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誣繼母下毒案,此案發生於唐德宗興元元年至貞元五年(公元784—78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子誣繼母下毒案
- 出處:《折獄龜鑑》卷二、《舊唐書》卷一四六、《新唐書》卷一七二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揚州富家子弟
案件經過
唐德宗興元元年至貞元五年(公元784—789年),杜亞任淮南節度使,坐鎮揚州。州內有個富家子弟,父親亡故不久,對待繼母不能盡孝道。正月初一,他給繼母敬酒祝壽,繼母也回敬他一杯酒。他接過酒杯,正要飲,又疑其有毒,便將酒倒於地上,只見地面被燒起了泡。他大罵繼母說:“你以毒酒殺人,上天不會保佑你的!”繼母捶胸道:“上天明鑑,你怎能誣陷好人!”聞訊而來的官吏把一家人捕送到節度使衙門。二人各述其情。杜亞追問富家子:“你敬給繼母的酒是哪來的?”答是媳婦拿來的。又問:“繼母還敬你的酒又是從哪來的?”答也是媳婦給端來的。又問:“媳婦是誰?”繼母說:“就是此子的妻子。”杜亞當即呵斥富家子說:“毒酒來自你妻子,為何要誣賴繼母!”遂將富家子夫婦二人分別進行審問,結果查明是他們夫婦同謀誣陷繼母的。按唐律,誣告者反坐其罪。富家子夫婦誣其繼母下毒,當以下毒之罪懲治二人。唐律規定:凡以毒藥藥人者,絞;如藥人而未死,同謀殺罪中的謀殺已傷之法,亦處絞刑。若僅有毒人之謀,尚未實施,徒三年。依律,富家子夫婦當按“謀以毒藥毒人”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