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是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的指南。由民政部於2024年4月3日印發,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指南全文
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apacity Building of Academic Social Groups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III
1 範圍.....................................................................................................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1
3 術語和定義...........................................................................................1
4 總則................................................................................................... 1
5 能力建設...............................................................................................1
6 業務活動開展.....................................................................................1
6.1 學術活動..................................................................................................1
6.2 建議諮詢................................................................................................2
6.3 科普公益.................................................................................................3
6.4 人才建設..............................................................................................3
6.5 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3
7 防範化解風險..............................................................................................3
8 評價和改進.....................................................................................................4
8.1 內部評價..........................................................................................4
8.2 外部評價.................................................................................................4
8.3 改進和創新........................................................................4
附錄 A(規範性) 學術類社會團體能力建設清單.......................................................5
參考文獻............................................................................................................... 11
前 言
本檔案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檔案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檔案由民政部提出並歸口。
本檔案起草單位:民政部、中國質量協會。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俞惠中、段永剛、段一泓。
引 言
學術類社會團體是以學術研究、學科發展和促進學科人才成長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團結凝聚學術工作者、促進學術創新、助力經濟社會發展、深化學術領域國際合作、促進文明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檔案旨在幫助學術類社會團體規範內部治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組織績效,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本檔案適用於所有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學術類社會團體。根據組織的規模或複雜性、所採用的管理模式、組織活動的範圍以及所面臨的風險和機遇的性質等因素,組織套用本檔案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本檔案是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領域的標準之一,也可以作為學術類社會團體參與社會組織評估的指南。
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
1 範圍
本檔案提供了學術類社會團體能力建設、業務活動開展、防範化解風險、評價和改進自身建設的基本指南。
本檔案適用於所有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學術類社會團體開展自身建設和評價改進工作。
學術類社會團體開展評估活動可參考使用本檔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MZ/T 211-2024 社會組織基礎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MZ/T 211-2024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3.2 學術類社會團體 academic social group
以學術研究、學科發展和促進學科人才成長等為目的,由相關領域從事理論研究或技術實踐活動的專業人員、組織等自願組成的,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註:一般以“學會”“研究會”命名。
4 總則
4.1 使用規範的名稱,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固定的住所、專職工作人員、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2 在章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建議諮詢、科普公益、人才建設、學術傳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有益於學術創新、文明進步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業務活動,主動履行並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
5 能力建設
5.1 通過加強黨的領導、制度建設、過程管理、參加評估等方式,推動完善內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動與合作等能力。
5.2 學術類社會團體能力建設宜符合附錄 A 的相關內容。
參考連結
內容解讀
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指南》的有關政策問答
一、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指南》的適用範圍
《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適用於所有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行業協會商會。根據現有法規政策,《指南》將“行業協會商會”界定為“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截至目前,全國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約10.3萬個。各行業協會商會根據自身情況,套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為行業協會商會參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指南。
二、《指南》重點在哪些方面指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自身建設
