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條例

孟村回族自治縣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條例

孟村回族自治縣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條例,於2021年2月5日孟村回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村回族自治縣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1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孟村回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管道裝備製造業依法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管道裝備製造業,是指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管道裝備及管件、閥門等相關附屬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以及為其提供服務和管理等活動的行業。
第三條 管道裝備製造業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生態優先、規範發展、質量提升、品牌引領的原則,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相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支持管道裝備製造業的發展,適時修訂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適應的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主管部門和責任部門,負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工作。
第二章 服務與扶持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升工作效能,為管道裝備製造業發展提供優質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管道裝備製造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行業監管水平。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減稅降費等稅費減免優惠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接受指定服務等。
第十一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加大對管道裝備製造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企業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開展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引進高端裝備,實施技術改造和產業基礎再造,研發和引進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做大做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提高產品附加值,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研發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提升信息化水平,運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對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實施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管護和改造,提高生產效率。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支持管道裝備製造業加強質量技術基礎保障能力。鼓勵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加快質量品牌建設,打造具有行業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品牌集群,創建品牌示範區。
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申報各類質量體系認證、質量獎項和中國馳名商標。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質量檢測、產業創新等公共服務平台和共性技術平台建設,不斷完善平台功能,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融通創新,提升市場化服務能力和技術支撐能力。
鼓勵和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台、檢測檢驗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國家專利。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人才培養,有計畫地組織實施管道裝備製造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鼓勵支持引進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管道裝備製造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合作,培養優秀產業工人。
第三章 質量監管與市場秩序
第十八條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義務,誠信守法經營,踐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產品質量,維護產業集群質量信譽。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偽造產品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質量標誌等。
第二十條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無序競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新建管道裝備製造業項目進行整體規劃布局,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管道裝備製造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管道裝備製造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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