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

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經省民政廳審批業務範圍為宣傳、調研、交流、諮詢、培訓、服務。自2007年9月成立,組建管理諮詢、法律服務、網路信息三個服務平台,已於2011年建立安徽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目前計畫在各市成立中小企業協會或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分會,擬成立安徽省中小企業研究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
  • 所在地區:安徽省
  • 屬性:協會
  • 現有會員:1000餘家
協會概況,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 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概況

現有會員1000餘家(含團體會員單位)。一年多來協會在省經委領導下開展一系列活動,通過《安徽中小企業》會刊和《中小企業網》廣泛宣傳國家、省委省政府關於發展中小企業各項政策,外省市中小企業經驗和本省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協調省內各大銀行,幫助企業融資、和有關地市聯合舉辦投資項目展示洽談會和中小企業成長論壇,組織企業參加對俄貿易和經濟推介會和國外商務考察,與中央黨校聯合舉辦三期“企業家和管理幹部培訓班”和高校聯合舉辦兩期“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班。承擔省經委交辦中小企業發展情況調研任務,創辦了“安徽中小企業”會刊,現已發行30期,每兩月發行一期,免費贈送給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廳局、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及省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受到省領導和企業好評。

章程

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nhui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縮寫為AHASME。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以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圍繞提升中小企業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中小企業家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而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為推動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03號,原省中小企業局辦公大樓12層。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二)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職業經理人評價與推薦制度,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評價培訓、交流推薦體系,加快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中小企業管理升級等業務;
(七)組織本會會員根據需要開展國內外各種經濟、技術、貿易的考察、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與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及各省市中小企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加強與本省有關經濟、科技、教育等有關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十)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十一)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活動;
(十二)引導中小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十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安徽省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
(二)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地方中小企業社團組織;
(三)熱心支持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大型企業和社會機構;
(四)從事中小企業發展理論研究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
(五)其他有關單位。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小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中小企業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支持與關心中小企業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和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單位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或改選理事、常務理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執行;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三)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
(四)審議決定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鼓勵、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中小企業現狀,熱心支持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能勝任本職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報省經濟委員會同意後推薦,按本會章程的規定程式選舉產生。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任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其代行職權。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受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主持,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長負責,定期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核准會員入會或自動退會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內設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從事各項專業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分支機構名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名稱為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負責人,可作為特邀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和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途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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