《指南》立足於行業協會商會的本質屬性和業務特點,聚焦組織機構規範化建設和在行業協會商會領域作用發揮的需要,重點在能力建設、業務活動開展兩個方面加強指引。一是能力建設方面,《指南》提出“通過加強黨的領導、制度建設、過程管理、參加評估等方式,推動加強內部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動與合作等能力建設。”採取附錄清單形式,對5大方面能力建設劃定22項二級指標和44項三級指標細則,對各項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作出細化要求。尤其是把行業協會商會的黨組織建設作為法人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納入其中,強化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引領,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和業務融合。二是業務活動方面,《指南》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實際情況,主要在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和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修訂和實施標準、提高國際影響力、公益活動等6個方面作出細化指引。
三、《指南》如何指引行業協會商會規範活動和收費
業務活動是行業協會商會的核心,也是行業協會商會發揮作用、提升能力、提高地位的重要體現。《指南》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行業協會商會發展實際情況,提出行業協會商會宜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會展、會議,諮詢服務和課題研究,符合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相關培訓,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或制定標準,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等活動。尤其在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時期,針對當前有些行業協會商會活動開展不規範、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違規收費等問題,《指南》一方面依據《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對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行業實際需要,開展業務性質的展示交流、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平評價、信用評價、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彙編、認證認可、質量分級、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及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等活動進行了描述。同時還提出,行業協會商會要根據行業需要,積極協調組織市場主體共同制訂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填補空白,引領產業和企業發展。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供社會自願採用。另一方面,在附錄A“能力建設清單”的組織管理能力部分,對日常活動涉及的活動全過程管理、合作活動管理、利益相關方管理、禁止性活動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對資產財務涉及的財務合規管理、資金使用、內部財會監督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在附錄B“自律誠信建設清單”中,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會員管理、收費管理,以及開展行業自律與維護市場秩序提出具體要求,為行業協會商會守住底線、不踩紅線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指南》如何指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內部治理
規範的內部治理是行業協會商會有序開展活動、發揮積極作用、防範運行風險的基礎。《指南》在“能力建設清單”中重點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內部治理主要部門的職能定位和運行要求,要求行業協會商會按照章程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推動各機構規範設定、協調運轉。
五、《指南》如何指引行業協會商會防範化解風險
針對當前社會組織領域存在的政治安全、意識形態、社會穩定和經濟領域等方面的風險隱患,《指南》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總結提煉近年來推進社會組織重大風險防範的經驗,提出行業協會商會要定期梳理風險點,開展風險分析和影響評估,制訂對策方案,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建立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和輿情應對制度,引導和幫助會員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範化解安全風險隱患。《指南》還重點提示,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學習,防範違法違規風險;加強印章、證書管理,防範失管失控風險。
關於《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的有關政策問答
一、關於《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的適用範圍
《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適用於所有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學術類社會團體。根據現有法規政策,《指南》將“學術類社會團體”界定為“以學術研究、學科發展和促進學科人才成長等為目的,由相關領域從事理論研究或技術實踐活動的專業人員、組織等自願組成的,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截至目前,全國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學會”“研究會”等學術類社會團體近3.76萬個。各學術類社會團體根據自身情況,套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為學術類社會團體參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指南。
二、《指南》重點從哪些方面推進學術類社會團體自身建設
《指南》立足學術類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和業務活動特點,重點在兩個方面加強指引。一是能力建設方面,詳細列出“學術類社會團體能力建設清單”,重點就法人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動與合作等5大方面能力建設劃定23項二級指標和46項三級指標細則;二是業務活動方面,就學術活動、建議諮詢、科普公益、人才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以及防範化解風險、評價和改進工作作出了指引。
三、對於學術類社會團體黨的建設,《指南》提出了哪些要求
《指南》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決策部署,就學術類社會團體黨的建設提出:一是要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二是要將黨的全面領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章程;三是要推動黨組織發揮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群團組織工作、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等作用;四是要選優配強黨組織負責人,根據工作實際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者。
四、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規範開展學術活動
學術活動是學術類社會團體的核心業務。《指南》提出,在學術研究方面,學術類社會團體宜制定學術研究規劃,開展專業調查和學術研究,積極承擔各級各類學術研究課題任務;在學術會議方面,宜通過舉辦形式多樣、互動充分的學術會議,促進本領域專業研討和學術交流;在學術傳播方面,宜及時準確發布國內外學術活動信息,推介學術文章或學科研究成果;在學術書刊方面,宜發布學術書刊,普及專業知識,交流分享專業研究成果和信息;在學術自律方面,宜制定詳細的學術道德規範,規範會員學術行為,倡導良好學風,防範學術不端行為。
五、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加強內部治理
規範的內部治理是學術類社會團體發揮積極作用的基礎。《指南》推動學術類社會團體建立系統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設定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內部機構、崗位,明確職能定位和運行要求,推動協調運轉。
六、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提升組織管理能力
