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郵政條例

《安徽省郵政條例》經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服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5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告,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
《安徽省郵政條例》已經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1日

修訂的條例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郵政服務
第四章快遞服務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與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郵政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業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重點保障農村地區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運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促進和規範快遞服務發展。
第四條省郵政管理部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市、縣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郵政事務的事業組織從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和用戶信息保密工作,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將郵政、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郵政企業及其他方面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
第七條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對未按照規劃要求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
第八條根據城鄉規劃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由政府投資的,無償提供郵政企業使用。建設單位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以不高於房屋建築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或者以優惠價格出租給郵政企業。
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撥。建設郵政設施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確需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原地或者就近重建、置換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建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近安排過渡場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重新設定的費用、過渡場所的費用和其他補償費用,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郵政企業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過渡期間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
第十條郵政企業設定、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撤銷的,郵政企業應當於停業前二十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建築工程,應當每套住宅配套設定信報箱。信報箱納入住宅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參加驗收。信報箱工程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驗收備案。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樓、住宅小區未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信報箱的,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對其改造時,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公用設施集中設定、更新或者維修。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郵政設施專項規劃,在街道、居民小區等方便用戶的地點設定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郵筒(箱)等郵政設施。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郵筒(箱)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村郵站運轉經費納入村級其他必要支出範圍,由財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郵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員選派。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件和快件的代收、代轉服務納入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網點建設。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車站、機場、港口、賓館、住宅小區、商業區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施,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郵政企業參與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支持郵政企業開放郵政設施,拓展業務範圍,開辦各類代理業務,建設綜合服務平台。
對郵政企業在農村開展物流配送、金融助農等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在人員、設施配備等方面應當滿足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其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熟悉郵政業務,為用戶提供規範的服務。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於停辦前二十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郵政企業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對具備國家規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郵件代收點。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按址投遞郵件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核實確認身份後,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郵政投遞人員進入。
物業服務契約有代收、代轉郵件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代轉郵件。
尚未設定信報箱、設定的信報箱無法投遞或者影響郵件安全的,業主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代收、代轉郵件。
郵件代收人員接收郵政企業投遞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對給據郵件予以簽收,並履行保管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無法傳遞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企業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渡口、橋樑、隧道、檢查站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通行、停靠提供便利,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允許其在禁行路線臨時通行、在禁停地段臨時停靠。
運遞郵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儘快處理;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安排車輛轉運郵件。
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郵運車輛,通過本省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時,減免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郵件,撕揭郵票,冒領、扣押用戶款物;
(二)無故拒絕、中止郵政普遍服務或者特殊服務;
(三)無故延誤或者未按址投遞郵件;
(四)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五)強迫、誤導或者限定用戶使用指定的業務,向用戶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六)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品或者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或者損毀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未經郵政企業同意擅自遷移、開啟、封閉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三)向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四)非法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及郵政用品用具。
第四章快遞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支持快遞企業在農村設定服務網點或者利用村郵站及其他服務網點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等快遞服務。
郵政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快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遞服務通關環境。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加盟人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範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被加盟人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經營行為、運營安全、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對加盟人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對加盟人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責任。
加盟人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運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並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
鼓勵快遞企業制定並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賠償責任等影響用戶權益的內容,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收寄快件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契約條款,指導寄件人規範填寫快遞運單,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
快遞企業投遞人員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快遞企業投遞人員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快遞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或者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服務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收件人快件驗收的程式和要求,快遞企業在快件投遞時應當按照約定提供驗收服務。
第三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加強從業人員法制、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快遞企業上門服務提供便利,或者為居民提供代收、代轉服務。鼓勵高等院校設立快遞集中服務場所。
省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對快遞服務專用車輛在車型、車身標識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規範。快遞企業服務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並噴塗標識。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帶有標識的快遞服務專用車輛。
