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如何避免,數據處理,論文撰寫,認識誤區,適度標準,論文署名,論文發表,學術履歷,典型案例,危害,周:嚴查,浙大細陳,北大復旦,院士課題,眾多明顯,問題被揭,個體否?,道德建設,出台檔案,制定規範,聲明抵制,界定標準,目錄,前言,範圍,
簡介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的行為,國際上一般用來指捏造數據(fabrication)、篡改數據(falsification)和
剽竊(plagiarism)三種種行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學術成果、偽造學術履歷等行為也可包括進去。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各國、各個歷史時期都曾經發生過,但是像中國當前這樣如此泛濫,嚴重到被稱為學術腐敗的地步,卻是罕見的。這不僅表現在違反者眾多、發生頻繁,各個科研機構都時有發現,而且表現在涉及了從院士、教授、副教授、講師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個層面。由於中國高校缺乏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方面的教育,學生在學習、研究過程中發生不端行為,經常是由於對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缺乏了解,認識不足造成的。因此,對學生——特別是研究生——進行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教育,防患於未然,是遏制學術腐敗、保證中國學術研究能夠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如何避免
學術研究是由人來做的,像人類的其他行為一樣,學術研究會出現種種錯誤。這些錯誤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限於客觀條件而發生的錯誤。這類錯誤難以避免,也難以覺察,隨著科學的進步才被揭示出來的,犯錯誤的科研人員沒有責任,不該受到譴責。一類是由於馬虎、疏忽而發生的失誤。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生的,但是犯錯者並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於“誠實的失誤”。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於工作態度問題,並沒有違背學術道德。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不同研究領域的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有共同的特點,但是在某些細節上也存在差異。本文主要針對的是理工科領域,特別是生物醫學領域的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問題。
數據處理
研究結果應該建立在確鑿的實驗、試驗、觀察或調查數據的基礎上,因此論文中的數據必須是真實可靠的,不能有絲毫的虛假。研究人員應該忠實地記錄和保存原始數據,不能捏造和竄改。雖然在論文中由於篇幅限制、寫作格式等原因,而無法全面展示原始數據,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員對論文中的數據提出疑問,或希望做進一步了解,論文作者應該能夠向質疑者、詢問者提供原始數據。因此,在論文發表之後,有關的實驗記錄、原始數據仍然必須繼續保留一段時間,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論文結果受到了質疑,就應該無限期地保存原始數據以便接受審核。
如果研究人員沒有做過某個實驗、試驗、觀察或調查,卻謊稱做過,無中生有地編造數據,這就構成了最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之一——捏造數據。如果確實做過某個實驗、試驗、觀察或調查,也獲得了一些數據,但是對數據進行了竄改或故意誤報,這雖然不像捏造數據那么嚴重,但是同樣是一種不可接受的不端行為。常見的竄改數據行為包括:去掉不利的數據,只保留有利的數據;添加有利的數據;誇大實驗重複次數(例如只做過一次實驗,卻聲稱是3次重複實驗的結果);誇大實驗動物或試驗患者的數量;對照片記錄進行修飾。
人們已習慣用圖像軟體對圖像數據進行處理繪製論文插圖,因此又出現了竄改數據的新形式。例如,由於原圖的陽性結果不清晰,就用圖像軟體添加結果。如果沒有竄改原始數據,只是通過調節對比度等方式讓圖像更清晰,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刪減像素,則是不可以的。
論文撰寫
在撰寫論文時,首先要避免剽竊(或抄襲,在本文中,我們對剽竊和抄襲二詞的使用不做區分)。剽竊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觀點或語句時沒有做恰當的說明。
認識誤區
第一:認為只有剽竊他人的觀點(包括實驗數據、結果)才算剽竊,而照抄別人的語句則不算剽竊。例如,有些人認為,只要實驗數據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別人論文中的句子來描述實驗結果就不算剽竊。也有人認為,只有照抄他人論文的結果、討論部分才算剽竊,而照抄他人論文的引言部分則不算剽竊。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即使是自己的實驗數據,在描述實驗結果時也必須用自己的語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語句。引言部分在介紹前人的成果時,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語句。
第二:只要註明了文獻出處,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語句。在論文的引言或綜述文章中介紹他人的成果時,不能照抄他人論文或綜述中的表述,而必須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複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則必須用引號把照抄的部分引起來,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則的話,即使註明了出處,也會被認為構成文字上的剽竊。雖然對科研論文來說,剽竊文字的嚴重性比不上剽竊實驗數據和結果,但是同樣是一種剽竊行為。
適度標準
