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制令是日本近代第一個教育改革法令。1872年明治政府頒布。共有學區、學校、教員、學生和考試、海外留學生規則、學費等部分。共 109章。1873年3月追加學制內容,由海外留學生規則、神官僧侶學校、學科畢業證書等三部分組成。4月又追加學制兩編,規定專門學校及貸費生規則。三者合計213章。
主要內容:(1)學校設定和教育行政管理採取學區制。全國分為 8個大學區。每一大學區設 1所大學和 32箇中學區。每一中學區設 1所中學和210個國小區。每一國小區設 1所國小。(2)國小可分為尋常(一般)國小、女兒國小、村落國小、貧人國小、私塾國小、幼稚國小(幼稚園)等。尋常國小為國小的主體,兒童 6歲入學,修業 8年。分上、下兩等,各為 4年。普通中學分上、下兩級,各為 3年。此外可設定相當於中學階段的工業學校、商業學校、農業學校、通辨學校(外國語學校)、私塾中學和諸民學校(各種業餘補習學校)。大學分為理學、文學、法學、醫學,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3)國小教員不分男女,年齡須在 20歲以上,並取得師範學校畢業證書或中學畢業證書。中學教員年齡須在 25歲以上並取得大學畢業證書。大學教員須取得學士學位。(4)學生的學習須循序漸進,升級有小考,畢業有大考。合格者授予畢業證書。考試成績優等者給予褒賞。學業成績優秀而家庭貧困者,可貸與公費,畢業後分年償還。(5)海外留學生分官選和私費兩種。官選又分初等留學生和上等留學生,初等留學生選拔 19歲~25歲的中學優秀畢業生,留學期限一般為 5年。上等留學生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留學期限一般為 3年。留學生所需費用由國家支付,但回國後須在官府任職,否則需償還公費。私費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留學期限一般為 3年,除經費自理、留學年限自定外,其他資格條件與官費生同。(6)廢除以往學生入學後衣食由公費供給的舊弊,改由學生繳納學費,學區、民間籌款捐款和國庫補助三者結合的辦法。實行民辦官助原則。(7)教育管理體制實行中央集權制,全國的學校由文部省統一管理。各大學區設督學局,負責同地方官協商督辦區內的學校事務。各中學區設學區監督,負責管理和監督學區內的國小事務。法令後為 1879年 9月頒布的《教育令》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