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安徽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安徽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是安徽省文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ANHUI CULTURAL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簡稱:安徽文促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社團組織作用,動員全省各有關行業的力量,通過組織開展文化產業對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資、理論研討、項目策劃、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的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安徽文促會),英文名ANHUI CULTURAL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安徽文促會是安徽省文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安徽文促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社團組織作用,動員全省各有關行業的力量,通過組織開展文化產業對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資、理論研討、項目策劃、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安徽文促會的主管部門為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在安徽省民政廳登記,取得合法的社團法人身份。安徽文促會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徽文促會會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回龍橋路1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安徽文促會的工作範圍是:
(一)組織全省文化產業調研和對外交流,創辦安徽文化產業發展論壇,圍繞文化強省的目標,積極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獻策。
(二)開展安徽文化產業自律活動,維護安徽文化產業利益和文化智慧財產權,防範產業損害,組織和應對文化產業反傾銷調查。
(三)對全省各地的文化產業項目開展調研、評估、推介、招商和投資對接活動,建立安徽文化產業項目庫。
(四)組織、協調和服務全省大型文化活動和地方文化節慶,活躍安徽文化市場;接受省政府委託,承辦徽商大會文化產業對外招商的各項工作及文化產業各類招商引資活動。
(五)創辦促進安徽文化產業發展的經濟實體,面向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通過商務運作,服務安徽文化產業。
(六)企業文化產業信息交流,為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國內外文化產業信息服務和各類培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安徽文促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同時,特邀科技、文藝、學術研究及港澳台各界團體、海外華人企業和社會名流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享有會員的所有權利。
第八條 安徽文促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
(一)擁護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有加入安徽文促會的意願;
(三)在文化產業、市場經營或科研學術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登記。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安徽文促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安徽文促會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安徽文促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安徽文促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文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促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安徽文促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安徽文促會,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會員註銷。
會員一年未參加活動或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安徽文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安徽文促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安徽文促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這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安徽文促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安徽文促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安徽文化產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安徽文促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安徽文促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表決通過,報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安徽文促會法定代表人。
安徽文促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交理事會選舉;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安徽文促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安徽文促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安徽文促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安徽文促會每年向每個會員單位收取3000元會費。
第三十二條 安徽文促會經費僅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向會員分配。
第三十三條 安徽文促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安徽文促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安徽文促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安徽文促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安徽文促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安徽文促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安徽文促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安徽文促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安徽文促會的終止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安徽文促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安徽文促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安徽文促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安徽文促會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安徽文促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安徽文促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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