在看待剽竊的問題上,也要防止採用過分嚴格的標準。這需要注意3種情形:一、必須對別人的觀點註明出處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較新穎、比較前沿的觀點,如果不做說明就有可能被誤會為是論文作者的原創。對於已經成為學術界的常識、即使不做說明也不會對提出者的歸屬產生誤會的觀點,則可以不註明出處,例如在提及自然選擇學說時,沒有必要特地註明出自達爾文《物種起源》,在提及DNA雙螺旋結構模型時,沒有必要特地註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論文。二、有可能構成語句方面的剽竊的是那些有特異性、有一定的長度的語句,由不同的人來書寫會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獨立地碰巧寫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語句太短、太常見(例如只有一兩句日常用語),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對實驗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書寫的結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竊的問題。三、科普文章和學術論文的標準不完全相同。因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紹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確說明也不會被讀者誤會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沒有必要一一註明觀點的出處。科普文章必須著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竊,必須用自己的語言進行介紹。
在論文中引用他人已經正式發表的成果,無須獲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發表的成果(例如通過私人通信或學術會議的交流而獲悉的成果),那么必須徵得原作者的書面許可。
在論文註解中應該表明物質利益關係,寫明論文工作所獲得的資助情況。特別是如果是由某家相關企業資助的研究項目,更不應該隱瞞資金來源。
論文署名
只有對論文的工作作出了實質貢獻的人才能夠做為論文的作者。論文的第一作者是對該論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貢獻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論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實驗的人。論文的通訊作者是就該論文負責與期刊和外界聯繫的人,一般是論文課題的領導人,為論文工作確定了總的研究方向,並且在研究過程中,在理論上或技術上對其他作者進行了具體指導。在多數情況下,通訊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導師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論文的其他作者應該是對論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實質貢獻的人,例如參與了部分實驗工作。
在確定論文的署名時,要注意不要遺漏了對論文工作作出實質貢獻的人,否則就有侵吞他人的學術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讓沒有作出實質貢獻的人掛名。第一作者的導師、上司或贊助者並不等於天然就是論文的通訊作者,如果他們沒有對論文工作進行過具體指導,也不宜擔任論文的通訊作者或其他作者。論文的合作者應該是對論文工作作出了實質貢獻的人,如果只是曾經對論文工作提出過某些非實質性的建議,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過幫助,例如提供某種實驗試劑,允許使用實驗儀器,或幫助潤色論文的寫作,那么也不宜在論文中掛名,而應該在論文的致謝中表示謝意。有的國際學術期刊(例如英國《自然》)鼓勵投稿者在論文章節附注中具體說明各個作者對論文所作的貢獻。
論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撰寫初稿,然後向共同作者徵求意見。論文的任何結論都必須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個作者有不同意見,他有權利退出署名,撤下與其有關的那部分結果。在論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應該知情並簽名表示同意。不應該在某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把他列為共同作者。
一篇論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訊作者。如果有兩個人的貢獻確實難以分出主次,可以以註明兩人的貢獻相等的方式表明該論文有兩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論文有多於兩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於一名的通訊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現象,會讓人猜疑是為了增加一篇論文在評價工作中的使用價值所做的安排。
論文的署名是一種榮耀,也是一種責任。如果在論文發表後被發現存在造假、剽竊等問題,共同作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應該以不知情做為藉口,試圖推卸一切責任。造假者、剽竊者固然要承擔最主要的責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不要輕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論文上署名。
論文發表
在有同行評議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是發布學術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學術成果應該拿到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接受國際同行的評議。
一篇論文只能投給一家期刊,只有在確知被退稿後,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許多學術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複發表。一稿多投浪費了編輯和審稿人的時間,重複發表則占用了期刊寶貴的版面,並且有可能出現智慧財產權的糾紛(許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論文的著作權轉交給期刊)。如果一組數據已經在某篇論文中發表過,就不宜在新的論文中繼續做為新數據來使用,否則也會被當成重複發表。如果在新論文中需要用到已發表論文的數據,應該採用引用的方式,註明文獻出處。
先在中國期刊上發表中文論文,再在國際期刊上發表同一內容的英文論文,這種做法嚴格來說也是重複發表,但是由於有助於促進國際交流,所以也沒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發表英文論文,再翻譯成中文重複發表。
在論文發表之前,不宜向新聞媒體宣布論文所報告的成果。一些國際學術期刊(例如英國《自然》)都規定不應把論文結果事先透露給新聞媒體,否則有可能導致被退稿。
研究者對未發表的成果擁有特權,有權不讓他人了解、使用該成果。期刊編輯、審稿人不能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審論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寫成論文發表,就失去了特權,他人有權做恰當的引用和進一步了解該成果的細節。國家資助的成果發表後應該與同行共享。
學術履歷
學術履歷的目的是為了讓他人能夠客觀準確地了解、評價你的受教育經歷和學術成就,因此應該只陳述事實,不要自己做主觀評價,更不要拔高、捏造學歷和成果。
中國習慣於把還在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提前稱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紹和學術履歷中,不應該把還未獲得博士學位的博士研究生寫成博士。在履歷中應該寫明自己獲得的各種學位的時間,如果還未獲得的,可註明預計獲得的時間。
