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圖縣國土資源局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土地利用、礦產開發規劃的修編報批;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處;項目用地的報批;土地收購儲備拍賣;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災害治理;礦產地質測繪;非煤礦礦山企業管理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圖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安圖縣
  • 簡稱:國土資源局
  • 類型: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綜合科,地籍規劃耕保科,土地利用科(行政審批辦公室),礦產資源管理科,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土地測繪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和方法;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協助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法律及規章,擬訂全縣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工作。
(五)根據地籍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推薦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並對評估機構做出的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內設機構

綜合科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公文管理、檔案的起草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後勤、安全保密、機要文印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和票據管理;負責全局各種資產管理;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章草案;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來信來訪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工作。

地籍規劃耕保科

根據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變更工作;負責全縣單位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及用途變更的登記工作;負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組織研究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及區域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全縣土地供應政策;編制審核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制定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政策和辦法,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工作。

土地利用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執行國有土地劃撥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實施基準地價更新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並對評估機構作出的結果進行確認;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

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省、州制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及規程;負責礦權使用費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核定、徵收工作;承擔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擬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培育礦業市場;調處礦業糾紛;負責礦泉水、地熱等地質項目的開發;負責礦山統計;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全縣境內重要地質遺蹟的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登記、管理地質勘察項目及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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