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維護公眾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安徽省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調度暨秸稈禁燒工作會議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嚴禁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構: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年6月6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意見
農林水利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2008-6-6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目前,我市已進入秸桿禁燒的關鍵時段,針對當前秸稈禁燒面臨的嚴峻形勢,市政府對進一步加強我市秸稈禁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禁燒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縣區秸桿禁燒負總責。各縣、區四大班子領導對所聯繫鄉鎮具體指導、督促,實行分包責任制和督查制,確保禁燒工作落到實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禁燒工作負直接責任,凡發生違禁焚燒現象,給予通報批評,情形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各縣區組織專項檢查組,分片對鄉鎮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全面監督檢查。各檢查組要制定工作方案,實行24小時不間斷巡查制度,對違禁燃點沒有查出的,負檢查不力責任。
二、實行職能部門責任分工制
市政府有關單位,根據部門職能,落實秸稈禁燒的工作職責。
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全市秸稈禁燒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市禁燒辦的日常工作。負責加強現場環保執法力度,發現焚燒行為責令立即停止,控制因焚燒秸稈造成的大氣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焚燒秸稈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市農委:配合各執法部門加強現場執法檢查,發現焚燒行為責令立即停止,積極鼓勵和引導農民秸稈還田和綜合利用。
市農機局:負責與農機手簽訂責任書,嚴格規範農機手操作規程,千方百計控制機收留茬高度。麥茬高度不得超過15公分,推廣留茬10公分以下。對違規農機手禁止其收取收割費,並扣留作業證;對於外地農機在給予以上處罰後,且將其記入黑名單,禁止以後在我市作業。
市監察局:負責全市秸稈禁燒工作的行政監督,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和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對尋釁滋事、不服從管理或因焚燒秸稈造成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林業局:負責對因焚燒秸稈燒死樹木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從快從重處理。
市教育局:負責對教師、學生保護環境和禁燒秸稈工作的宣傳教育,採取措施確保教師、學生不焚燒秸稈。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對因焚燒秸稈所引發安全事故的監督管理。
市廣電局:負責對全市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進行宣傳報導,公布秸稈禁燒工作進展情況,對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進行曝光。
市消防支隊:負責禁燒期間防火宣傳、巡查和消除火災工作,嚴格按照《消防法》從重處理火災事故。
各縣、區政府相關部門參照以上分工,確立各自職責。
三、嚴格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焚燒秸稈的縣區,根據風雲氣象衛星實時監測的數據資料計算,每1個焚燒點位處罰所在縣區5000元;對市檢查組發現的秸稈焚燒現象,每發現一處(一畝為一處,不足一畝按一處計算,包括周邊雜草),處罰所在縣區1000元;對因焚燒秸稈的處罰,由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督促落實;對因焚燒秸稈毀壞樹木的處罰,由林業部門現場調查核實,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督促落實。
午收結束以後,各縣區要上報工作總結。市政府將根據對秸稈禁燒工作督查的情況,對全市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凡實現不點一把火,不出現一處秸稈焚燒現象的縣區獎勵現金20萬元;總的焚燒點不超過5處的,獎勵現金10萬元;總的焚燒點不超過10處的,獎勵現金5萬元,並在年終考評時分別加10分、5分、3分。總的焚燒點超過20處的,年終考評時扣10分,另加處罰10萬元。根據處罰數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承擔一定比例的經濟處罰(控制在1~3個月的基本工資額度內)。對禁燒不力,焚燒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縣區,給予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黨政紀處分。對督查不到位、監管失職的職能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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