由於美國醫學教育屬於研究生教育,美國醫學院畢業生一般都獲得醫學博士學位(M.D.),畢業後可以從事博士後研究,這就導致中國醫學院畢業生雖然只有學士、碩士學位,也可以以從事博士後研究的名義到美國實驗室工作。這是由於中美兩國的教育體制不同造成的“誤會”。這種特殊的“博士後”不應該因此就在學術履歷中聲稱自己有博士後研究經歷,因為很顯然,一個沒有博士學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後研究的。
在介紹自己在國外的學習、研究經歷時,不應該利用中英表述的差異,通過“翻譯技巧”來拔高自己在國外的學術地位和學術成就。例如,不應該把博士後研究人員(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譯成“研究員”,讓人誤以為是和中國研究員一樣與教授平級的職稱;不應該把在國外獲得的研究資助稱為獲“獎”,雖然這類研究資助的名稱中有時會用到award一詞,但是與由於學術成就而獲得的獎勵(prize)是不同的。
在論文表中列舉自己做為共同作者的論文時應該保留論文原有的排名順序,不應該為了突出自己而改變論文排名順序。採用黑體字或畫線的方式讓自己的名字突出則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論文的共同作者人數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應該在列出的最後一名作者後面註明etc,讓讀者清楚地知道後面還有其他作者未列出來。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為止,又不註明etc,讓讀者誤以為他是論文的通訊作者(按慣例通訊作者是最後一名作者),這是一種誤導行為。
在論文表中應該只包括發表在經同行評議的學術期刊上的論文。不應該把發表在會議增刊上的會議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進去充數。如果要列出會議摘要,應該單獨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註明屬於會議摘要。
在列出發表的學術專著時,應該清楚地寫明自己的貢獻。如果自己只是專著的主編,應該註明“編”或“Ed.”,不要讓讀者誤以為是專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參與寫作專著中的某個章節,也應該註明該章節,而不要讓讀者誤以為是整本專著的作者。
典型案例
中國多所高校相繼捲入學術造假事件。從造假事件的披露
來源地學術打假網站來看,中國存在類似事件的高校絕不僅僅只有這些,關於學術不端、學術腐敗、項目造假、論文抄襲等的舉報和揭露不勝枚舉。僅2009年中國學術不端的典型案例就有
:2009年3月
●雲南中醫學院院長
李慶生被指論文抄襲、一稿多投。李慶生主動申請對自己的相關論文進行鑑定,結果為“過度
引用不當”。
●浙江大學副教授賀海波被爆剽竊論文。浙大共核查了賀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關人員涉嫌學術道德問題的論文20篇,其中賀海波涉及論文9篇。事發後,賀海波被撤銷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浙大將其開除出教師隊伍。
2009年4月
●海南大學年僅38歲的大學教授、博導、學科帶頭人
王鳳陽,剛被任命為
海南大學農學院副院長,就被捲入“學術造假”的漩渦。
2009年5月
●東北財經大學2007年某篇碩士學位論文,與
南京財經大學2006年一篇碩士學位論文驚人相似,兩篇論文整體框架完全一樣,除了把地點“江蘇”兩字替換成“山東”,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碩士論文抄襲事件”。
2009年6月
●遼寧大學副校長
陸傑榮在
核心期刊發表的《何謂“理論”?》一文被爆涉嫌抄襲。隨後遼寧大學校方表示,該論文第一署名人陸傑榮對此事並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師範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外國哲學專業2006級在讀博士生
楊倫承認是自己抄襲,然後才拿給之前的老師陸傑榮署名。
2009年8月
●
武漢理工大學64歲的武漢理工大學校長、
中國科學院2009年院士候選人
周祖德及其學生
謝鳴一篇抄襲論文收錄在“第二屆全國智慧型製造學術會議”第一版論文集中,後被查出抄襲後,會議又推出“正式版”,刪除了該文。
●廣州中醫藥大學校長
徐志偉被賴文教授和
吳麗麗副教授聯名舉報其博士學位論文抄襲。其博士學位論文竟然在沒有標明引用的情況下,將早一年畢業的
敖海清博士的學位論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連數頁貼上過來,直接把這些論述、分析和數據作為自己的博士學位論文內容,雷同文字數高達40%以上。
危害
學術不端行為敗壞科學界的聲譽,阻礙科學進步。學術的意義是求真,探求真理本來應該是每個學者的崇高職責,誠實也應該是治學的最基本的態度。人類的活動很難找出還有哪一種像學術這樣強調真實,學者也因之受到公眾的敬仰,甚至被視為社會的良心。如果科學界的聲譽由於學術不端行為的頻發而受到嚴重損害,敗壞了科學研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會阻礙科學的進步,因為做科學研究是需要全社會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資金的提供,需要有一個比較好的科研環境的。沒有了這些因素,科學就很難發展。
學術不端行為也直接損害了公共利益。科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國家資金,學術造假就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有的學術造假是和經濟腐敗相勾結的,是為了推銷假藥、假產品的,那么就是在騙消費者的錢,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學術不端行為違反學術規範,在科研資源、學術地位方面造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靠剽竊、捏造數據、捏造學術履歷就能製造出學術成果、獲得學術聲譽、占據比較高的學術地位,那么腳踏實地認認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競爭不過造假者的。而且學術造假還對同行造成了誤導。如果有人相信了虛假的學術成果,試圖在其基礎上做進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費了時間、資金和精力,甚至影響到學位的獲得和職務的升遷。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實驗室、同一研究領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權利維護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規範、學術道德也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
中科協完善科技人員誠信檔案 防範學術不端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電(記者孫自法)被譽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呼籲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者誠信檔案,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和從事相關管理的人員、機構進行信用監督,以強化科研道德建設、防範學術不端行為。
