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說

安全港說(safe harbor theory)外國船舶在其船舶和人員和安全有必要時,有權駛入一國領海,待其駛入的情況不存在時立即離開。這種學說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必須是緊急的,而不是為了方便;駛入必須是善意的,並沒有違反沿海國法律的意圖。另外,不可抗力使外國船舶可以對沿海國的管轄權主張完全的豁免。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14條在有關“通過”的意義中規定:“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為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為限;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2款進一步指出:“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難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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