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

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三章 調查和協調,第四章 裁 決,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10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辦法

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後裁決,並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自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達不成協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並將申請書直接遞交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對青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的材料;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裁決申請書後,在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製作受理通知書,並傳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傳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傳送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迴避。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申請迴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迴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承辦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調查和協調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檔案和材料。
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前,應先行協調。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的,在5日前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協調的地點儘可能在申請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時,可以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十五條 協調應製作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六條 協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協調後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協調協定書或者協調會議紀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第四章 裁 決

第十七條 經協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二)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征地補償標準,並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意見。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決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裁決應製作裁決書,加蓋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裁決書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裁決結束後,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與裁決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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