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土地出讓工作規則

《安康市土地出讓工作規則》已經安康市政府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土地出讓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土地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全市土地出讓工作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規範土地出讓程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決策形式
  全市土地出讓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批和監管。根據職責分工和事項重要性,按照“單位申請、會議研究、集體決策、政府批覆、依法出讓”的原則,全面規範土地出讓管理。
  (一)市本級(包含安康高新區、恆口示範區、瀛湖生態旅遊區,以及明確由市政府審批的其他區域)。
  1.市自然資源局土地出讓專題會。
  (1)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小於50畝(含50畝)或出讓起始價低於2億元(含2億元)的地塊出讓,出讓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查,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批。
  (2)土地出讓專題會由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局相關領導、相關科室和單位參加。
  (3)主要職責為:負責對市本級土地出讓和儲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審查市本級土地出讓方案,對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土地出讓事項進行督辦和落實。
  (4)市自然資源局土地出讓專題會議紀要作為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市政府土地出讓專題會和下發土地出讓方案批覆檔案的要件。
  2.市政府土地出讓專題會議。
  (1)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大於50畝小於150畝(含150畝)或出讓起始價超過2億元低於5億元(含5億元)的地塊出讓,出讓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土地出讓專題會審批。
  (2)專題會議原則上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
  (3)參會單位分為兩類。一類為固定部門,包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旅廣電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二類為有關部門,包括:與單幅地塊或個案有關的部門、地塊所在地的區政府或管委會等。
  (4)主要職責為:負責對市本級土地出讓和儲備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審查市本級土地出讓和土地儲備政策,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經營性用地儲備和出讓計畫,以及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審批的地塊出讓方案。
  (5)以市政府土地出讓專題會議紀要為要件,市政府下發批覆檔案。
  3.市政府常務會議。
  (1)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大於150畝或出讓起始價超過5億元的地塊出讓,出讓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局初審、市政府專題會議複審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查。
  (2)列席會議單位。分為兩類,一類為固定部門,包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旅廣電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二類為有關部門,包括:與單幅地塊或個案有關的部門、地塊所在地的區政府或管委會等。
  (3)主要職責為:研究涉及土地出讓方面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項,及其市政府專題會議提請研究的事項,審查年度土地儲備與出讓計畫。
  (4)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為要件,市政府下發批覆檔案。
  (二)縣區
  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土地出讓工作,加強土地市場管理。
  二、工作流程
  市本級土地出讓工作總體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縣區政府可參照本工作流程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一)編制方案。按照宗地轄區進行劃分,土地出讓方案由宗地所屬區域管轄單位編制上報。安康高新區、恆口示範區、瀛湖生態旅遊區管轄的區域,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安康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明確由市政府審批的其他區域,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屬於單獨委託的,由受託單位負責。
  (二)方案審查。土地出讓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前,由市自然資源局召開專題會議開展前期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土地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範,土地權屬來源、供地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規。
  (三)方案報批。方案通過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同意後,編制單位負責將請示檔案連同市自然資源局審查意見(會議紀要)一併報市政府審批。
  (四)方案實施。方案批覆後,由方案編制部門嚴格按照批覆內容組織實施。因規劃調整等原因需對土地出讓方案進行變更的,由編制單位按程式重新報批。土地出讓程式完成後,由市自然資源局委託轄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
  (五)批後監管。土地出讓方案編報單位履行土地出讓和批後監管主體責任,監督用地單位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約定的內容開發利用土地,按時收繳土地出讓價款,督促用地單位按期開工和竣工。涉及土地閒置的,由轄區單位依法按程式處置。
  三、其他
  (一)土地劃撥、劃撥土地轉出讓(含轉讓)、改變用途、土地使用權收回等,按照本決策形式和工作流程執行。
  (二)堅持屬地管理,嚴格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查土地出讓方案。方案編報單位負責方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方案的組織實施,市自然資源局對方案開展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和工作監督。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嚴格落實宗地核算和土地出讓收支審計制度,規範財務運行。
  (四)全面提高審批效率,市自然資源局及時受理土地出讓方案審查事項,原則上每半月召開1次土地出讓審查專題會。市政府涉及土地出讓審批的專題會議,原則上1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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