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8號)
《安徽省農村科技獎勵辦法》已經1997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安徽省農村科技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動農村科技進步,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獎勵在農村科技研究、開發、套用及推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農村科技獎,並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安徽省農村科技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
安徽省農村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安徽省農村科技獎:
(一)在我省農村現代化建設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在同行業中居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我省農村開發、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我省農、林、牧、漁業區域綜合開發治理或重大農業工程建設中,採用新技術,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提高農村人口素質、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保健、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等方面,為我省作出突出貢獻,成效顯著的。
第四條安徽省農村科學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四個等級。對我省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
對獲獎者分別授予安徽省農村科技獎獎狀、證書和獎金;集體獲獎的,獎金應按項目參加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五條安徽省農村科技獎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獎勵標準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事部門確定。
第六條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省直有關部門或行署、市科技行政部門申報項目,經其初審合格後,再報省評審會。
第七條安徽省農村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獲獎的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省評審會裁決。
第九條安徽省農村科技獎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評審工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已授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通報批評,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