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安康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安康市政府審定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22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確保土地儲備、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或基本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發改、自然資源、住建、公安、財政、審計、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全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應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
  (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涉及區域;
  (四)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儲備土地或建設工程用地;
  (五)其他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區域。
  第五條 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實行“先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後徵收儲備出讓(建設)”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徵收儲備、出讓或進行基本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年度土地徵收、儲備、出讓計畫,通報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據此制訂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城市新區或成片開發土地,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考古調查、勘探計畫,開展集中考古調查、勘探或文物保護與考古區域評估,結果供土地徵收儲備和落戶該區域的建設項目使用。暫不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條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工程實施前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第八條 在土地儲備或基本建設工程實施前,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要將考古調查、勘探作為剛性要求,告知、督促有關單位向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第九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單位對相關地塊進行前期考古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土地儲備或建設項目選址應儘可能避開。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如相關地塊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提出申請的單位與考古調查勘探單位簽訂工作協定。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進度,對考古調查、勘探開展質量和安全檢查。
  第十條 考古調查勘探、建設工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立即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報告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如需進行考古發掘的,由原考古調查勘探單位委託考古發掘單位進行發掘。
  如有重大文物發現,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與有關單位協商後,可以另行置換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出讓金;造成有關單位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考古調查、勘探報告或考古發掘報告,經驗收或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出具相關審核檔案。
  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完成考古工作,認定確需依法保護的文物,並提出具體保護要求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出讓中落實。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已完成考古發掘且無文物原址保護要求的具體地塊信息,該類地塊在徵收儲備、出讓或基本建設時,原則上無需再進行事先考古;確需進行補充考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並儘快組織開展考古工作。
  第十二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計入土地收儲成本或列入建設工程預算,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並綜合市場物價因素執行。
  第十三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必須嚴格履行文物行政報批手續,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確保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破壞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1年6月22日,安康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安康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也規定“進行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2020年1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建立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各市縣在開展基本建設工程或進行土地儲備時,須先期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所需經費計入建設工程預算或土地整理成本。”2021年3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強調“經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要實行‘先考古、後出讓’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全省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我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充分借鑑西安、瀋陽、大連、長沙、臨沂等地區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市文旅廣電局制定了《安康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徵求了市發改、自然資源、住建、公安、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司法等部門意見並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後,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是:
  (一)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或基本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工作範圍。包括五類情況: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涉及區域;占地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儲備土地或建設工程用地;其他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區域。
  (三)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基本原則。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實行“先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後徵收儲備出讓(建設)”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徵收儲備、出讓或進行基本建設。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工作流程。一是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年度土地徵收、儲備、出讓計畫通報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據此制訂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畫;二是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督促有關單位向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三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單位對相關地塊進行前期考古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四是如需考古調查勘探,由提出申請的單位與考古調查勘探單位簽訂工作協定;五是考古調查勘探後,如需進行考古發掘,由原考古調查勘探單位委託考古發掘單位進行發掘;六是考古調查、勘探或考古發掘結束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考古調查、勘探報告或考古發掘報告,經驗收或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出具相關審核檔案。
  (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費用保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計入土地收儲成本或列入建設工程預算,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並綜合市場物價因素執行。
  (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工作要求。嚴格履行文物行政報批手續,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確保工作質量。
  三、職責分工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土地供應文勘前置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發改、自然資源、住建、公安、財政、審計、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全市土地供應文勘前置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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