二十六日閉幕的中國科協“七大”通過《關於動員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新貢獻的若干意見》,並在這份用較多筆墨關注科技道德與學風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出上述呼籲。
中國科協強調,科技工作者要自覺抵制相互吹捧、沽名釣譽等學術不端行為,同弄虛作假、剽竊抄襲等不良現象作鬥爭。在申報、推薦、評審、鑑定、答辯、評獎等科技活動中,要淡薄“官本位”觀念和“明星”效應,充分尊重學術領域不同意見。要把學術自律和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維護學術尊嚴和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
科研單位和科技團體要制定科學道德公約,規範、鼓勵學術批評,端正學風研風。加強學術道德委員會建設,制定懲戒處罰制度,促進學風建設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改進和完善學術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認可機制,幫助中青年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科技人員應堅持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在各項科研活動中體現國家意志,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科技秘密,維護科技安全,牢固樹立納稅人意識,確保科技活動有利於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同時,科技人員還要保護好、套用好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周:嚴查
周濟在座談會上指出,學術失范、學風不正現象仍然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仍有發生,在有些方面還比較嚴重,損害了學術形象,敗壞了學術風氣,阻礙了學術進步,給科學和教育事業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此,嚴肅查處,決不能任其滋長蔓延。“無論涉及什麼人、什麼事,都要態度堅決、一查到底,做到不護短、不姑息、不手軟。”他說。
周濟要求,要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相結合的懲治和預防工作體系。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淨化學術風氣,遏制學術不端行為,必須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多管齊下,綜合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統一,內部治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一是加強教育引導,提高道德自律水平,發揮道德力量,使之不願違背學術道德;二是加強制度約束,規範學術管理,發揮制度力量,使之不能違背學術道德;三是加強社會監督,形成良好社會氛圍,發揮社會力量,使之不敢違背學術道德。
浙大細陳
座談會上浙江大學校長楊衛詳細陳述了該校發生的賀海波論文剽竊事件事件始末及處理情況。
據楊衛介紹,2008年10月16日,浙江大學藥學院收到反映藥學院副教授賀海波學術不端的郵件。收到該郵件後,在院、校兩個層面相繼組成了調查組,當天即著手調查此事。2008年10月23日,在學校著手調查賀海波學術不端行為一周后,“新語絲”網站披露了其一稿多投行為。經過一段時間的演變,春節後,事件引起了眾多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廣泛關注,成為社會輿論的一個熱點。
賀海波2006年6月博士畢業後進浙江大學藥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合作導師為李連達院士。李連達是該校聘任的藥學院院長。
在整個“賀海波論文事件”處理過程中,學校共核查了賀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關人員涉嫌學術道德問題的論文20篇,其中賀海波涉及論文9篇。除作為合作作者的1篇論文外,賀海波作為第一作者的8篇論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剽竊、抄襲原博士導師實驗數據,以及一稿兩投、部分圖表數據張冠李戴、重複發表、擅署他人名字、擅自標註基金資助、捏造知名專家幫助修改英語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有鑒其問題確鑿,本人供認不諱,學校當即作出了處分:2005年11月決定撤銷其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解除聘用契約。由於賀的行為在中國外範圍內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學校決定將其開除出教師隊伍。
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的通訊作者均署為我校中藥藥理研究室主任吳XX副教授。根據至今近4個月的調查,沒有證據指向吳直接參與了上述論文的寫作和最初投稿;但他在賀海波的部分問題論文錄用或刊出後,作為通訊作者將其用於申報項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人也存在重複發表學術論文等問題;此外,中藥藥理研究室的學風監管失范,作為研究室主任嚴重管理失職。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撤銷吳擔任的中藥研究所所長助理及中藥藥理研究室主任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解除其聘用契約。
根據所有相關人員的陳述、筆跡鑑定和掌握的其它材料來看,涉及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中李連達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賀海波擅署的,沒有證據說明李連達參與了論文造假、剽竊和抄襲等。李連達院士作為院長、學術帶頭人和合作導師,對賀海波事件負有疏於管理、教育不力、監管督察不嚴的責任。現院長任期屆滿,學校將不再續聘。
北大復旦
復旦大學校長楊玉良分析說,當今中國的“學術失范”之風屢禁不止的現象,首先是學者對自己的“公共知識分子”身份的自我認知不足,忘卻了“公共知識分子”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堅守的是民族文化和人類文明中的普適性價值理想。除此之外,媒體本身對“學術研究”的報導也為其罩上了許多不切實際的“光環”,使“學術研究”帶上了人為的“神秘感”,而缺少應有學術精神和嚴謹性。媒體的這種“廣告式”的學術報導,往往連研究領域稍有不同的專家都難以理解,並常常對公眾產生誤導,但它卻為學術機構和個人贏得一些實際的利益。這種做法的一個“隱動力”源自多年來風行的,嚴重背離學術精神的學術評價、評估和評審體系,其危害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北大校長周其鳳說,學術活動中道德失準、行為失范的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學者違背學術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製濫造;或媚於世俗,熱衷炒作;更有甚者,喪失學術道德,以抄襲剽竊為手段換取一時之名利。這些行為和現象雖屬個別,但若不加以制約,將嚴重污染學術環境,影響學術聲譽,阻礙學術進步,進而影響整個學術群體的創新和發展。