第三十二條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隱匿、毀棄和私自開拆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報告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和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告快遞企業年度報告情況。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綜合考慮寄遞物品的性質、狀態、路程、運輸方式等因素,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封裝用品,妥善包裝,滿足安全寄遞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對用戶交寄的物品,在包裝物內側加蓋收寄驗視戳記或者貼上驗視標識。受用戶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用戶書面明確安全保障義務,採取抽檢方式驗視快件的內件。在收寄、分揀、儲存、裝卸、運輸、投遞過程中發現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國家安全、郵政管理等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物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安全證明和收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三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郵件、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不得露天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郵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快件處理信息應當及時準確錄入,上傳網路。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運單實物和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銷毀或者刪除。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安裝監控設備,對郵政營業場所、快件處理場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和快件短少、丟失、損毀。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加強應急人員和物資、經費、技術保障,並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遇重大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郵件、快件安全,並在一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遇到重大服務阻斷時,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範安全風險、規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組織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郵政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審計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價機構對有關企業的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等指標進行調查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調查評價結果。
第四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信箱,接受用戶監督。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
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被申訴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並保證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工商、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驗視制度,未在包裝物內側加蓋收寄驗視戳記或者貼上驗視標識,或者對批量快件未採取抽檢方式驗視快件內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用戶未能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予以收寄,或者未按規定保存安全證明和收寄記錄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郵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郵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運單、電子檔案,以及保管期滿後未按照規定銷毀或者刪除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對快遞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經營快遞業務的郵政企業。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郵政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郵政業是國民經濟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行業。近年來,我省郵政業發展呈現良好勢頭。2013年,全省郵政業務收入完成57.58億元,同比增長28.27%;快遞業務量達到1.38億件,同比增長41.35%;快遞業務收入完成19.51億元,同比增長33.86%。全省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基本穩定,快遞服務公眾滿意度有所提升。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郵政業務不斷擴大,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
(一)制定《條例》,是解決我省郵政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當前,我省郵政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表現在:郵政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後,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配套建設信報箱,導致用戶遲遲不能通郵;一些地方將提供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徵收拆除後不予還建,造成郵政營業網點減少,給民眾用郵帶來很大不便;郵政企業普遍服務業務虧損嚴重,影響其布點積極性,農村地區郵政普遍服務呈弱化趨勢;快遞需求急劇增長的同時,消費者對快遞服務不規範的問題反映比較強烈;行業安全形勢日益嚴峻,不執行驗視規定、泄露用戶信息等問題較為突出,等等。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條例》。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郵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郵政體制改革的要求,我省於2006年9月組建了省郵政管理局和省郵政公司。按照郵政普遍服務與競爭性業務分業經營要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安徽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也先後成立。2012年,我省郵政管理部門由中央垂直管理調整為中央和地方雙重管理、以中央管理為主,並在16個設區的市設立了市郵政管理局。為適應郵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有必要制定《條例》。
(三)制定《條例》,是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09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修訂後的《郵政法》,對郵政行業法律關係進行了重大調整,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確立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完善了安全監管措施。2012年10月,《郵政法》為適應郵政監管體制改革又作了一次修正。我省現行有效的規範郵政業的政府規章《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2號)制定於2003年,在管理體制、調整範圍、管理手段等方面均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亟需加以修改。
目前,已有江蘇、河南、湖北、江西等20多個省(區、市)制定或者修訂了本省郵政業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於年初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擬於9月提請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收到省郵政管理局提請省政府審議的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16個設區的市及省直管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赴馬鞍山、當塗、和縣、阜陽等地的居民小區、鄉鎮郵政所、村郵站進行了實地調研,詳細了解住宅小區信報箱建設、鄉鎮郵政普遍服務網點運營以及村郵站運轉情況。召開了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由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由專家學者參加的立法論證會、預審會,省政府法制辦還將送審稿及其說明在省政府和法制辦入口網站全文公布,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與省郵政管理局以及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4年8月14日,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規範郵政設施的規劃與建設。《郵政法》明確規定,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草案對《郵政法》的規定作了細化:一是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第二款)。二是對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安置作出規定,要求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第九條第一款)。三是規定城鎮新、改、擴建住宅工程,應當配套設定信報箱,並對其竣工驗收作出規定(第十一條)。四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第十三條)。
(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符合國家標準。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為保障普遍服務符合國家標準,草案規定:一是郵政企業在人員、設施配備等方面應當滿足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第十五條)。二是對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作了嚴格的程式上的限制(第十六條)。三是規定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七日內,郵政企業應當安排投遞;對不具備投遞條件的,應當與用戶協商郵件投遞方式和地點(第十七條)。四是對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的優先通行權作了規定(第十九條)。
(三)促進和規範快遞業務健康發展。一是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二是規範快遞加盟行為,要求被加盟人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運營安全等方面對加盟人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對加盟人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三是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四是規定有關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快遞企業上門服務提供便利,或者為業主提供代收代投服務;省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服務專用車輛在車型、車身標識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規範;快遞企業服務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並噴塗標識(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四)加強郵政服務、快遞業務安全監管。一是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過程中發現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第三十一條)。二是規定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規範操作,不得露天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等方式野蠻分揀快件(第三十二條)。三是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第三十三條)。四是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營業場所和郵件(快件)處理場所實行安全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第三十四條)。五是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作了具體規定(第三十五條)。
為了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著必要和適當的原則,《條例(草案)》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9月24日上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安徽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立法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於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通過省人大網站徵求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馬鞍山和績溪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2015年3月6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郵政管理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作了初步修改。3月13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郵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8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郵政設施規劃、建設
調研中,郵政企業建議,為使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郵政設施的建設更好地適應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徵求郵政企業等方面的意見;比照學校、幼稚園等設施建設的做法,將其明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城建環資委審查意見也提出要完善規劃建設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徵求郵政企業等方面的意見,有利於合理布局郵政設施。將郵政設施明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內容,有利於規劃落實。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相關方面的建議,對草案第六條作如下修改:
