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快遞管理辦法

蕪湖市快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安徽省郵政條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快遞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負責快遞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郵政事務的事業組織從事快遞市場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第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互相配合,共同維護寄遞安全。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機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快遞業健康發展,支持快遞基礎設施和快遞末端配送點建設,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對快遞業務的需求。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快遞企業套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和創新。
鼓勵快遞企業使用電子運單、新能源車輛、環保包裝材料,鼓勵快遞企業降低能源消耗、循環使用快遞包裝物,發展綠色快遞。
第八條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九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安全經營。
第二章發展保障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服務的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快遞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的,住建部門應當鼓勵建設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物業服務範疇。
支持智慧型快件櫃替代住宅信報箱建設,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智慧型快件櫃建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予以政策引導。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服務車輛進行統一編號、統一外觀和統一標識管理。
鼓勵快遞企業購買商業保險。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第十四條快遞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慧型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七條推動快遞產業集聚發展,鼓勵快遞企業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及其快遞區域分撥中心、國際快件交換中心和航空快遞物流處理中心落戶本市。
第三章快遞經營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十九條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企業分支機構進行合併、分立的,應當在合併、分立協定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快遞企業共同經營快遞業務的,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共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前款規定的快遞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快件跟蹤查詢、投訴處理服務和對用戶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從業人員信息,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快遞收派員在收寄、投遞過程中應當統一穿著具有該企業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四章快遞服務
第二十三條快遞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契約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其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四條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用戶交寄的快件外,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五條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鼓勵快遞企業創新服務方式,提供靈活方便的收寄、投遞服務。
快件無法投遞的,快遞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快遞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能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快遞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繫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在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時,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快遞企業應當規範操作,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鼓勵快遞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八條寄件人交寄快件和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執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快遞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除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未按規定提供身份信息、安全證明或其他書面憑證的;
(二)寄件人拒絕當面驗視的;
(三)寄件人填寫的快遞運單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與其交寄的實物不相符的;
(四)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交寄限制寄遞物品超出規定範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快遞企業應當對已經驗視的快件作出驗視標識,載明驗視人員的姓名或工號。
第三十條快遞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快遞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服務安全。
快遞企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
快遞企業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和報送實名收寄信息,快遞經營網點應當擺放安全寄遞提示牌等形式進行安全告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快遞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快遞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五)按照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
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快遞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第三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快遞企業應當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等,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承擔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前款中負有責任的人員按相應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的相關術語的含義:
(一)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二)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三)快遞企業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四)快遞末端是指為用戶提供便民服務且快遞業務量較小的網點;
(五)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六)快遞運單是指快遞詳情單,用於記錄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務約定的單據;
(七)收派員是指從事攬收快件和投遞快件的從業人員;
(八)用戶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信息、電話號碼以及使用快遞業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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