周其鳳指出,在學術道德規範建設上堅持四原則:一、建設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和諧統一的學術氛圍,二、建設制度規範與自我約束有機結合的控制機制,三、建設事先預防和事後處理互為補充的教育手段,對於學術失范事件,根據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形式的懲處。同時,著重致力於學術失范的預防機制建設,避免潛在的學術失范現象的發生,四、建設表現形式與實質內容並重的成果評價體系。
在計算機時代,運用剪下和貼上太容易不過了,當科學家拋開鑽研精神,轉而用剪剪貼貼來剽竊科學成果時,不禁令人大失所望。《科學》雜誌刊登一個研究組在報告中列出的“潛在剽竊者”名單,這些名單上的作者所著的科學論文與以前曾出版過的作品平均有86.2%相似。
美發現中日科學家剽竊論文比例略升。該研究小組在《自然》雜誌上報告,根據對美國聯邦政府PubMed資料庫樣本的研究顯示,約二百分之一的論文系抄襲。
該小組利用一種電腦程式,來檢測約9000個可疑的重複PubMed資料庫資料。研究小組隨後發出了163份問卷,分別給潛在剽竊者、被複製論文的原創者以及出版科學刊物的編輯,他們收到了144份答覆。研究組指出,受訪者的反應強烈而多樣,93%的原創者對於被抄襲的情況表示不知道或贊同,潛在剽竊者的答覆則更加多樣化:28%的人否認抄襲,35%承認錯誤並表示後悔,22%聲稱是共同作者,只是未參與撰寫手稿,其他人則聲稱他們不知道別的研究。一個重複別人論文的作者在問卷中表示,“這像是個笑話,一場糟糕的比賽,或者朋友之間糊裡糊塗地打賭。10年前發生了這件事情,我深感遺憾。”研究組發現,這位深表遺憾的“開玩笑者”還有8篇論文與別人重複,並且他身為所在國家的某個倫理委員會負責人。
研究表明,複製的論文來自全世界各地,其中包括哈佛大學的一篇文章在內。然而,中國和日本的比例略有上升,一些研究者反映有些國家論文剽竊標準過於寬鬆。最令人震驚的是醫學領域的論文剽竊,這可能會影響到醫生的診斷和病人的治療。另外,約42%的重複論文還包括篡改數據、計算或圖像。醫生根據數據決定治療方案,科學家根據實驗結果做研究決策,因此在剽竊研究中捏造數據非常令人擔憂。
令人關注的最嚴重的抄襲是自我剽竊,即研究人員在不同刊物上一次又一次重複自己的論文和舊數據。該研究小組發現自我剽竊案件比剽竊他人案件多8倍。小組研究員加納表示,科學家也是人,許多院校提出的“要么出版論文要么走人”的要求在絕望的情況下重複發表自己的文章。《自然》雜誌發表的一項調查表明,每年約有3%的研究人員被發現有科學上的不端行為,主要是偽造數據及剽竊。在過去十年中,震撼科學界的案例有幹細胞研究人員黃禹錫偽造數據,貝爾實驗室的天才傑恩·亨德里克·舍恩(JanHendrikSchn)偽造實驗結果等。
當然,以上的種種行為只占所有科研成果的極少數。研究組工作人員加納表示,“雖然我們公布的(重複論文)數目看起來像是很多,但是你必須記住有180萬論文和PubMed資料庫的95%以上的研究都是高品質的精心努力的成果。”加納說,“我們只是希望,高標準的科學精神無處不在。”(肖荷露) (來源:人民網-國際頻道)
根治學術不端行為不能完全依靠行為發現後的嚴重處罰,學者自覺踐行學術規範才是治本之策。但是,在這種自覺意識還很弱小的時候,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就顯得極為重要。專門的學術規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要防止因為不了解學術規範而產生的不端行為。當然,除了學術規範的傳授,教師自身在學術方面的嚴謹作風對學生有更好的示範作用。
院士課題
63歲的祝國光博士至今還記得,當初在海外頂級醫學期刊上看到有關中藥和西藥對治療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療效的學術論文時,那種難以言狀的興奮之情。
時隔數月,他卻驚訝地發現,那些看起來水平非同尋常的學術論文大都是編造的,而且論文的作者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著名中藥藥理學家李連達、浙大藥學院藥理實驗室主任吳理茂和課題組主要成員。
眾多明顯
大約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蘭的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副主席祝國光教授在網路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學中醫學院博士後賀海波論文造假的訊息,立即上網蒐集了與賀海波相關的一系列學術論文,發現這些發表在國際頂級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具有明顯的造假痕跡。
我們先來看這一組文章的“奧秘”——2008年5月,德國《NSA藥理學》雜誌刊登以Haibo He(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臟保護作用的比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吳理茂)、Lianda Li(李連達),其中,吳理茂是李連達主持的浙江大學藥學院的藥理實驗室主任。
根據文章所揭示的實驗過程,課題組人員對小鼠進行開胸,人為地造成小鼠的心肌梗塞。然後,將這些小鼠分成若干組,分別服用中藥丹酚酸B(Salvianolic acidB )和西藥貝爾普力(Benazepril)數周時間,採集藥理實驗數據和病理切片。實驗結果顯示,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治療心肌梗塞的藥理作用是相同的。
對於中醫學界而言,這篇文章所揭示的藥學理論令人振奮,特別是在西方國家,它使得飽受非議的中醫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
沒想到,這篇文章卻因為另一篇文章的發表而出現了“穿幫”的鏡頭——波蘭《藥理學通報》雜誌2008年第60卷刊登題為《丹酚酸B和貝爾普力對小鼠大面積心肌梗塞心臟保護作用的比較》,作者依次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6人。其實驗過程和目的與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況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針對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後者針對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實驗,實驗數據竟然高度一致。
“兩個不同的實驗,對小鼠用藥的劑量不同,時間不同,獲得的數據卻相同,這是絕對不可能的。”祝國光向本報分析說,“要么是只做了一個實驗,一篇論文原封不動地拷貝了另一篇論文的數據;要么兩個都是假的。至少其中一個是假的。”
《NSA藥理學》雜誌主編米歇爾(Martin C. Michel)教授和《藥理學通報》雜誌主編拉森(Wladyslaw Lason)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書面採訪時表示,“剽竊和一稿多投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應該嚴肅處理,因此,我們對賀海波等人發表在我刊的剽竊文章,給予撤銷。”