《指南》聚焦學術類社會團體日常運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就加強組織管理提出,會員管理方面,要健全會員入會退會、檔案管理、聯繫服務、會費收取等管理制度,動態管理會員數據,加強會員服務,規範收取會費;活動管理方面,要規範開展重大業務活動、合作活動,加強對所舉辦經濟實體、分支(代表)機構活動管理,舉行研討會等活動、公開發表文章和講話、出版期刊、開展涉外活動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資產財務管理方面,要健全和落實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財務制度,配備專門的財務人員,加強財務活動日常監督,不設立“小金庫”,不建立賬外賬;人力資源管理方面,要依法建立適宜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強人才招聘、崗位職責、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勞動關係等管理工作;品牌管理方面,要結合自身情況制訂質量和品牌建設計畫,培育品牌學術項目;輿情管理方面,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和輿情應對制度,全面、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應對輿情。
七、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加強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是學術類社會團體公信力建設的重要內容。《指南》提出,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本單位信息”;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本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章程、組織機構、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應向社會公開的活動信息。此外,在學術類社會團體內部,應按章程規定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加強人才培養
服務人才成長是學術類社會團體的重要使命。《指南》提出,學術類社會團體宜通過開展教育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促進本領域專業人才成長和職業發展,積極為青年人才提供學術平台、課題支持、專家指導和展示推薦,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面向本專業人才、成果或技術的水平評價、比賽競賽、認證認可等活動。
九、學術類社會團體如何更好防範化解風險
強化風險防範化解是學術類社會團體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指南》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提出學術類社會團體宜定期梳理業務活動中的風險點,開展風險分析和影響評估,制定預防和控制風險的對策方案;宜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風險或突發事件時及時妥善處理。
關於《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的有關政策問答
一、關於《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的適用範圍
《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適用於在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的社會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指南》將“社會服務機構”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國有資產捐助舉辦,按照其章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法人”,體現了社會服務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中捐助法人的特點。社會服務機構是參與國家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社會服務、法律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事業的重要力量,呈現出數量多、業務門類多、規模多樣、行業特徵明顯等特點。截至2023年年底,全國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約49.3萬個。各類社會服務機構根據自身情況,套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為社會服務機構參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指南。
二、《指南》關於社會服務機構黨的建設有哪些要求
《指南》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的社會組織黨組織的基本任務,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有關要求,提出四方面基本規範:一是通過單獨建立黨組織,成立聯合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推動黨的組織覆蓋;二是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載入章程;三是推動黨組織發揮作用,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三、《指南》對於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進行細分有何考慮
《指南》要求社會服務機構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為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提供專業服務,並根據科學研究、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服務、法律、生態環境等不同領域特點對服務內容作出詳細指引。社會服務機構作為重要的公益性服務主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行業性。因此,社會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開展服務活動,不宜脫離主責主業開展活動或開展業務寬泛的活動。
四、社會服務機構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指南》在附錄中詳細列出“社會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清單”,推動社會服務機構加強黨的建設,持續完善內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動與合作等能力。社會服務機構法人治理結構與社會團體、基金會存在一定差異,應結合其自身特點完善治理結構、提升治理能力。《指南》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等法規政策,重點就社會服務機構內部治理中的關鍵環節予以提示提醒:一是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二是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章程規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制度,確定監事的職責職權,依法行使監督權;三是社會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機構負責人(指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擔任,未擔任理事的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四是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建立系統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治理相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風險防控制度等。
五、社會服務機構如何加強誠信建設
《指南》要求社會服務機構加強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服務能力和質量建設,建立內部評價、第三方評價、服務滿意度調查、測評和投訴處理等機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品牌建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引導社會服務機構開展誠信建設,為民眾提供放心可靠的服務,有利於更好解決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也有助於社會服務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塑造品牌形象。
六、社會服務機構如何提升風險防範化解能力
《指南》要求社會服務機構根據情況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和新聞發言人、規範處置程式。《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社會服務機構在策劃和開展重要業務活動時,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式主動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同時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自覺做好配套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