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檢察院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最初為湖北省孝感專署檢察署,成立於一九五O年,僅有兼任檢察長樊作楷一人負責籌建,未正式辦公。一九五一年改名為湖北省人民檢察署孝感專區分署。一九五二年,公安處副處長劉佑均兼任檢察長。一九五三年更名為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孝感分院。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啟用新院印。從一九五一年起,隨著檢察業務的開展,幹部人數逐年增加,至一九五六年,分院已有幹部二十六人,為“文革”前幹部人數最多的年份。一九五九年底孝感專署併入武漢市,分院也隨之撤銷。一九六一年五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重新組建,直至“文化大革命”被砸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市人民檢察院
  • 前身:湖北省孝感專署檢察署
  • 成立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領導,機構概況,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市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黃達亮

機構概況

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六五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孝感分院領導孝感、大悟、安陸、雲夢、應城、漢川、武昌、鹹寧、蒲圻、嘉魚、崇陽、通山、通城等十六個縣人民檢察院。一九六五年六月鹹寧專署成立後,分院轄孝感、大悟、黃陵、應山、安陸、雲夢、應城、漢川、漢陽九縣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孝感分院從一九五五年開始進行了內部機構的設定,當時設有刑事檢察組、一般監督組、辦公室。刑事檢察組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和偵查監督工作;一般監督組負責信訪接待、信訪案件的查處和監所勞改檢察及黨員幹部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辦公室負責秘書、調研以及後勤工作。一九六一年五月,內設機構改為審查批捕科、信訪科、辦公室,其工作職能未變。
一九七八年底,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孝感分院重新組建,辦公地址位於孝感市城站路107號,內設機構逐步健全,檢察業務全面開展。一九九三年四月經國務院批准,孝感撤地建市。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孝感市召開第一屆人代會,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現轄有孝南、漢川、應城、雲夢、安陸、大悟、孝昌等七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二OOO年七月,廣水市人民檢察院劃轄隨州。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8個機構,即:辦公室、政治部(內設幹部處、組宣處、教育處)、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偵查指揮中心)、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掛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行政裝備處、監察處、司法警察支隊、開發區檢察處、老幹部工作處;2004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孝機編辦[2004]4號文);2007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孝感市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處(孝機編辦[2007]49號)。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有7名,其中黨組書記1人(檢察長), 副書記1人(副檢察長),成員5人(副檢察長3人,紀檢組長1人,政治部主任1人)。

內設機構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9個機構,即:辦公室、政治部(內設幹部處、組宣處、教育處)、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偵查指揮中心)、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掛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行政裝備處、監察處、司法警察支隊、開發區檢察處、老幹部工作處;2004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孝機編辦[2004]4號文);2007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孝感市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處(孝機編辦[2007]49號);2012年,經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孝感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和案件管理辦公室(孝編文[2012]13號)。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處理機要通訊、會議組織、編髮檢察信息和內部刊物、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和檢察外事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掛幹部處、組宣處、教育處和孝感市檢察官培訓中心的牌子。)
協助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地方黨委負責縣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承擔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關機構設定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獎勵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市院機關黨務工作具體事項;指導和組織全市檢察系統開展“爭、創、當”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指導本院工、青、婦民眾組織。
政治部是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掛偵查指揮中心的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影響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對全市貪污賄賂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提出預防犯罪建議,開展預防犯罪工作;辦理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四)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督辦、參辦下級檢察院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辦理下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市反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五)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承辦下級檢察機關批捕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批捕工作計畫。
(六)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檢察院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案件;對市檢察院抗訴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辦理下級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研究制定全市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七)刑事審判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綜合指導;承辦應當由孝感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抗訴案件;對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進行監督;對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進行監督;對自訴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進行監督;對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監督;對需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的刑事案件提出檢察建議;負責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調查和司法人員在刑事審判中的瀆職行為調查;對基層人民法院職務犯罪一審判決進行同步審查;負責對公訴部門案件質量進行評查。
(八)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及其他執行場所、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發生在監管場所的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和督辦;承辦由市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服刑罪犯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承辦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予以糾正。二、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內容虛假的民事調解,以及支付令違法的,有權以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糾正。三、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未審結案件等各種程式違法情形,有權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監督法院糾正。四、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中的各種違法情形,有權以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法院糾正。五、對審判、執行人員在民事審判、執行活動中存在枉法裁判行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瀆職、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核實的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監督意見。發現涉嫌貪污、受賄、民事枉法裁判等職務犯罪的,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理,並可以配合偵查。
(十)控告申訴檢察處(掛孝感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案件管理辦公室、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負責對本轄區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檢舉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控告檢察工作計畫;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負責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承辦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計畫。統一受理報案、舉報、控告、申訴、投訴以及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統一進行分流處理;對下級院報送有關部門請示、審批、管轄的案件進行統一受理、歸口分流及備案監控;對本院執法辦案、訴訟監督部門辦案工作進行流程節點監控;對訴訟違法線索進行統一管理和綜合研判;負責對本院有關部門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有異議、有問題的案件進行複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有問題的案件進行評查;負責就本院辦理案件統一對外移送、答覆、查詢和反饋;協調、組織執法辦案風險預警、處置和防範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負責全市檢察信息網路的規劃、指導與組織;承擔市檢察院和全市檢察機關通訊網路系統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檢察技術工作發展工作計畫。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掛檢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及檢察事業發展目標的調研、規劃;承辦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開展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孝感市檢察調研刊物。
(十三)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四)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對全市司法警察警務工作的指導,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承擔市檢察院機關主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承擔市檢察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對中央和省、市補助下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基本建設的規劃和組織工作;承擔市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檢察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綠化、醫療保健、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負責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十六)開發區檢察處
開發區檢察處為市檢察院派出機構。完成檢察院交辦的工作任務。
(十七)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統一受理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分交、轉辦、協調、督辦、統計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承辦人民監督員視察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的協調工作;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提供有關的檢察工作信息資料;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承擔人民監督員辦結案件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承擔人民監督員培訓的協調、組織工作;協助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經費保障工作;總結、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工作經驗;對人民監督員有違反市院《實施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之情形的,負責辦理主動辭職或解除職務的相關手續,並及時提出增補候選人的意見;承擔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事務性工作。
(十八)預防職務犯罪處
負責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計畫。
(十九)老幹部處
負責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安置、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檔案,參加政治活動,協助抓好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黨支部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生活福利、醫療保健、參觀療養,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管理,開展有利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等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和善後事宜,並做好遺屬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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