1.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增加“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郵政企業及其他方面意見。”(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
2.增加一款,作為草案第六條第四款,表述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修改稿第六條第四款)
二、關於村郵站建設
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保障村郵站建設、運轉,以免加重村委會的財務負擔。基層建議,應明確省人民政府對村郵站建設的義務。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是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村郵站的建立,對於保障農村地區郵政普遍服務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村郵站運轉經費納入村級其他必要支出範圍,由財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郵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員選派。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支持。”(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三、關於減免通行費
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時,可以減免相關費用。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減免相關費用。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郵政普遍服務是郵政的核心價值所在,國家應當予以保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郵政企業一直承擔著由國家履行的郵政普遍服務職責,有關方面應當給予支持。省人民政府也明確要求“交通部門為郵政運輸車輛通行提供方便,對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減免過路、過橋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同時,應當明確核定減免通行費的郵運車輛。因此,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郵運車輛,通過本省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時,減免通行費。”(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
四、關於保障交遞郵件、快件安全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郵件、快件安全問題突出,要加強安全管理,增加公民責任方面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安全需要,應對交寄的郵件、快件包裝提出要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防止有害郵件、快件傳播,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應明確對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寄遞物品的規定;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要求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封裝用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五章安全保障中增加一條,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綜合考慮寄遞物品的性質、狀態、路程、運輸方式等因素,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封裝用品,妥善包裝,滿足安全寄遞的需要。”(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加強郵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郵政安全管理,強化郵政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城建環資委審查意見提出,應增加郵政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權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強化郵政部門行業安全監管,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第六章監督管理中增加一條,表述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範安全風險、規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組織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草案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要設法律責任,如草案第二十條、草案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平等對待郵政企業、郵政企業中經營快遞的企業和社會上的快遞企業,公平設定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新修正的立法法,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草案第二十條、草案第二十九條等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郵政法》和部門相關規章已經作出了處罰,不再作重複規定。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作如下修改:
1.刪去草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2.將草案第四十二條中罰款上限二萬元提高到三萬元。(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七、關於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概念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明確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概念。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規定本條例中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概念,有助於人們進一步理解條例內容,有利於條例的有效貫徹實施。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概念。(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此外,一些組成人員還提出增加損毀、丟失寄遞物品的賠償等方面的內容,鑒於上位法已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可以不作重複規定。修改稿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郵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4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城建環資委員會為做好《條例(草案)》審查工作,提前介入,先後聽取了省郵政管理局關於《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情況的匯報,並赴省郵政公司調研,徵求意見。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又會同省郵政管理局和省郵政公司赴六安、滁州、池州、銅陵四市調研,聽取政府相關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省人大代表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9月12日,城建環資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向第46次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現將審查意見匯報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郵政業是面向民生,廣泛服務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產業。發展郵政業,對於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權利、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省郵政業呈現良好發展勢頭,2013年全省郵政業業務總量同比增長25.44%,其中快遞業務量同比增長41.35%,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基本符合國家標準,快遞服務公眾滿意度有所提升。但當前制約我省郵政業發展的因素依然存在,郵政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後,郵政企業普遍服務虧損嚴重,農村郵站建設和資金缺乏保障。快遞服務環節不通暢,管理不夠規範,服務質量明顯滯後於發展速度。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監督難度加大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因此,為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郵政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郵政法制體系,及時制定和出台我省郵政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與上位法基本不相牴觸
經審查,《條例(草案)》以《郵政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與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條例(草案)》明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規定,體現了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理念,同時對郵政服務和快遞業務發展與管理作了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於規劃建設的問題。規劃是保障郵政設施建設的前提。1、郵政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不是上位與下位的關係,而是相互銜接的關係。2、根據我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機關是城鄉規劃部門,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3、目前,我省各地多數快遞企業生產處理場地容量不足,明顯不能適應業務量迅猛發展需要,應加大規劃支持力度,對快遞企業生產處理場地給予必要支持。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組織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分撥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將第三款修改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郵政專項規劃相銜接,對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分撥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二)關於住宅配套信報箱驗收的問題。我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和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的現行做法是由相關部門負責專項驗收後並出具認可或允許使用檔案,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信報箱工程列入驗收範圍,建設單位在辦理備案驗收時,應提交郵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允許使用檔案,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驗收備案”。
(三)關於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問題。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郵政局三定方案,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同時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本行業安全事故報告的受理、調查和處理任務,因此,草案應增加主管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權的規定。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六章監督管理中增加一條,表述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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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省人大會議中心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郵政條例》。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服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8章,共54條,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在郵政方面的立法空白,對推動郵政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行業創新發展,規範市場秩序,強化安全監管,滿足人民民眾用郵需求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指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郵政企業及其他方面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
《條例》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渡口、橋樑、隧道、檢查站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郵運車輛,通過本省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時,減免通行費。
《條例》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村郵站運轉經費納入村級其他必要支出範圍,由財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郵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員選派。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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