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質量強省戰略、智慧財產權強省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開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協調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按許可權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正當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規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區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上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採用國際標準。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十六)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商標、專利註冊和執法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七)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許可權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輿情監測。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九)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
(二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監督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註冊管理。按規定監督實施註冊管理制度,嚴格註冊審評審批,完善審評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依職責監督實施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依職責監督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二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許可權內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按規定督促指導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等相關工作。
(二十五)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職責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生產、經營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二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1、將區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職責,區工業和經濟貿易局反壟斷相關職責,區教育和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等劃入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
2、將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城市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食品藥品監管方面城市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交由區城市管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以上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國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草,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提高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申請受理點的服務質量和效率。落實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伙人條件限制政策,降低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門檻。加強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宣傳推廣,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代理行業監管,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6、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職責分工
1、與區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管局與區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
(2)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統計、信訪、檔案、後勤、提案議案、督查督辦等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創建保障、改革、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裝備、基本建設、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財務預決算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裝備配備工作;承擔機關黨建、意識形態等工作;承擔機關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二)教育法規股(人事管理股)。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本系統行政執法及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執法案件審核;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和聽證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執法人員執法權的初審、上報、行政執法證的監管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規範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及罰沒物資處置的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辦案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市場準入、生產、經營、交易環節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對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進行監督。
承擔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目標考核、在編人員的年度考核等有關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隊伍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黨風、行風建設,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糾風工作;實施黨員、幹部職工的作風紀律管理。
(三)食品安全綜合指導股。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指導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承擔轄區食品安全規劃的擬訂並協調推進實施;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聯合檢查行動和重大整頓治理;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負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制定本轄區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監督;承擔食品安全各環節的電子監管追溯體系、應急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的具體工作;協調調查處理食物中毒事故;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快速檢測及抽樣檢驗工作。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擬訂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不含流行病學調查);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監督抽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並發布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四)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股。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法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醫藥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戒毒藥品;實施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準入、監督管理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狀況調查、監測;承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化妝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的現場驗收;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管理辦法;承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範等認證的技術審查以及現場檢查、跟蹤檢查的具體實施工作;監督實施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購銷規則;開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參與藥品、醫療器械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管工作。
(五)市場管理指導股。組織實施規範市場秩序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工作,指導各類網路市場培育發展;承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工作;協助完成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及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契約廣告監督管理;承擔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車輛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授權或許可權內反壟斷執法工作。實施全區商標契約廣告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依法對商標使用監督管理;依法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負責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承擔地理標誌、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工作;承辦區打擊傳銷規範直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劃和措施;指導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的執行,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代理違法行為;承擔價格監管的法規宣傳,承擔行政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管理;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轉辦或查處各種價格及收費違法行為。
(六)註冊登記股。負責法定範圍內的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按規定承擔區智慧財產權、物價相關登記及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外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在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申請的受理;核定冠貴州(貴州省)、安順(安順市)、平壩(平壩區)的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登記範圍內註冊企業的股權出資、設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負責擬訂市場主體發展規劃及相關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誠信體系建設和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經營許可及各類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管理工作;承擔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飲的許可、備案管理和現場檢查驗收等工作;承擔不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承擔轄區內廣告經營單位和各類廣告的登記指導工作;指導下放登記許可權及個體私營經濟協會工作。
(七)質量計量認證管理股。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和參與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全區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承擔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認證、認可、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制度;推動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推動自願性認證活動的開展;負責對認證活動、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提出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負責通過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負責全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應急演練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培訓指導派出機構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九)微型企業發展服務股。組織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計畫;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並對扶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在區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十)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配合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承擔消費者權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承擔全區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受理、分類、分派、移送並監督辦理;承擔全區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組織調處和轉辦上級及“12315”、“12365”、“12331”等機構交辦的投訴、舉報案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承擔創文創衛等創建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區市場監管局 (區知識產權局)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不含兼職),食品安全總監1名(副科長級),藥品安全總監1名(副科長級);股級領導職數1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4名。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所屬事業單位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下設鼓樓、安平、夏雲、白雲、樂平、天龍、十字、羊昌8個分局,為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派出的副科級行政機構。主要負責轄區內各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所在地政府完成相關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區市場監管局8個分局行政編制24名,其中:
1、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鼓樓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2、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安平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3、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夏雲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4、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白雲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5、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樂平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6、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天龍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7、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十字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8、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羊昌分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區市場監管局安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仍與區市場監管局夏雲分局合署辦公。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