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

《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工作,有效防範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檔案,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工作,有效防範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境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以下簡稱“地下礦山企業”)的採空區防治與安全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檔案對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地下礦山企業採空區管理以“分級管控、突出重點、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為原則,健全完善採空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加強採空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科學合理開展採空區治理工作,嚴防採空區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四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當保障採空區相關工作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部門或者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相應的採空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採空區管理台賬。
第五條 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採空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採空區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開展採空區調查評估及治理、編制採空區治理方案、組織採空區治理竣工驗收等;生產礦長負責採空區的充填、生產組織、治理工程實施等;安全礦長負責採空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考核等。
第六條 地下礦山企業要加大與科研院所的技術合作力度,加強採空區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科學合理確定採空區最大允許暴露面積和體積,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
第七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加強對建立的採空區圍岩地壓和地面沉降監測數據的分析研究,數值變化量較大時,應及時分析原因,採取有效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撤出危險區域內的所有人員,確保全全。
第三章 調查與評估
第八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遵循“資料分析、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為主,物探和三維雷射掃描為輔,鑽探驗證、綜合評價”的技術手段對已結束採礦活動的採空區進行調查和探測,掌握採空區的分布(包括位置、形態、面積、高度、跨度、體積)、形成時間及其周邊環境、頂板冒落坍塌、積水等情況,並將有關調查結果繪製到開拓系統縱投影圖、剖面圖、採掘工程中段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中,為下一步採空區治理工作提供可靠基礎數據。採空區調查可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一併開展。
第九條 根據採空區調查結果,編制採空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對採空區穩定性和危害性進行分析,評估採空區對地表建構築物、井下生產區域和未來3-5年規劃生產區域的影響程度和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評估結論應定性定量。採空區風險評估可由礦山企業自行評估,也可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經專家論證或評審,通過後的評估報告作為採空區治理設計、監測監控系統建設,以及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採空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根據礦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採空區圍岩、採空區對應的地表、積水、充填情況及採礦方法、礦柱留設、安全防護設施等將採空區劃分為I、II、III三個等級,分別對應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按以下情況劃分採空區安全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劃分為高風險等級。
(1)老採空區:上部對應地表出現沉降、裂縫,圍岩地壓監測或地面沉降監測數值大幅變化,臨近(小於20米,下同)巷道、采場發生冒落,存有大量積水並有補給水源;
(2)生產採空區:開採移動界限內地表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岩石移動範圍及保護帶內有尾礦庫、排土場、水庫等永久性建(構)築物,採空區內留設的礦柱出現開裂、變形和垮塌;
(3)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壓活動嚴重,採空區圍岩不穩定,存在崩落、坍塌現象。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劃分為中風險等級。
(1)老採空區:鄰近巷道、采場有淋水現象,與相鄰的老採空區存在聯通,存有可疏乾的積水;
(2)生產採空區:采場頂板發生局部冒落,臨近工作面有淋水現象;
(3)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地壓活動輕微,採空區圍岩較穩定,局部有掉頂、離層現象。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劃分為低風險等級。
(1)老採空區:臨近巷道、采場僅發現潮濕、點滴狀出水,採空區無積水;
(2)生產採空區:采場頂板未發生冒落,采場頂板及採掘工作面僅發現潮濕、點滴狀出水;
(3)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無地壓活動現象,採空區圍岩穩定,頂板岩石完整性好。
第四章 採空區治理
第十一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根據採空區評估風險等級進行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採空區治理方案,並組織專家評審。治理方案中應包括目標任務、選用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經費物資、責任部門和人員、治理時限、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採空區治理要納入到年度生產計畫之中,有序、有效推進。
地下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治理結束後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相應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採空區治理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對前期開採遺留的老採空區,應優先按期完成治理,超期未完成的,不得進行相關採掘作業。
