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壓力

安全工作壓力

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是火力發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之一。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監察工作,對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和工作壽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工作壓力
  • 主要方面:壓力機器
簡介,共性問題,不安全壓力原因分析,安全建議,

簡介

國家與電力行業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標準、規範、規程、導則、條例與反事故措施。

共性問題

1、在役機組
(1) 多數電廠的壓力容器及高溫高壓管道在安全性評價中的得分率是汽機專業中最低的。
(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支吊架的定期安全性能檢驗工作不規範。如:① 未執行電力行業相關規程,檢驗周期過長、檢驗項目不全、抽檢比例不夠。有的機組投產 10 多年來,從未對壓力容器、壓力管支吊架進行定量檢查。② 無或無規範完整的壓力管道及其支架的檢查記錄(報告)和壓力容器每年1次的外部檢驗記錄(報告)。
(3) 安全閥的定期試驗工作不規範。如:① 進行起座壓力校驗工作前,不進行閥門嚴密性試驗。② 對蒸汽安全閥只進行起座壓力冷態校驗工作,從未進行熱態校驗工作。③ 起座壓力校驗記錄上,僅有起座壓力值,無回座壓力、開啟高度記錄,無試驗介質名稱與其溫度記錄。④ 無規範的試驗報告,僅有不完整的記錄,記錄上無試驗條件、試驗方法、試驗次數、試驗日期等記錄,也無試驗人簽字。有的電廠投產10年來,從未開展過安全閥校驗工作和每年至少 1 次的安全閥放汽試驗工作。
(4) 安全閥定期解體檢修中,無或無規範完整的檢修記錄與檢修工藝。如:① 彈簧直接作用式安全閥檢修中,往往不測彈簧自由長度,有的機組從未解體檢修過安全閥。② 部分電廠在檢修中更換了安全閥彈簧,但對新彈簧的性能參數未作任何驗收性複測。③ 安全閥的回座壓差比高達 17%~28%,或低達 0.7%~1.6%(合格範圍通常為 4%~10%),卻不作任何調整處理,原樣裝復。
(5) 有的機組上的安全閥向空排汽管的最低點未裝疏水管,有的在該疏水管上違規加裝了手動截止閥
(6) 壓力容器的就地水位計上,無標有刻度值的水位標尺。
(7) 個別機組的高壓加熱器汽側,既無安全閥,又無自動危急疏水系統。
(8) 不少專業檢驗單出具的壓力容器檢驗報告不規範、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如:① 有的報告填寫不完整,材質、規格、工作參數、安全閥型號等欄目內未填寫。② 有的報告填寫錯誤,如:規格、技術參數、設備名稱、壓力容器類別、安全附屬檔案的規格與數量、安全閥的額定起座壓力等填寫錯誤。③ 有的報告填寫不規範,如: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被評為 3 級,但綜合報告上對為什麼只能評為 3 級,未作任何簡要文字說明;綜合報告上無負責人親筆簽字,分析報告上無檢驗員與審核人親筆簽字;簽字欄里均為任何正規檢驗報告都不允許的電腦列印名字;有的分項報告上的實測值偏離設計值(合格值)過大,但該報告結論欄里,對該問題是否仍評為合格或是否讓步均未作任何文字說明。④ 未對壓力容器上的安全薄弱部位進行抽檢,如熱應力大的接管座角焊縫、筒體主焊縫的丁字焊縫、易受汽流沖刷的部位。⑤ 個別電廠的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單位 1 年多時間也不出具檢驗報告。有的檢驗報告僅有分項報告,而無綜合報告、無受檢容器安全狀態等級評定。
2、在建機組
(1) 不少機組在整套啟動前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時,由電廠委託專業檢驗單位完成的壓力容器製造質量監檢報告和由監造單位(或電廠)完成的壓力容器監造報告(含製造現場的見證簽證)還未完成或未送達工程現場,使工程質量監檢對機組壓力容器的製造質量與安全狀態不能作出完整的評定。
(2) 壓力容器製造質量監檢工作不規範。如:未執行電力行業規程,檢驗項目不全或抽檢數量不足。
(3) 安全閥未進行嚴密性試驗,安全閥起座壓力校驗工作中,無正式(規範)校驗報告,僅有不完整的校驗記錄。
(4) 壓力管道全部安裝好後,機組整套啟動前,工程驗收部門未對壓力管道支吊架作認真的全面複查與定量記錄。

不安全壓力原因分析

產生上述共性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一些電廠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監察工作不到位,對壓力容器的訂購契約簽訂、監造、安裝、檢修、定期檢驗等方面的工作缺乏有力、有效的安全技術監督。
(1) 壓力容器的訂購契約簽訂過程中,由於建設方(甲方)不了解或不熟悉電力行業的某些相關規程與反事故措施,只重點關心設備技術性能參數,而忽視了為確保產品質量與運行安全性能所應採取的預防措施。由此造成契約中的監造(見證)項目與內容、製造廠應向電廠提供的出廠資料,不能滿足電力行業的相關規程與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2) 壓力容器的監造契約、安全性能檢驗契約簽訂過程中,由於電厂部分相關專業人員不了解或不熟悉電力行業某些相關規程與反事故措施,由此造成監造契約中的見證項目、內容與要求,檢驗契約中的檢驗項目、抽檢比例與抽檢部位,不能滿足電力行業相關規程與反事故措施的要求;造成監造報告與檢驗報告的提交日期,不能滿足施工現場進度要求。有的契約上把項目內容寫得不具體、含糊不清;有的監造契約、檢驗契約上的技術性內容,均是由乙方(監造單位、檢驗單位)單方面提出的,電廠方未對契約上的技術性內容行使最終核審權。
(3) 對乙方提交的監造報告、檢驗報告,部分電廠未對報告的規範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核審。
(4) 部分電廠專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不適應本崗位的工作需求,對壓力容器、安全閥、壓力管的相關技術問題不清楚或一知半解,不能進行有效的安全技術監督。

安全建議

(1) 電廠應選派稱職的專業人員參加壓力容器的訂購契約、監造委託契約、安全性能檢驗委託契約的簽訂工作。契約中的技術條款要具體、明確。
(2) 壓力容器的訂購契約中,應明確隨機資料或出廠資料在產品出廠後 20 天內(由基建工程進度定)提交給建設單位。壓力容器的監造報告,也應在監造契約中明確為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後20~30天內提交給電廠。對逾期交不出監造報告或檢驗報告的,契約上應明確違約金處罰條款。
(3) 技術檢驗工作是市場行為、企業行為,檢查單位與電廠的關係是甲乙方經濟契約關係。電廠相關責任人要對監造工作與檢驗工作實施全過程質量監督與技術安全監督,認真、及時地核審監造報告與檢驗報告,對不合格的報告應及時婉言退回監造單位或檢驗單位重寫(此點要求應在契約中明確)。
(4) 電廠相關技術領導與專業人員,應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相關規程與反事故措施的規定,加強對安全閥、壓力管道及其支吊架的定期檢查工作的監督力度。
(5) 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負有監督責任的電廠技術領導與專業人員,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擴大專業知識面,熟悉相關標準、規範、規程、導則、條例與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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