局長(負責全面工作);
2002.01-2005.03 廣西浦北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3 廣西浦北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7.03-2007.12 廣西浦北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7.12-2008.01 廣西浦北縣委常委;
2008.01-2011.05 廣西浦北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1.05-2011.07 廣西靈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1.07-2016.04 廣西靈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6.04-2016.05 廣西靈山縣政協主席提名人選;
2016.05-2021.05 廣西靈山縣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1月22日,據欽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欽州市靈山縣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宋光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欽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5月,據欽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中共欽州市委批准,欽州市紀委監委對靈山縣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宋光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宋光毅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要求下屬單位安排宴席進行私人接待,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犯罪。
宋光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道德底線淪喪,生活腐化墮落,長期聚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欽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宋光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1年5月19日,宋光毅(正處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欽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宋光毅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21年8月,據12309中國檢察網訊息:近日,靈山縣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宋光毅(正處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向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光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宋光毅利用擔任浦北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靈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靈山縣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和影響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在仕途升遷等方面得到關照和幫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1年8月11日下午,欽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靈山縣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宋光毅受賄罪、行賄罪一案。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光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
一、涉嫌受賄667.9萬元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光毅利用擔任浦北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靈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靈山縣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向相關部門領導幹部打招呼,為請託人在項目工程承攬、醫療設備採購、工程款撥付以及工作上關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速回他人送給的錢款合計667.9萬元。
二、涉嫌行賄60萬元
2013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宋光毅為了在仕途升遷等方面得到徐某關照和幫助,分兩次讓其胞弟通過銀行轉賬送給徐某60萬元。2016年欽州市縣(區)換屆時,被告人宋光毅在徐某的關照下,獲提拔為靈山縣政協主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光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宋光毅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案件庭審過程通過網路進行了直播。欽南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監委、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人士2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公開通報

202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毅行賄、受賄案”引人關注。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縣委常委、副縣長,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為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得到時任某市委副書記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分兩次讓其弟宋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予徐某60萬元。2016年某市進行縣(區)換屆時,宋某毅在徐某的幫助下,被提拔為某縣政協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667.9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賄罪、受賄罪,向欽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欽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宋某毅為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60萬元,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與其所犯受賄罪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最高檢認為,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為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到組織人事領域,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應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為謀取職務提拔而向某市委副書記徐某行賄60萬元,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宋某毅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並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嚴懲不貸、對跑官買官行賄犯罪決不姑息的鮮明態度。宋某毅為獲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最終丟官去職、鋃鐺入獄,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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