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

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

《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落點下好先手棋,引導規範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9〕117號)及《關於印發安徽省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體系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號)相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0月26日由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教育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教育廳 
全文(試行)
各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
現將《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教育廳
2022年10月26日
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落點下好先手棋,引導規範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9〕117號)及《關於印發安徽省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體系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號)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大學科技園”)是指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高校為依託,將高校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和開放協同發展,促進科技、教育、經濟融通發展。
第三條 高校是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依託單位,應把大學科技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在大學科技園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向大學科技園開放各種資源,給予相應支持。鼓勵省內具有科研實力的高校在我省自建或聯合地方共同建設大學科技園,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廣大師生及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搭建服務平台。
第四條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會同安徽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對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並對省內符合條件的認定為“省級大學科技園”。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條 大學科技園是安徽特色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融通創新的重要平台、構建雙創生態的重要陣地、開闢發展新領域新賽道的重要載體。
第六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線上和線下高水平創新網路與平台,促進高校創新資源開放共享,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推動科技、教育、經濟的融通創新和發展。
第七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和共享,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第八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全鏈條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舉辦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
第九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強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後備力量。
第十條 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整合連結創新資源,服務區域科技與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區域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高校為依託,發展方向明確。
2.管理運營機構應具有安徽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資格。管理運營機構管理規範、制度健全;具有專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70%以上。
3.具有邊界清晰、布局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總面積不低於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鼓勵對照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的面積標準建設;提供給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建有眾創空間等雙創平台。
4.園內在孵企業達到25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發明專利或25%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40%以上的在孵企業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聯繫。
5.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託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諮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係。
6.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建立合作關係,至少有2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
7.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常態化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創新創業活動。
8.依託高校出台有專項支持政策措施或納入高校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並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大學科技園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三條 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大學科技園,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數量以及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聯繫比例、智慧財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學科技園申報採取常態化受理。省內高校是大學科技園認定申報主體。各設區市科技局會同同級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的申報組織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實地核查,將符合認定條件的向省科技廳和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對各市推薦認定的大學科技園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獲得認定的大學科技園名稱定為“大學名稱+科技園”或“學院名稱+大學科技園”。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大學科技園須準備以下申報材料:
1.《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申報書》;
2.《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3.依託單位對大學科技園支持政策措施;
4.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大學科技園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局審核並實地核查後,仍符合本認定條件的,由設區市科技局會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申請;審核並核查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認定資格建議。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對設區市科技局提交的變更申請、取消認定建議進行審核,並做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在大學科技園申報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省級大學科技園的,取消其省級大學園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科技局、申報單位在認定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1.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申報書.doc
2.安徽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提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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