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蠶種管理辦法

安徽省蠶種管理辦法

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學名:生物養殖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發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蠶種管理辦法
(1992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蠶種管理,提高蠶種質量,促進我省蠶繭生產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選育、生產、經營蠶種,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蠶種指桑蠶種。
第三條省農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蠶種工作。各行署、市、縣農業主管部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蠶種工作。
第二章 蠶品種的選育與審定
第四條蠶種的選育,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絲綢、供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科技發展和行業生產發展規劃,組織蠶桑科研、教學單位和蠶種場進行。
第五條蠶桑科研、教學單位在農村試養新品種,應經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可在較小的範圍內進行,但必須是經省蠶種檢疫機構檢疫的無毒蠶種。試養結果需報省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蠶桑新品種須經國家或省桑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不得生產銷售。經國家桑蠶品種審定委員會通過,適合我省特點的優質品種,應優先推廣。
第七條從國外、省外引進的新品種,經國家或省桑蠶品種審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隔離飼養一季,經檢驗、檢疫合格,方可正規繁育。
第三章 蠶種生產與經營
第八條蠶種生產實行原原種、原種、一代雜交種三級繁育,在原原種中選優留制母種、原原種、原種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蠶種場繁育。
第九條蠶種場、原蠶飼育區生產蠶種的單位,應持有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蠶種生產許可證》,無證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蠶種。
蠶種場應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和相應的技術力量。
原蠶飼育區蠶種生產管理辦法由省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蠶種生產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執行省標準計量局頒發的《桑蠶種繁育質量標準》的規定。生產的蠶種連續三年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應停止生產,限期整頓。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生產的蠶種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蠶種生產單位應先提出處理方案,報經省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後處理。
第十一條蠶種由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經營。購種單位原則上按省農業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與經營單位簽訂購銷契約。
第十二條銷售的蠶種,質量必須達到省級以上標準,其包裝上應註明品種、繁育季別和制種場名;並附有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質量合格證》。
第十三條蠶種進入冷庫冷藏時,應對蠶種進行胚子檢查,胚子發育異常或卵色有明顯變異的,冷庫有權拒收。冷庫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冷藏技術操作規程,保證蠶種質量。
第四章 蠶種檢驗與檢疫
第十四條省農業主管部門蠶種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全省蠶種質量的檢驗檢疫工作。蠶種場的蠶種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本場生產蠶種質量檢驗工作。
從外省調入的蠶種,必須有當地省農業主管部門蠶種檢疫證明。從國外調入的蠶種,必須有當地有關機構的有效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蠶種微粒子病的毒率檢疫工作,應分別在春種入庫前、夏蠶飼養前、秋種出庫前完成。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在蠶種生產、經營、科研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未取得《蠶種生產許可證》生產蠶種的,由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非法經營、推廣未經審定或經審定不合格蠶種的,由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沒收蠶種的違法所得或責令賠償損失的處分,也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蠶種,或以次充好的,由縣以上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並可責令賠償損失。
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蠶種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農牧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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