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定的各級黨組織和有關責任人。
第二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追究與工作改進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責任追究: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應實行公開而不公開的,或公開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公開工作搞形式、走過場的;不按規定的程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後黨員、民眾要求解釋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和說明的;對反映的意見和要求,沒有及時反饋給有關方面,未按規定處理和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反映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四條 責任追究方式根據情節分別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警示誡勉處理等,情節嚴重、並造成一定後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