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保密局、市檔案局、市新聞辦、市考評辦、市電子政務辦等為主要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責任和分工如下:
1.市政府信息公開辦
(1)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制度;
(2)組織編制《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3)對市政府檔案進行清理歸類審核,確定可公開目錄和內容;
(4)受理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開展《條例》和政府信息公開業務知識培訓;
(6)負責對縣區、市政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7)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市監察局
(1)受理申請人對各縣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
(2)監督各縣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
(3)牽頭組織並督促市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梳理,制訂行政許可項目線上辦理年度分步實施規劃;
(4)會同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市考評辦等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3.市電子政務辦
(1)負責建設維護市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依照《條例》等要求設立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線上訪談、政策諮詢、市長信箱等欄目,開通網上辦事功能,為各部門利用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開展網上辦事,實現政民互動提供技術支撐;
(2)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政府網站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提供技術服務,搭建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台;
(3)建立政府網站績效評估機制,組織開展全市政府網站評測活動;
4.市法制辦
(1)組織對《安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制度進行審核、修改、完善;
(2)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清理,確定可公開詳細目錄和內容,提供電子文檔;
(3)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複議。
5.市保密局
(1)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有關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式和責任追究辦法;
(2)對市政府和部門檔案進行保密審核,確定可公開的目錄和內容。
6.市新聞辦
(1)制定市級新聞媒體政府信息公開發布規定,並督促落實;
(2)及時向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新聞媒體提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信息。
7.市考評辦
(1)將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全市目標責任考核之中;
(2)會同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市監察局等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8.市檔案局
(1)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查閱、檢索、複製等服務;
 (2)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監察、保密、電子政務等各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 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合理界定信息公開與否的屬性,對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行政機關對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都應予以公開。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七)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式、標準;
 (十)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線上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入地址、諮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十二)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十三)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五)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六)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十七)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況;
 (十九)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辦公地點、聯繫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二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招考、聘用信息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式和錄用結果;
 (二十一)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按照《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形式。行政部門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在安康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本行政機關的網際網路網站上公開;
 (二)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三)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四)放置在辦公場所和檔案館供公眾查閱、檢索和複印;
 (五)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六)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七)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安康市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定閱讀障礙。對於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各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政府信息公告欄或查詢場所。申請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條例》規定對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受理並給予答覆。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只對申請人公開。
四、政府信息公開程式
 (一)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二)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本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安康市政府入口網站申請公開政府
信息。採用以上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
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五)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七)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八)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十)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五、監督與檢查
 (一)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二)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監察局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三)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7日起實施,2017年10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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