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職責
其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計畫、科技發展和社會需要,研究組織制訂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計畫制訂研究生招生計畫,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開展招生宣傳,並按國家規定組織實施研究生的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
三、組織制訂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教學改革規劃,制訂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課的教學工作,負責全校各專業研究生教學工作量的核定工作;
四、負責全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課程管理、教材管理、考試管理、成績管理、證書管理、科研成果管理、檔案管理,並負責管理研究生培養經費、活動經費及教學改革及學位點建設等專項經費;
五、承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博士學位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畢業生資格審查、學位論文開題、送審、碩士博士學位評審以及學歷學位證書核發工作。開展授予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歷申請碩士學位工作;
六、負責組織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評估、管理、建設以及導師的遴選、增補工作;
七、負責接待、處理有關研究生工作的來信來訪;
八、配合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級黨、團組織和指導教師做好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評優表彰、違紀處理、就業指導、勤工助學以及黨、團、研究生會建設工作;
九、完成上級各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研究生學院院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長
姓名:胡傳志
| 職稱: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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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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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校花津校區行政樓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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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全面負責研究生學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主管財務、招生和專業學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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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院副院長
姓名:商永嘉
| 職稱: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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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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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校花津校區行政樓2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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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負責研究生培養管理、學位管理和導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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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長、研究生學院副院長
姓名:汪健萍
| 職稱: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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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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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校花津校區行政樓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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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負責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和研究生信息與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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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範圍
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職責範圍
1、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定,負責落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計畫和制定管理規章制度。
2、全面組織實施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研究生的思想、行為、心理健康狀況等方面調研以及研究生德育工作研究;組織實施研究生形勢與政策教育、紀律教育、法制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新生入學教育和畢業研究生就業教育等活動。
3、協助黨委組織部、校團委指導全校研究生黨、團組織建設工作。
4、負責研究生的日常行為管理、生活管理及研究生違紀的處理;做好研究生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案和處理。
5、組織實施研究生
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以及出國(境)等事務的審批工作。
7、負責對畢業研究生政審和畢業鑑定,向用人單位推薦優秀研究生工作。
8、組織實施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工作。
9、負責組織研究生社會實踐活動。
10、指導校研究生會、研究生社團組織開展文化體育等校園文化活動。
11、參與研究生網站的管理,組織實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進網路工程。
12、完成學校黨委、行政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招生錄取
複試與錄取工作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環節。隨著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擴大和新政策的出台,本著與時俱進和可持續發展的精神,根據教育部和省招辦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對原《安徽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複試與錄取辦法》(校研字[2005]9號)予以修訂。
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複試與錄取工作領導組,領導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領導組負責組織複試與錄取的全面工作。各學院應成立複試與錄取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各複試組成員以及專業筆試、面試(或實踐環節)測試等工作的組織安排。
各專業確定的複試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關於複試錄取工作的有關規定,本著對學校招生質量負責、對考生負責的精神,嚴肅認真,公正合理,準確評分,保證質量;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考生泄露複試內容,不得暗示考生如何答題,對考生成績的評定及評語情況也不準泄露。對違反規定的有關人員,取消其參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複試內容
1、由學校統一組織的外語測試(非英語專業),包括聽力測試和口語測試;
2、由各學院組織的專業考核,包括專業筆試和面試(或實踐環節)的考核。
複試辦法
1、複試採用差額複試,差額的比例一般為1:1.2至1:1.5。
2、複試應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外語測試(非外語專業)、專業考核等方面。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度、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等方面。複試領導小組應安排專人認真審查考生所在單位對考生的鑑定意見及人事檔案材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合格、不合格記錄。
4、外語測試(非外語專業)由研究生學院和外國語學院根據國家、省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組織執行。
5、專業考核由各學院統一組織,應著重考核考生對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的深度和廣度,以及考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實際操作技能、專業及外語表達能力。
專業考核採取筆試和面試(或實踐環節)的考核形式。每位考生均須筆試一門專業課,專業課按二級學科統一命題。面試(或實踐環節)可根據不同的研究方向和培養要求測試不同的內容。對
同等學力考生須加強對本科主幹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核,在正常複試的基礎上須加試兩門大學本科主幹課程(筆試)。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照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為每門3小時,滿分為100分,以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對於跨專業報考的考生,學院可參照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辦法對其進行加試。
6、複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其中外語測試滿分20分(聽力12分,口語8分);專業考核滿分80分(筆試50分、面試或實踐環節30分)。考生必須參加全部項目的考核,否則不予錄取。
7、各專業在複試過程中須做好複試記錄,給出複試評語,明確錄取意見,並填寫《安徽師範大學研究生招生複試情況記錄表》。
