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

2010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0〕19號印發《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0〕1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4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0年4月2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0〕1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辦法

安徽省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辦法
第一條 為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和外派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勞務事件,是指本省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在外務工過程中,因勞資糾紛、經濟糾紛、契約糾紛以及由戰爭、恐怖攻擊、社會治安等原因引發的權益保護案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勞務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境外勞務事件預防體系,組織制定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處置境外勞務事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建立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統一領導、協調、指揮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按照誰派出、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外簽約企業對境外勞務事件的處置負全責,其上級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對涉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境外勞務事件,由對外簽約企業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處置工作;對涉及100人以上或者外派勞務人員居住地涉及多個地區的境外勞務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對外簽約企業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監督處置工作。外派勞務人員國內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配合境外勞務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境外勞務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主要職責是:(一)協調、督促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企業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並監督落實;(二)會同外事、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前往事件發生地,開展交涉、協調、救援和處置等工作;(三)監督管理已許可的對外簽約企業的經營行為,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相關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四)協助做好新聞報導及對外發布事件訊息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境外勞務事件處置的相關工作:(一)外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外聯絡,指定專人辦理工作組出國(境)任務批件和申辦護照、簽證手續;(二)公安部門負責對有關涉嫌勞務詐欺犯罪或者騙取出入境證件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許可信息,依法核查、規範對外簽約企業的經營範圍,依法查處取締相關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虛假外派勞務廣告;(四)財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公務人員境外交通等費用的保障工作;(五)宣傳部門負責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新聞報導組織工作;(六)信訪部門負責做好相關來信處理、來訪接待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境外項目進行摸底排查,並明確專人負責重大境外投資及工程承包項目的風險控制工作,做好跟蹤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外事等有關部門,建立境外經貿合作安全監測、預測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布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第九條 對外簽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建立健全安全預防、預警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並將有關安全措施和制度報企業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外簽約企業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安全防範工作,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的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並落實保護外派勞務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所需經費。
第十條 對外簽約企業在境外開展工作,應當及時向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和國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境外勞務事件時,應當立即處置,並向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和國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境外勞務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啟動境外勞務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研究制定處置措施,督促對外簽約企業及相關企業按照駐外使(領)館的要求,立即處置境外勞務事件,做好外派勞務人員及家屬的思想穩定工作。必要時,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組織由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境外,在駐外使(領)館領導下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境外勞務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調查發生境外勞務事件的原因,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置情況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民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處置情況抄送相關企業的上級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抄告商務部、外交部、省人民政府以及駐外使(領)館。
第十三條 處置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勞務事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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