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孫冶方基金會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任務是對國內外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獎勵對我國經濟科學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組織和獎勵對重大現實經濟問題的研究和諮詢;組織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孫冶方基金會是非營利的社會公益組織,機構活動的組織管理中有很多志願者的參與,他們用無私的奉獻精神推動著基金會的發展。
建設宗旨
傳承和弘揚以孫冶方為代表的老一代經濟學家敬畏規律、守護真理的精神,在新的歷史時期,關注中國經濟社會的演進,推動經濟理論的創新,繁榮經濟學科的發展,獎掖獻身學術研究的優秀中青年經濟學家,表彰和鼓勵對經濟科學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資助有需要的經濟學科學生。
業務範圍
(一)定期(每兩年一次)獎勵對我國經濟科學作出貢獻的經濟學家;
(二)組織和資助對經濟問題的研究和諮詢;
(三)組織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定期資助經濟學科有需要的學生。
組織機構
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基金會下設辦公室、聯絡部、業務部、國際部、財務部、籌資部、基金部等辦事機構。辦事機構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
榮譽理事長:張勁夫 薛暮橋
理 事 長:馬洪
副 理事長:劉國光(法人代表)
理 事:(按姓氏筆劃排列)
于光遠 馬 洪 馬 賓 劉國光 孫尚清 李人俊 李成瑞 李 昭
汪道涵宋濤陳岱孫陳翰笙榮毅仁武克鋼駱耕漠徐雪寒
梅 益 張勁夫 張卓元 薛暮橋
秘 書 長:張卓元
副秘書長:李昭冒天啟
第二屆理事會機構
榮譽理事長:張勁夫劉國光
理 事 長:張卓元(法人代表)
副 理 事長:曠建偉武克鋼
理 事:(按姓氏筆劃排列)
于光遠 馬 賓 劉國光 宋 濤 李 昭 李成瑞 李劍閣 張勁夫
張卓元曠建偉周小川武克鋼吳曉靈吳敬璉駱耕漠謝平
樓繼偉薛小和諸鑒祥(榮譽)
秘 書 長:李昭
副秘書長:冒天啟薛小和
監 事:周濟
辦公室主任:王迎新
第三屆理事會
榮譽理事長:張勁夫 劉國光 張卓元
理 事 長:
李劍閣(法人代表)
副 理 事長:吳太昌曠建偉武克鋼
理 事:(按姓氏筆劃排列)
劉 鶴 李 偉 李 昭 李劍閣 吳太昌 吳曉靈 吳敬璉 張卓元
曠建偉 陳錫文 周小川 武克鋼 冒天啟 謝 平 樓繼偉 薛小和
常務理事:
李劍閣 張卓元 李 昭 冒天啟 薛小和
秘 書 長:李 昭
副 秘書長:冒天啟 薛小和
監 事:周 濟
辦公室主任:王迎新
設立獎項
由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主辦的“孫冶方經濟科學獎”是我國經濟學界公認的最高榮譽,是經濟學界最具權威地位、也是最受關注的經濟學獎項。評獎活動從1984年首次評獎起,每兩年舉辦一屆,以獎勵對經濟科學做出傑出理論貢獻的經濟學家。迄今為止,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已在北京、深圳、日照和無錫等地舉辦了15屆頒獎大會,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的歷任評獎委員均為我國資深經濟學家。30年來,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本著孫冶方同志生前追求真理、嚴謹治學的精神,公平、公正地評選,推出了一批又一批經濟學界新人,為繁榮我國經濟科學事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其中,多位獲獎的中青年經濟學家目前已在中央和國家重要領導崗位工作。15屆評獎累計共評出獲獎著作49部,獲獎論文168篇,頒發獎金約300萬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英文名稱:SUN YEFANG FOUNDATION,縮寫:孫冶方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
傳承和弘揚以孫冶方為代表的老一代經濟學家敬畏規律、守護真理的精神,在新的歷史時期,關注中國經濟社會的演進,推動經濟理論的創新,繁榮經濟學科的發展,獎掖獻身學術研究的優秀中青年經濟學家,表彰和鼓勵對經濟科學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資助有需要的經濟學科學生。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00萬元,來源於孫冶方遺作稿費;國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小街2號院2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每兩年一次)獎勵對我國經濟科學作出貢獻的經濟學家;
(二)組織和資助對經濟問題的研究和諮詢;
(三)組織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定期資助經濟學科有需要的學生。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2~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制定、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討論、決定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五)研究、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六)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聘任應屆孫冶方經濟科學獎評獎委員會委員並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提名應屆孫冶方經濟科學獎評獎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負責基金會財務支出的審批;
(七)辦理理事長交辦的有關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孫冶方遺作稿費;
(二)國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三)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
(四)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獲得孫冶方經濟科學獎的集體和個人;
(二)資助開展經濟研究、職業培訓和經濟技術交流活動;
(三)資助同世界各國經濟學界的交流與合作;
(四)資助經濟學科有需要的學生。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壹佰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孫冶方紀念館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維護和建設;
(二)建立經濟科學重大研究項目資助基金和經濟學博士、碩士人才培養資助基金。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2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