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信

安慰信是“LetterofComfort”的中譯名。在德語中相對應的詞為“PatronatserKlarung”,因而也有人稱其為“贊助人聲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慰信
  • 外文名:LetterofComfort
  • 德語:PatronatserKlarung
  • 性質: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
概念,內容,法律效力,缺點,套用,注意事項,

概念

安慰信是“LetterofComfort”的中譯名。在德語中相對應的詞為“PatronatserKlarung”,因而也有人稱其為“贊助人聲明”。安慰信在國際融資領域使用廣泛,它通常是指政府機關或企業集團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可能僅是空殼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函件,表示願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支持檔案,令貸款人得到「安慰」及相信債務人有能力依期償還債務。
目前,安慰信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在一定範圍內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國際融資擔保人為了在某些情況下避免接受明確的保證義務而採用安慰信的擔保方式。例如,提供保證將違反保證人的組織章程或貸款檔案中對保證的某些限制性規定,或者是不希望使一個或有負債(contingentliability)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上,從而影響其資信等等。安慰信取代保證的擔保形式,向債權人對其債務的履行做出道義上的支持或具有模糊法律責任的承諾,就可以避免直接提供保證所帶來的種種不便。

內容

(一)安慰信的內容:
1.知道及允許籌措資金。在安慰信中,母公司一般都聲明它知道並且批准了子公司的該筆借款。這種聲明的目的在於,在道義上防止母公司日後以子公司任意行為並受貸款人縱容為理由而否認這筆貸款,從而企圖開脫母公司的商務責任。這種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保證所有者權益。只要貸款尚未清償,母公司可同意在借款人的股本中保持一定的比例或保持母公司的控股權不變。通常的所有權聲明,只不過是給予貸款人的一個商務上的安慰,期望母公司不允許他的子公司破產。
3.表示支持。安慰信中的財務支持條款,往往表示一種意願。例如表示願望子公司將承擔起財務上的責任:“這是我們的意願”或“我們的子公司將承擔責任是我們的政策”。表達這種現在意願對今後的情況不會產生任何保證,因為意願是可以改變。更強的措詞是:努力促使子公司有足夠的儲備以應付其還款的責任。
安慰信中的財務支持條款一般包括下列內容:(1)協助經營。母公司聲明將“在它的權力範圍內盡一切努力來保證按照謹慎的財務政策,保證子公司將正常經營”,或聲明“一旦借款到期,母公司將行使持股權來保證子公司向債權人償還債務”。(2)不剝奪資產。母公司聲明“如果子公司最終無力履行償債義務時,我們將不抽回公司的股本。”(3)提供資金。母公司同意“它將提供給子公司一切必要的手段來履行其經濟責任“。

法律效力

(二)安慰信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安慰信的內容及出具時之環境包括發出安慰信一方是否於參與談判主契約期間曾拒絕作出保證。法學者將安慰信按照其法律效力不同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安慰信,其內容幾乎等同於保函,具有與保函相同的實質性條款,因而它的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保函,是安慰信中法律效力最強的一個種類;第二類安慰信幾乎等同於一封介紹信,信中沒有實質性的保證條款,只是聲明知道貸款人準備給其子公司貸款,這種安慰信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拘束力,其唯一的作用是防止母公司日後否認它知道子公司借款的事實。因而其法律效力最弱;第三類安慰信最顯著的特徵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它的法律效力,也會由於其彈性過大而一般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只可能使母公司具有道義上的責任。因為這類安慰信會在商界和銀行界流傳,如果出具安慰信的母公司不守信用,則勢必會影響其在商界和金融界的形象,為今後的商業交易和籌措資金造成障礙。

缺點

安慰信作為一種擔保工具有其明顯的缺陷,表現在:
1.內容模糊,因而在法律上難以執行。比如,安慰信中雖有對經營管理方面進行資助的條款,但如果借款方違約或破產,貸款方主要證明破產或違約源於經營管理不善是困難的。
2.由於安慰信不是保證協定,因此當擔保人違反承諾,貸款方不一定可以提出訴訟。
3.安慰信不像保證協定那樣,規定完備的保護性條款,其承諾的效力因而削弱。
4.安慰信僅表達了擔保人的意圖(intention),而意圖是可以經常改變。
由於安慰信可能對貸款方作出誤導,美國判例援用衡平法上的〝允諾作出不得前後自相矛盾〞原則(promissoryestoppel)來制裁安慰信。按照該原則,允諾者按情理應預料他的允諾將誘導受允諾者或第三人做某種行為或不做某種行為。如果允諾確實產生誘導結果的,允諾者應受其所做允諾的約束,以免產生不公平的後果。在KleinwortBensonv.MalaysiaMiningCorpBhd.案,案中安慰信提出「本機構(母公司)之政策是確保子公司之業務在任何時候都能清償子公司對貸款之債務」,英國抗訴法院判決安慰信無法律效力。這個判例確立了這個原則:在商業交易中,當事人沒有使安慰信產生契約效力的意思,就不應具有強制執行力。澳洲高等法院於BanqueBrusselsLambertSAv.AustralianNationalIndustriesLimited案,羅傑仕首席法官(RogersC.J.)對出具安慰信後企圖迴避保證責任的手段作出強烈批評。他指出商業上經過多番討價還價,一方導致對方進行交易行為,不應只是「道義上」負責。法庭於該案判定安慰信之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是該案中,母公司是因為不願簽署保證協定才改為出具安慰信的。

