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安化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前身為安化縣經濟貿易局,由原縣經委、財委、鄉鎮委、二輕局四個單位合併而成,屬縣政府組成機構、經貿口牽頭單位,歸口管理經濟合作局、煤炭冶金局、電力局等16個局級單位,直接管理縣廖家坪銻鎢礦、落水洞煤礦等17家國有、集體企業(其中3家破產),同時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局和商務局牌章,實行合署辦公。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政工股、經濟運行股、商務股、投資與信息產業股、法制安全股(加掛電力執法大隊牌子)、財務審計股7個職能股室。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和工會組織。現有在職人員45人,離退休89人(其中離退休8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化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地點:安化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安化縣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新型工業化的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綜合管理全縣工業經濟,指導、協調和服務工業企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
(二)擬訂並組織工業、信息化的發展專項規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制定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地方配套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和規劃全縣產業投資布局;指導全縣工業產業最佳化升級;指導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聯繫工業與信息化領域中介組織。
(三)負責全縣工業經濟的日常運行調節,擬訂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全縣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四)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維護企業穩定工作;負責直屬企業管理,抓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指導監督所屬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
(五)組織擬訂全縣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技術改造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重大事項,指導新興產業發展,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科研成果產業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六)擬訂促進全縣非公有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小企業改革工作;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推進全民創業。
(七)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行動方案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承擔工業企業節能目標的考核和監察工作;組織推進清潔生產工作;參與編制全縣生態建設規劃;參與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與鐵路、公路、水運以及通信、郵政有關的重大問題;負責鐵路專用線的管理與協調工作;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原材料等經濟運行保障要素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生產企業物流外包,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負責全縣綜合交通運輸協調工作。
(九)組織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促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和綜合協調全縣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全縣商務系統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指導全縣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擬訂全縣信息安全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一)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管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管理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二)根據國家統一規劃,協調全縣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依法監管信息服務市場。
(十三)負責推動軟體業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組織擬訂軟體業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相關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
(十四)負責擬訂輕紡、機電、冶金(含黃金)、化工、建材、電力(含水電)、醫藥、食品、郵政等行業的規劃,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工業、信息化領域人才開發與培訓工作;開展人力和智力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定全縣相應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的建議,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
(十七)擬訂全縣規範流通領域市場體系、流通次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
(十八)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全縣市場秩序工作的責任,提出整頓和規範全縣市場秩序的工作建議,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制定全縣商品流通業和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的市場準則,承擔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繭絲綢的協調工作和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和對原油、成品油、酒類產銷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配額招標政策,組織協調全縣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編制並組織實施一般商品的進出口年度計畫;負責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的指導和出口品牌培育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對外貿易經營者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的貿易促進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工作;研究促進縣內企業進口的政策措施,做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十二)配合國家和省市商務部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件在縣內涉案企業的產業損害調查;配合、指導、協調國外對本縣出口商品的反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案件的調查應訴工作;承擔全縣範圍內有關世貿組織知識的諮詢、宣傳和培訓工作。
(二十三)指導和監督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投資設立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外貿項目的設備出口;指導和管理全縣對外援助和受援項目;負責承辦進出口貿易、勞務輸出、經濟技術合作、技術培訓、“三資”企業等外經貿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的初審。
(二十四)研究國家和省市有關承接產業轉移、發展加工貿易的政策,擬訂全縣承接產業轉移、發展加工貿易的規劃和措施;負責對全縣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推動服務對外承包平台建設。
(二十五)負責組織協調相關企業參加上級業務部門舉辦的內外貿易促銷活動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活動、指導協調以安化名義在境內外舉辦的各種內外貿易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負責申報和管理國家和省市外經外貿、內貿流通項目資金;研究協調外貿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縣內外貿企業進行改革。
(二十六)組織並擬訂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指導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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