進一步的調查,祝國光還發現,2008年3月,荷蘭《人種藥理學》雜誌發表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聯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對於大鼠大面積心肌梗塞的心臟保護作用》,單獨論證丹酚酸B治療心肌梗塞的藥理作用。但這篇論文也是假的,其數據完全是從上述以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發表在《NSA藥理學》和《藥理學通報》上的兩篇論文中克隆的。
荷蘭萊頓大學生物學系主任、《人種藥理學》雜誌主編Rob Verpoorte教授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復函說,該篇論文已被撤銷,並且就此與浙江大學進行了交涉。
此外,2008年3月,由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共同署名的發表於英國《本草療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數據也幾乎原封不動地移植於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數據。
《本草療法研究》發現這篇論文的造假事實後將其撤銷。主編伊莉莎白教授告訴本報記者:“作者使用了其他科學家的數據,我們採取的措施是撤銷這篇文章。我們對這起事件非常認真,因為它是科學的欺詐行為。”
問題被揭
上述一系列學術不端行為被揭開,最初源於中國藥科大學教授戴德哉的一封揭發信。2008年10月,戴教授致函《本草療法研究》雜誌主編,指該刊2008年第22捲髮表的由賀海波、吳理茂、李連達等人署名的有關小鼠心肌梗塞藥理實驗的文章,是對他的課題組此前已經發表在《國際心血管》雜誌上的相關論文的抄襲。而戴德哉就是賀海波的博士生導師。
隨後,《本草療法研究》和《國際心血管》兩家雜誌主編髮表聯合聲明,認定賀海波等人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屬於“科學上的欺詐行為” (Scientific Deception),決定將該論文撤銷。
戴德哉的揭發信仿佛推倒了“多米諾骨牌”,使得與李連達課題組有關的一連串學術不端行為浮出水面。2008年5月,《製藥學與藥理學》雜誌和《白血病和淋巴瘤》雜誌發表了兩篇文章的標題相近的文章。
這兩篇文章一個針對的是白血病細胞HL-60,另一個是白血病細胞K562。針對不同細胞進行藥理實驗的兩篇文章的數據,竟然連小數點後面的數字都是相同的,顯然,兩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
據調查,這兩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李連達所帶的在讀博士生、課題組成員牛泱平,另兩名作者為吳理茂和李連達。
除了公開編造實驗數據外,李連達課題組還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記錄,包括將國外發表的論文“出口轉內銷”,再次發表於中國學術媒體。根據學術界的通行規則,剽竊、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不知出於何種動機,主要以賀海波為第一作者的這批涉嫌學術不端的論文,署名形式不斷變換。以李連達為例,他的名字出現在國外學術期刊上就有下列多種拼寫法:Lianda Li、Lian-Da Li、Lian 、LIAN-DA LI、Li LD等,包括他的課題組實驗室主任吳理茂博士在內的研究人員,署名形式也都與此相似。
一位熟知內情的學者認為,如果來自同一課題組的學術論文存在編造實驗數據或者將一次實驗複製到多個論文中,那么,只有將這些論文全部檢索出來進行比對才能發現問題。而使用這種令人眼花繚亂的署名,可以躲避在Pubmed(世界最大的美國國立圖書館科學論文資料庫)上的檢索。
據祝國光統計,迄今為止,李連達課題組相關的造假和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的論文已經發現了14篇。
個體否?
對於發生在自己母校(祝國光本科畢業於浙大)的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祝國光受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委派回國打假,並先後向衛生部、科技部、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中國中醫科學院、浙江大學等機構發出具名舉報信,但祝表示,迄今為止,只有中國工程院表示收到舉報,正在立案調查。浙江大學校長楊衛兩次打電話給祝國光,稱“造假行為系賀海波個人所為,與李連達院士無關”。
那么,這種大規模的學術論文造假出於何種動機?是賀海波個人所為還是李連達課題組集體造假?
記者調查發現,上述十幾篇問題性論文均註明了研究經費的來源和編號,包括國家級的國家973計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博士後基金以及浙江省教育廳、科技廳、中醫藥局等地方性項目經費。既然大部分論文的內容是編造的,就意味著李連達課題組根本沒有從事與之相關的實驗,那些堂而皇之列出來的項目經費到底是如何使用的?
至於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所獲取的名聲,也是不爭的事實。最近的一則報導說,浙江大學獲得2008年SCI(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各高校等研究性機構學術成果的標中國清華成美國頭號博士預備校志)第一名,眾多的假論文的積分是否已經被剔除?
面對質疑,去年12月2日,浙大校長楊衛致函《NSA藥理學》和《本草療法研究》主編,承認賀海波不僅存在一稿兩投的行為,而且“我們也發現了他過去發表的其它論文中存在欺騙”。但這位校長稱,這只是賀的個人所為,他自己已經承認,其他作者並不知道。據此,浙大於去年11月13日將賀海波解聘。
1月13日,浙江大學向本報記者發來一份《情況說明》:“賀海波在浙大進行博士後研究期間,其論文存在剽竊、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專家幫助修改英文的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
《情況說明》稱:“論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連達院士所帶的博士後賀海波個人行為,其他作者並不知情。”“國外的這些期刊並沒有刊登,只是錄用。”有關人士表示,這只是初步結論,校方目前還在繼續調查。
祝國光教授對浙江大學的調查結論提出了六點疑問。第一,這么多的論文發表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為何至今沒有任何課題組成員對署名提出異議;第二,論文所反映的科研設計、思路、實驗方法及項目,實驗選擇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決非出自博士後學生一人之手;第三,在歐洲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歐元版面費,粗略計算,十幾篇論文需要3萬至5萬元人民幣,非賀海波力所能及;第四,論文從寄出到正式發表,一般都會經過多次修改,從論文的通訊聯繫人都是實驗室主任吳理茂這一事實看,認為是賀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說服力;第五,英國雷丁大學華人學者馬玉玲在事發後向《本草療法研究》雜誌主編瑪麗亞教授書面證實,2007年初,她的老師李連達將吳理茂等人介紹給她,希望給他們提供幫助;第六,論文都已經正式發表,有具體的出版日期、序號、頁碼,怎么能說沒有刊登呢?