錄取辦法
1、錄取類別: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目前招收的碩士研究生分為:國家計畫內非定向、國家計畫內定向、委託培養、自籌經費等4種類別。
2、成績計算:
各學院擬錄取考生名單按考生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總成績按初試成績60%、複試成績40%計算,計算辦法如下:總成績=初試成績÷5×60%+複試成績×40%(其中複試成績=筆試50分+面試30分+外語測試20分)。
3、擬錄取名單和錄取類別的確定要經複試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學院複試領導小組集體研究並由組長簽字蓋章後報學校審批。學院還需對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
對初試成績合格、複試後不予錄取的考生,複試小組要寫出書面意見,經學院領導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後報研究生學院。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原《安徽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複試與錄取辦法》(校研字[2005]9號)同時廢止。
學籍管理
為了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2005年3月)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及其本人有效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入學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並附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及校研究生學院辦理請假手續,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等方面的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時,應到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複查。在體檢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和校醫院證明在一年內可治癒的,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所)簽署意見後報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獲準後應速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及校醫院意見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要按時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不請假或未批准而不按時註冊者,視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凡需繳納培養費的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繳齊培養費後方可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研究生應當按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課程,完成各培養環節,通過相關考核,達到應修學分數的要求。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位課程考核原則上採用考試方式,選修課程及實踐環節等可以採用考查方式。
研究生課程及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記分。學位課程以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其他課程及培養環節以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達到合格要求的方可獲得學分。
研究生的考試、考查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安徽師範大學研究生成績登記表》,公共課考試成績在每學期開學後的兩周內送交研究生學院存檔,學位課程和必修課程考試的成績及試卷一律由所在單位保存,畢業時須將成績登記表原件報研究生學院。
第七條 凡因病、因事已獲準請假,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某門課程考核者,允許緩考該課程。緩考者應遞交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同意、院(系、所)領導批准、研究生學院審核後,方可緩考。緩考成績作為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緩考不合格者,應予重修或補考。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八條 在研究生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和必修課程的考試中,如有不及格,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後重修或補考,考試合格,方可獲得學分。記錄成績時,應將不及格的成績和重修或補考後的成績同時記錄備查,並註明“重修”或“補考”。
同一門學位課程重修或補考超過兩次,或一學期考試不合格的學位課程達到兩門者,應終止培養作退學處理。
如因課程設定調整無法重修同一門課程的,可修讀同類或高一級課程代替。
第九條 對考試作弊等嚴重違反考核紀律者,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並按《安徽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經學院建議、研究生學院批准,可允許重修或補考。但應在成績登記表內註明“作弊重修”、“作弊補考”或“違紀重修”、“違紀補考”。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而無法繼續培養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可允許申請轉專業。
轉專業只能在同一學科或相關專業內進行。二年級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十一條 凡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在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雙方導師同意,擬轉入的專業經考核合格,由所在學院提交報告,報研究生學院審核、分管校長批准行文後可辦理轉專業手續,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學位類型和層次不一致的專業;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三條 本校申請轉學的研究生,須在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提交報告,研究生學院審核、分管校長批准並徵得擬轉入學校同意後,由本校行文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
跨省轉學者須兩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碩士、博士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均為5年。
第十五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期限以一年為限,研究生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研究生的學業年限可作相應延長。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經校醫院和學校規定的醫院證明需要休養治療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研究生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院和學校規定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導師和所在學院審查同意,經研究生學院行文批准後可予休學。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校發給研究生休學通知。
第十八條 經批准休學的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經校醫院同意,可以在當地醫院就診,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期滿者,如已恢復健康,應持學校規定醫院的健康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休學期滿後一個月內未繼續申請休學而不復學、或休學二年仍不能復學的,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在申請休學前應繳清在學修讀期間的學費。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休學期滿後一個月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二) 休學期滿復學複查不合格者;
(三) 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經補考或重修兩次後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四) 培養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特別差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者。
(六)經過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因意外傷殘無法再繼續學習者;
(七)按《安徽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內容,應予開除學籍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二十三條 凡因上述原因所作的退學處理,應由所在學院徵求導師意見後提出報告,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研究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檔案、戶口退回原單位;
(二) 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按已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教育廳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 退學的研究生,從學校作出退學決定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並從下個月份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取得規定學分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未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學滿一年以上(含一學年)退學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研究生學習未滿1年或雖滿1年但成績不合格因某種原因而中斷學習的,或被開除學籍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將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將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
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或因學術失范而被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取消學位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