(二)對新形成的採空區,應嚴格按照治理方案或採礦工藝設計和開採順序及時處理到位,不再產生新的採空區隱患。
第十二條 採空區治理除採用充填法、崩落法、封閉法、搬遷居民及組合措施之外,鼓勵礦山企業與相關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治理採空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有效治理:
(一)安全級別為中等風險及以上的採空區;
(二)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發生過採空區地壓、突泥突水等危害的;
(三)有自然發火危險或與煤共伴生礦床的採空區;
(四)資源整合礦區且歷史上有過採掘活動的。
第十三條 採用封閉法和充填法處理生產採空區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風險級別中等及以上的採空區、露天與地下聯合開採的生產採空區,不應採用封閉法處理。採用封閉法處理其他生產採空區時,應按照設計的封閉牆位置和尺寸進行施工,並在封閉牆適當位置設定泄壓(水)通道和觀測(探測)孔。封閉牆編號管理,建立台賬,記錄封閉時間、施工材質、厚度、充填料、施工人、驗收人等信息。
(二)採用水砂和膠結充填工藝處理採空區時,應設定濾水構築物或溢流脫水設施;採用乾式充填工藝處理的,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接頂處理;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藝不應對地下水帶來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將採空區治理方案、治理設計、施工影像、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存檔備查。地下礦山企業整合、改制、礦權轉讓、閉坑時,其採空區治理檔案資料應隨礦山主體工程的技術檔案資料一併移交和歸檔保管。
第五章 實施主體
第十五條 採空區包括“有主”採空區(有開採主體的現有地下礦山礦區範圍內的採空區)和“無主”採空區(開採主體不存在或已滅失,以及在歷史開採過程中形成的已關閉或廢棄地下礦山的採空區)。
第十六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嚴格落實“有主”採空區事故隱患治理主體責任,編制治理方案,科學選用治理方法,全面完成歷史開採形成的採空區治理,提高安全管理和監測監控水平,防止採空區引起的礦區地面塌陷、裂縫、井下冒頂片幫、衝擊波、透水等事故災害。
第十七條 地下礦山企業應根據設計確定的採礦方法、開採順序、回採工藝和礦柱留設等,及時選用技術可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處置回採後形成的新採空區,並分析生產採空區及其處理之後的安全穩定性。新建、改擴建地下礦山企業原則上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應嚴格論證。
第十八條 對歷史開採形成的“無主”採空區,治理責任主體滅失的,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門,落實專項治理資金,有計畫的實施治理工作,消除“無主”採空區安全隱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採空區管理監督檢查,發現地下礦山企業未查清採空區情況、未按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和時間處理採空區或未開展採空區安全風險評估組織生產的,要嚴格執法,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相關部門對礦業權設定、城鄉及村鎮規劃統籌徵求意見時,及時告知已掌握採空區對地表的影響範圍。對處於塌陷、裂縫區範圍內的房屋、基礎設施和重要設施等建構築物,要督促礦山企業投入專項資金進行搬遷轉移,並在周圍設定完整的截排水溝或擋水圍堤,地表塌陷區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必要的圍擋設施,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指定部門及時對“無主”採空區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做到治理完成一個,組織驗收一個,本著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治理方案和現行標準逐礦驗收,治理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根據實際,編制採空區災害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明確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逃生路線、救災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演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背景依據及起草情況
我省非煤礦山開採歷史悠久,部分礦山歷史沿革複雜、開採資料缺失,存在隱伏採空區安全隱患。石膏礦、方解石礦、螢石礦等地下礦山遺留採空區問題突出,如採用廢石充填的採空區治理進展緩慢,採用尾砂膠結充填的採空區存在接頂率低等問題,特別是淮北市濉溪縣玉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5·12”地面沉降事件的發生,為防範遏制採空區事故敲響了警鐘。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非煤地下礦山採空區防治管理工作,堅決遏制採空區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我處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安徽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3月12日,發函向各有關市、縣(市、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專家、礦山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9條(採納8條),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次形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有7個部分,分別為總則、安全生產保障、調查與評估、採空區治理、實施主體、監督管理、附則等共23條。具體如下:
(一)總則。共3條,主要為起草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採空區管理的總體方針和要求。
(二)安全生產保障。共4條,主要包括明確機構、配備人員、建立制度、保障資金,明確職責,加強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加強對採空區監測數據的分析研究。
(三)調查與評估。共3條,主要包括採空區調查方式、調查內容和調查成果體現,採空區安全風險評估的組織部門、評估範圍,採空區風險等級劃分的具體依據。
(四)採空區治理。共4條,主要包括明確治理方案編制內容、治理遵循規定、治理結束的竣工驗收,採空區治理措施及綜合治理條件,明確封閉法和充填法處理生產採空區的遵循規定,採空區治理檔案的管理要求。
(五)實施主體。共4條,主要包括明確“有主”採空區和“無主”採空區的概念,強調“有主”和“無主”採空區的治理要求,明確回採後形成的新採空區的治理主體及要求。
(六)監督管理。共3條,主要包括應急管理部門對採空區管理監管執法重點,在安全準入和採空區風險顯現後的處置要求,對“無主”採空區的驗收要求,。
(七)附則。共2條,採空區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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