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損失

存貨跌價損失

存貨跌價損失指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企業由於存貨遭受毀壞、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收回而產生的損失。

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第十九條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雖然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但因此而導致的存貨賬面價值下降,當期利潤減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法並不認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即以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說,按照稅法的規定,資產的減值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即其計稅基礎不會因減值準備的提取而發生變化,從而造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再上述存貨跌價準備是暫時性差異會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會計處理上對符合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行成了會計與稅收在對存貨跌價處理產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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