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醫科大學章程》制定工作自2013年4月正式開始,歷時兩年多。章程制定期間共收到學校各代表團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經過認真梳理和歸,形成《章程》(草案)。
《安徽醫科大學章程》於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9月1日批覆、生效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職工,學生,內部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直屬附屬醫院,經費、資產和後勤,外部關係,標識,附則等12章,共86條,95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醫科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
- 發布文號:皖教秘〔2015〕419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8月28日
- 核准時間:2015年9月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學生,第五章 內部治理結構,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七章 直屬附屬醫院,第八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第十章 標識,第十一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3年4月,《安徽醫科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領導組組長,制定了章程編制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2014年6月,章程制定工作開始進入徵求意見環節。9月,學校將章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公布在教育電子政務平台上,面向全校師生徵求意見。9月29日,《安徽醫科大學章程》在安徽醫科大學第六屆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並通過《章程(草案)》的決議。10月21日,學校召開黨委常委會,最終審定了《章程(草案)》,並同意將《章程(草案)》上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9月1日,安徽省教育廳簽發皖教秘〔2015〕422號,對《安徽醫科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皖教秘〔2015〕422號
安徽醫科大學:
你校報請核准的《安徽醫科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會公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安徽省教育廳
2015年9月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安徽醫科大學前身是1926年創建於上海的私立東南醫科大學,1930年改稱東南醫學院,1949年底回響中共中央華東局“面向農村,走向內地”的號召,內遷安徽懷遠,成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醫科院校。1951年由私立改為公立,1952 年遷至安徽省省會合肥,更名為安徽醫學院,1996年更名為安徽醫科大學。
學校秉持“好學力行,造就良醫”的校訓,弘揚“愛國愛民,獻身人類健康”的光榮傳統,堅持“興國、奉獻、仁愛”的育人理念,踐行“求真、求精、求新”的學風,追求真理,矢志創新,立德樹人,服務社會,傳承文明,努力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高水平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醫科大學,簡稱“安醫大”,英文名稱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AHM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設立和調整校區以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是以醫學為主,醫學、理學、工學、管理學、法學等學科門類協調發展的綜合性醫科大學,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六條 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建設國內一流的高水平醫科大學,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校,實施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和開放合作戰略。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致力於學生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富有人文情懷,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服務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第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以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安徽省教育廳主管,教育部、國家衛生與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指導學校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高水平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和調整辦學結構、層次和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以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教學活動;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五)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以及工資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學校資產;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和衛生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尊重和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己任;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以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續聘、任用、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海外特聘教授、在站博士後、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和學習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的教職工,除遵守上述各項規定,還應遵守醫院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學歷以及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以及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各種獎勵或資助;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並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恪守醫學生誓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以及相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管理制度,構建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機制,全面服務學生的成才。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文體活動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留學生、港澳台學生和國內其他非學歷教育學生參照適用本章規定的相應條款內容。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規、依章治校。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醫療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研究直屬附屬醫院發展建設的重要事項。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以及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由校長聘任。分為職務委員和選舉委員。職務委員由相關校領導擔任,依據其職務自然當選與更替。選舉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產生。其中,擔任學校以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以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負責人的專職教學科研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組織運行、履行職責、開展活動。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規劃,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二)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三)評價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
(四)按照有關規定以及學校委託,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指導全校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六)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核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建議;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校務委員會是審議學校重大事項的諮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學校校務委員會由部分校領導、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民眾組織和有關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第四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以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部門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黨政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人負責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圖書、檔案、出版、網路信息、醫療保健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學院以及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系、部和科研院(所、中心)等機構。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變更、合併、撤銷學科系(教研室)、院級研究機構、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九條 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學院機構設定和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學院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接受上級學術委員會或相應專門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教學科研的需求,充分利用社會優質資源,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立非直屬附屬醫院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學校和非直屬附屬醫院、校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由相關合作協定加以規定。
第七章 直屬附屬醫院
第五十七條 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的二級教學機構,實行臨床醫學院與直屬附屬醫院的“院院合一”管理體制,承擔著培養醫學人才的重要職能,直接隸屬於學校領導與管理。學校設立專門機構加強對直屬附屬醫院的管理。
第五十八條 直屬附屬醫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九條 直屬附屬醫院承擔學校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和學生管理等任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應堅持公益性辦院方向,強化內涵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水平;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實為教學和醫療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對直屬附屬醫院實施年度績效目標管理,對醫院黨政領導班子實施定期考核,對醫院重大醫教研活動提供指導。
第六十一條 直屬附屬醫院內部管理組織機構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進行設定,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批准。
第六十二條 各直屬附屬醫院應加強交流,相互支持,優勢互補。
第八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和使用學校的各項經費和資源,對財經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集中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成立預(決)算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財務預(決)算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管理、分層負責、管用結合、互相制約”的資產管理體制,對占有、使用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實施產權管理。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資產在學校備案,接受學校監管。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配置、使用、維護、處置等日常資產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最佳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各類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加強對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高校後勤改革的社會化方向,建立完善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服務。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三條 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立足地方,面向全國,加強與各級政府、地區、行業的溝通與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七十四條 學校積極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聯合培養和合作辦學;與海外高校、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科研合作與交流。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教育基金會,積極吸引社會捐贈,籌措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安徽醫科大學校友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擴展社會資源。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章 標識
第七十七條 安徽醫科大學校歌
第七十八條 校徽為兩個同心圓。內圓中為“迎客松”、“蛇杖”圖樣和數字“1926”。“迎客松”是安徽省的象徵,“蛇杖”是醫學的標誌,“1926”是學校創建年份。外圓上方為中文“安徽醫科大學”字樣,下方為英文“ANHUI MEDICAL UNIVERSITY”字樣。顏色為綠色(安徽醫科大學標準色C100 M0 Y100 K40)。
第七十九條 校旗為長方形,由綠色和白色構成。上下各有一條綠帶,上窄下寬,象徵淮河與長江,中央是校徽和中英文校名,規格為288CM×192CM。
第八十條 校慶日為10月3日。
第八十一條 學校網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校長提議,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和管理的總綱領,自其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廳批覆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