套用

安慰信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已廣為國內的一些政府機構或公司採用。表現在:
1.我國一些政府機構為了對外借款,或為了發展本地區或本行業的經濟,在國內金融機構或企業為本地區、本行業企業或項目對外籌資向外出具保函的同時,應國外貸款人的要求出具安慰信。國外貸款人要求出具的安慰信,有時具有實質內容,規定一些具體條款,以期政府機構承擔保證借款到期償還的責任;但更多的安慰信要求政府機構對該項貸款進行確認與監督,以便督促或協調借款人和保證人到期償付貸款。
2.國內一些大型的貿易公司駐海外的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往往需要國內母公司的支持,主要表現在短期融資方面需要母公司提供保函或出具安慰信。
3.國內一些企業為其直屬子公司對外籌款進行支持,但又不願意承擔保證或連帶責任時,也往往出具安慰信。
對於安慰信的性質和地位,我國法律與世界其它國家法律一樣,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些安慰信的內容實際上同保函的內容幾乎完全一致,這時安慰信的效力應等同於保函的法律效力。
另有學者認為:安慰信不論其條款是否具有實質性的內容,都應視同為保函,並受到國家的管理。其依據首先就是我國是一個外匯管制的國家,而其對外出具安慰信是一種信譽至上的保證,無論其內容如何,都是以其信譽作為獲取外匯資金的一種手段,因此這種方式如同保函一樣應受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控制;其次,政府部門不應對外出具安慰信,以免國外債權人對我國政府機構獲得無限追索權,特別是內容與保函相同的安慰信;即使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但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政府機構也負有道義上的責任,這種道義上的責任也將損害政府部門乃至國家的形象、聲譽,給今後籌集資金或籌集資金的成本造成困難。因此主張國家機構不能出具安慰信。
在廣東信託投資公司(GITIC)破產清算中,外資銀行及債權人提出廣東省政府屬下機關曾發函件支持廣信,類似金融界安慰信,外資銀行、財團是基於或考慮政府部門的支持態度及該支持函件而對廣信作出貸款,因而要求有優先受償權。但實際上,政府機關發出的「支持」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亦不構成保證契約,《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優先受償的要求,亦不符合《破產法》第37條有關先後償還順序的規定,在我國走向重視及健全法制的情況下,當事人面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或民事關係,須對所冒的風險提高警愓。

注意事項

安慰信有沒有法律效果,有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完全取決於安慰信具體條文的規定,這已成為國際公認的慣例。根據普通法:在商業行為中可假定行為方有意圖產生法律關係,除非明確證明顯示相反的意圖。故安慰信因表示的意思及內容解釋,可能產生保證責任。企業機構在出具安慰信時,在表達意思、選擇用詞、語意上及在整個情況下可能構成保證責任,因而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構成保證責任。不論出於故意或疏忽,若安慰信內容作出虛假或錯誤陳述,對債權人引起誤導,甚或構成欺詐,債權人可能在侵權法上對發出安慰信的企業機構提出訴訟及追討賠償(見HedleyByrne&Co.Ltd.v.Heller&PartnersLtd.)。其次,根據我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以及其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凡是對外或有負債性質的商業行為,都應受到外匯管制。具有實體對外負債性質的安慰信將被視為違反國家外匯管制法律而宣告無效。貸款人也會因若未經外管局批准安慰信無效遭受損失。
我認為不論在大陸或香港,安慰信能否構成有約束性的保證契約,必須對安慰信內容、字句及出具安慰信時各方討價還價的情況和背景作出具體分析。在現實商業交往中,違背道義上的責任將會使出具安慰信的單位面臨日後籌資困難或籌資成本增加的風險。特別是政府機構違反自己出具的安慰信的承諾,將可能令信貸評級降級,或者被視為投資環境惡劣而使投資者卻步,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不利影響的。既然《擔保法》第8條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出具的安慰信並無強制保證的法律效力,反會引致收函方對國家權力機關的支持及商業、政治風險的評估作出不切實際的憧憬和幻想或受誤導引致損失。基於國家機關不宜參與商業性行為的原則,我認為國家政府機關應儘量避免,甚至完全停止發出安慰信。
為明確表示安慰信並不構成有制約性的保證承諾,亦為免產生或引起誤會或誤導,我建議應考慮在安慰信上都加上警告字句:本函內容並不對發函方產生任何法律責任或保證承諾,並最好由收函方簽署回執,確認收函方明白及同意該函不產生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責任。即使安慰信僅表達發信方的意圖而意圖可以經常改變,基於衡平法原則,當意圖改變時應當將改變的意圖同樣發信通知收函方,否則收函方有權假定或依賴安慰信陳述的意圖仍舊繼續及並無改變,並發生、實行對收函方不利的法律行為。特別當母公司聲稱願意支持子公司的財政不久,子公司即告倒閉而母公司並無作出財政支持或其它營救行動。在此情況下,法庭有可能認定安慰信陳述之意圖並非真確。若企業可以藉安慰信的形式發出無須負法律責任的任意的陳述、確認「支持」意願,引誘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間接上縱容甚至鼓吹了不忠實、違反誠信的商業道德倫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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