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縣和諧社區服務中心

孟津縣和諧社區服務中心

遵紀守法,以踐行公益事業為目的,以服務民眾,搭建互助互動平台,構建和諧孟津、和諧小區、和睦家庭為宗旨。

業務範圍:

(一) 社區公益活動及互助式養老

(二) 社區特色服務業主自治輔導

(三)業主大會業委會服務

(四)物業服務選聘指導

(五)社區國防教育及軍訓活動

(六)業主信息教育

基本介紹

孟津和諧社區服務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孟津和諧社區服務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孟津縣豐澤園小區物業辦公樓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孟津縣民政局
第五條本單位辦公地址為孟津縣豐澤園小區物業辦公樓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 李威武 李楠 王海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組織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並擔任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組織財務會計報告;
四、提出合理性建議;
五、舉辦者可終身列席理事會。
第八條本組織的開辦資金:總計人民幣3萬元。出資人、出資資金分別為:
胥天書1.7萬,王海0.5萬,李楠0.5萬,李威武、郭曉瑞、馬巧靜、崔紅霞何捐資0.1萬,其他具體以實際為準。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社區公益活動及互助式養老
(二)社區特色服務業主自治輔導
(三)業主大會業委會服務
(四)物業服務選聘指導
(五)社區國防教育及軍訓活動
(六)業主信息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經理事會決定可增減),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及相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業務活動總計畫;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分立、合併及終止事宜;
(六)罷免、增選理事,聘任或解聘本組織理事長、主任、監事長、副理事長;
(七)內部機構的設定及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八)其他應有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有列下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可不設),監事二名,理事長、主任、監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本單位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社會較有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章程所規定的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確定主任薪資,聘任顧問、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職務可不設)。理事長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九條本單位理事長(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的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可不設)、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名譽主任、名譽副主任(名譽職務可不設)。
(六)確定副主任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薪資。
本單位理事長兼職主任,副主任協助理事長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主任最多連任兩屆。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主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 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 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每年做一次財務審計並作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置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閱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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