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鹽法

宋代鹽法,宋初因產地不同有官賣與通商之別。京西、陝西、河北行通商法;閩下四州行產鹽法,隨稅輸鹽;淮、浙、京東、閩上四州及兩廣行官搬法。官役勞民,官鹽價貴,私鹽競起。慶曆八年(1048)范祥始創鈔法,商人入錢買鈔,赴產地領鹽運賣。崇寧以來,蔡京更定鈔鹽法,凡商人運鹽,限以時日,視其遠近,各給以引,而私鹽轉熾。南宋初,趙開行“契約場弓I”法,收引稅錢,為引課法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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