祝國光教授現已經回到芬蘭。祝告訴記者,除上述14篇論文外,他和其他學者最近又陸續發現了與李連達課題組相關的其他有造假嫌疑的論文,並將採取進一步行動。
這位學者轉述全歐中醫藥協會聯合會的呼籲:到底是賀海波的個人行為還是有組織的造假,應當成立獨立的調查機構,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道德建設
出台檔案
記者9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日前已經完成《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意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手冊》和《學術部落格自律倡議書(徵求意見稿)》等檔案和規範的制定工作,並將於近期下發。
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強學風建設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使高校研究人員不會違背基本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從而明確學術研究的基本規則和道德底線。
這位負責人認為,檔案和規範的出台將為推進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提供政策依據,推動高校切實負起學風建設的責任。
制定規範
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有章可循
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日前在京舉行第三次工作會議,記者從會上獲悉,學風建設委員會已經完成《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意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手冊》和《學術部落格自律倡議書》(徵求意見稿)等檔案和規範的制定工作,將於近期推出,這將為推進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提供政策依據,推動高校切實負起學風建設的責任。
據了解,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在加強高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高校也相繼建立健全了學風建設組織機構,制定了專門規章制度。調查表明,75%以上的部屬高校設有學風建設專門機構,初步建立了全國高校學風建設工作網路,高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建設得到切實加強。
學風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建立健全一整套加強學風建設的規章制度,使人們不願、不能、也不敢違背基本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不斷強調學術道德的基礎上,通過學術規範的制度建設,明確學術研究的基本規則和道德底線。
聲明抵制
抵制“抄襲剽竊”
全國50家人文社會科學期刊共同發表《關於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聯合抵制一稿多投、抄襲剽竊、重複發表、虛假注釋、不實參考文獻等行為。對此,《社會科學論壇》總編輯趙虹表示,“能起多大作用現在不好說。”
界定標準
目錄
前 言
1範圍
2術語和定義
2.1剽竊 plagiarism
2.2偽造 fabrication
2.3篡改 falsification
2.4不當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2.6重複發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2.7拆分發表 slicing publications
3剽竊
3.1剽竊觀點
3.2剽竊數據
3.3剽竊圖像
3.4剽竊研究(實驗)方法
3.5剽竊文字表述
3.6整體(大量)剽竊
3.7自我剽竊
3.8剽竊未發表成果
4偽造
5篡改
6不當署名
7一稿多投
8重複發表
9拆分發表
10相關研究倫理問題
11其他
前言
為進一步提升學術期刊的質量,尊重和維護學術出版規範,更好地發揮學術期刊在規範科研行為和淨化學術環境方面的作用,推動科學道德和科研誠信建設,
中國知網(
CNKI)特組織編制《學術期刊論文不端行為的界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概括了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為類型,通過羅列各類不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給出基本的界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教育部、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科協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借鑑重要國際組織、學術團體有關學術倫理規範,以及中國外學者的相關最新研究成果。本標準在範圍涵蓋、內容陳述、行為界定等方面,儘可能地與國際學術期刊通用規範保持一致,同時兼顧中國學術期刊論文撰寫和發表中的特殊情況。
本標準充分考慮科學技術類期刊和人文社科類期刊的特點,涵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科學技術類期刊和人文社科類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學科的特點,根據本標準編制更加細緻的認定規則。本標準按照準確、簡明、實用的原則編寫,力求方便查閱和使用。
學術期刊論文不端行為的界定標準
範圍
本標準涵蓋學術期刊論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類不端行為,不包括學術期刊的編輯、出版單位、
審稿人等。根據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為的特性,本標準涵蓋以下三類不端行為:論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為、投稿和發表過程中的不端行為。具體包括:
剽竊、偽造、
篡改、不當署名、
一稿多投、重複發表、拆分發表、相關研究倫理問題以及其他問題。
標準是學術期刊論文作者在學術論文撰寫和投稿時避免不端行為的指南,也是學術期刊編輯發現和處理不端行為的指導,同時也可為研究機構、資助機構和學術團體判斷相應的不端行為提供參考。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剽竊 plagiarism
直接將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觀點、數據、圖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說明,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過度引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內容。
2.2偽造 fabrication
編造或虛構數據或事實。
2.3篡改 falsification
故意改變數據和事實,使其失去真實性。
2.4不當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
署名與對論文的實際貢獻不符。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
同一篇論文或只有微小差別(如論文題目、關鍵字、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單位不同,或論文正文有少量內容不同)的多篇論文,投給多個期刊,或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再轉投其他期刊 。
2.6重複發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
未恰當說明,在論文中大量重複自己已經發表論著中的內容。
2.7拆分發表 slicing publication
將實質上基於同一主題、數據、資料的研究結果,本可以一次發表而拆分成若干可發表的單元,作為多篇論文發表。
3 剽竊
3.1 剽竊觀點
3.1.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卻不加引號和引注。
3.1.2 不改變其本意地轉述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卻不加引注。
3.1.3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刪簡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1.4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拆分或重組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1.5 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增加一些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 剽竊數據
3.2.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卻不加引注。
3.2.2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些微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3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一些添加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4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數據進行部分刪簡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5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數據原有的排列順序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2.6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數據的呈現方式後使用,如將圖錶轉換成文字表述,或者將文字表述轉換成圖表,卻不加引注。
3.3 剽竊圖像
