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傷父致死案

子傷父致死案,發生於1914年3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子傷父致死案
  • 發生時間:1914年3月
  • 發生地點:新疆英吉沙爾縣
  • 涉及人物:卡比里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4年3月。新疆英吉沙爾縣出了一起子傷父致死的案件。原來在2月初十早晨,阿拉莊民刁列提到本庄禮拜寺念經,念畢回家,遇其子卡比里瘋病正發,不幸被其子用做木工的鐵硯砍傷頂心,不久便死了。屍體已被埋葬。縣知事張得善即開墳驗屍,見死者頂心偏右側附近有鐵器傷一處,“長二寸,前寬一分,骨損”。取兇器比對,與屍傷相符。由此可見,刁列提確係被鐵硯砍擊傷致死的。查《暫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二條:“殺尊親屬者,處死刑。”但同律第十二條又規定:“精神病人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施以監禁處分。”張得善認為,此案“事關逆倫”,似未便引用第十二條處斷,於是上呈新疆司法籌備處斟斷。籌備處認為:“查此案該犯卡比里,因患瘋病用鐵硯砍傷其父刁列提身死,新刑律並無治罪專條。若照三百一十二條處死刑,則與未曾患瘋疾殺死尊親屬者,無所區別。”該處雖如此解釋,但又未敢輕下決斷,遂徵詢大理院的意見。大理院指出:查舊律有:“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有犯殺傷致死,罪至磔刑(凌遲),即系因瘋,仍依律問擬。待後刪除重刑,改磔為斬,又以因瘋究與尋常不同,量改絞決。雖有斬絞之殊,而問擬死刑則一”。“而今與從前辦法相去甚遠,若確是因瘋,不能不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至於卡比里的瘋病有無虛偽,須用專門醫學診察,謹防“梟獍之徒幸逃法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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