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經安順市人民政府同意,《安順市烤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下發背景,具體內容,
下發背景
市政府辦關於印發《安順市烤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府辦發[2008]62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安順市烤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條 為加強和規範烤菸發展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安順菸葉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順市財政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抓好2007年烤菸工作的通知》(安府發[2007]18號)檔案精神,結合安順菸葉生產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順市烤菸生產發展資金是指從2007年起,由市級財政從全市菸葉稅中提取10%作為次年全市烤菸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安順市烤菸生產發展資金的提取按安順市財政局《關於劃轉全市烤菸發展資金的通知》(安市財預[2007]195號)檔案執行,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安順市烤菸發展資金主要用於烤菸生產、獎勵、救災及補助市、縣兩級煙辦辦公經費不足。具體使用比例為50%用於生產發展、救災及煙水配套,20%用於集體獎勵,20%用於補充市縣兩級煙辦經費和培訓菸農、技術幹部等支出。
第五條 資金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當年烤菸生產完成任務和當年簽訂的目標責任書進行申報,由市財政局和市烤菸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資金管理。烤菸生產發展資金由市財政統一管理,使用時由市烤菸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全市烤菸生產及簽訂的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提出用款計畫並附市人民政府審批單,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撥付資金到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涉及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烤菸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及其它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和挪用,違規抵扣烤菸發展資金。特別是用於烤菸生產、救災資金一定要使用到生產第一線和救助單位或菸農。
第八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帳務、完善相關財務手續,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如實提供財務會計資料。
第九條 市煙辦(市農業局)、菸草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配合,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烤菸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烤菸發展資金重大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烤菸 資金 管理 辦法 通知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