3.3.1 使用應經許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卻未獲得許可。
3.3.2 使用可不經許可使用的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卻不加引注。
3.3.3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進行些微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4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添加一些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5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刪除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6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增強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3.7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圖像上弱化部分內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4 剽竊研究(實驗)方法
3.4.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具有獨創性的研究(實驗)方法,卻不加引注。
3.4.2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 剽竊文字表述
3.5.1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卻不加引注。
3.5.2成段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雖然進行了引注,但對所使用文字不加引號,或者不改變字型,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顯示。
3.5.3多處使用某一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卻只在其中一處或幾處加以標註。
3.5.4 連續使用來源於多個文獻的文字表述,卻只標註其中一個或幾個文獻出處。
3.5.5 不改變其本意地轉述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簡化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或者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類似詞語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進行同義替換,卻不加引注。
3.5.6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詞句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7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文字表述刪減一些詞句後使用,卻不加引注。
3.5.8 直接套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論證結構,僅僅改變其中的方法、數據、結論等內容。
3.6 整體(大量)剽竊
3.6.1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
3.6.2 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基礎上增加部分內容後使用,如補充一些數據,或者補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6.3 縮簡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後使用。
3.6.4 替換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研究對象後使用。
3.6.5 改變他人已發表文獻的結構、段落順序後使用。
3.6.6 將多篇他人已發表文獻拼接成一篇論文後發表。
3.6.7 直接使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全部或大部分參考文獻。
3.6.8 對他人已發表文獻中的參考文獻進行一些增減後直接使用。
3.7.1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2 合作作者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個作者)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3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中的內容,卻不加引注。
3.7.4 論文的主要內容源於自己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卻不加說明。
3.8 剽竊未發表成果
3.8.1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未正式發表(包括在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觀點、研究方法、數據、圖片等。
3.8.2 獲得許可使用他人未正式發表(包括在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觀點、研究方法、數據、圖片等,卻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謝等方式予以說明。
4 偽造
4.1 編造不以實際調查或實驗取得的數據、圖像。
4.2 偽造無法通過重複實驗而再次取得的樣品等。
4.3 編造不符合實際或無法重複驗證的研究方法、結論等。
4.4 編造能為論文提供支撐的資料或參考文獻。
4.5 編造論文中相關研究的資助來源。
5 篡改
5.1 改變原始調查或實驗數據,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2 挑選、刪減原始調查或實驗數據,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3 修改原始文字記錄等,使其本意發生改變。
5.4 拼接不同圖像從而構造不真實的圖像。
5.5 從圖像整體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虛構的部分,使對圖像的解釋發生改變。
5.6 增強、模糊、移動圖像的特定部分,使對圖像的解釋發生改變。
5.7 改變所使用文獻的本意,使其對己有利。
6 不當署名
6.1 將對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外。
6.2 將未對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實質性貢獻的人列入作者名單。
6.3 擅自在自己的論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
6.4 虛假標註作者信息。
6.5 作者排名不能正確反映實際貢獻。
7 一稿多投
7.1 將同一篇論文同時投給多個期刊。
7.2 在約定或法定回復期內,將論文再次投給其他期刊。
7.3 在未接到期刊確認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將稿件投給其他期刊。
7.4 將只有微小差別的多篇論文,同時投給多個期刊。
7.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復之前或在約定或法定期內,將論文作稍微修改後,投給其他期刊。
7.6 在不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將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經發表論文,原封不動或做些微修改後,再次投稿。
8 重複發表
8.1 在論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內容,卻不加以說明或引注,或者只將已發表文獻籠統地列在文後參考文獻中。
8.2 在不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為作者之一)已發表文獻中的部分內容,拼接成一篇新論文後再次發表。
8.3 被允許的二次發表,不說明首次發表的出處。
8.4 多次重複使用一次調查結果、一幅圖像或一個實驗結果,卻不加說明。
8.5 將實質上基於同一實驗或研究的論文,每次補充少量實驗數據或資料後,多次發表方法、結論雷同的論文。
8.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調查、實驗結果,發表方法、結論明顯相似或雷同的論文。
9 拆分發表
9.1 將基於同一項調查、實驗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論文發表,從而破壞了研究的完整性。
9.2 將應當一次發表的論文拆成若干可發表單元發表,從而破壞了研究的完整性。
10 相關研究倫理問題
10.1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規定獲得相應機構的許可,或不能提供相應的許可證明。
10.2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員會許可的內容。
10.3 論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當傷害研究參與者,虐待有生命的實驗對象,違背知情同意原則等倫理問題。
10.4 論文泄露了被試者或被調查者的隱私。
10.5 論文未按法定或約定對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衝突予以說明。
11 其他
11.1 不按約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會泄露論文關鍵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發權。
11.2 干擾期刊論文評審。
11.3 在論文參考文獻中加入實際未參考過的文獻。
11.4 將轉引自其他文獻的引文標註為直引,包括將引自譯著的引文標註為引自原著。
11.5 未以恰當的方式,對他人提供的研究經費、實驗設備、材料、數據、思路、未公開的資料等,給予說明和承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1.6 所引用內容構成了論文的主要或實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