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表現
中國傳媒因定位功能中專業精神的缺失,媒介越位、錯位乃至扭曲的現象非常普遍,簡言之,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傳媒成了刑事案件的“審判者”
輿論監督是傳媒的應盡職責,但輿論監督並不等於媒介監督。因為輿論一般是通過大眾傳媒傳播的,導致傳媒誤以為輿論監督就是媒介監督。但“輿論是公眾針對特定
公共事務的一致意見(態度),其目的就是要使公共事務最大限度地符合公眾共同的意志和要求。”由此,實現“對涉及公共事務的組織人員的行為實行監督,進行有效的制約和限制,使之服從、服務於既定的
公眾意識,符合公眾共同利益。”因此,公眾才是輿論監督的真正主體,傳媒只不過是傳達公眾聲音的“傳聲筒”,其在輿論監督過程中的幾項基本職責就是告知民眾以真相、真情,推動民眾去監督。但一些傳媒在進行輿論監督時,不明白傳媒與民眾之間的關係,將自己置於監督主體的地位,扮演“法官”角色,把“由民做主”變成了“為民做主”,結果造成錯位、越位現象。比如,在
新聞報導中,敦促有關部門解決弱勢者的問題,還弱勢者以公平和正義;對嫌疑人進行有罪推定,建議法務部門“從重從快予以嚴懲”。這種“
媒介審判”現象便是因新聞媒介的
角色錯位而產生的一種不正當的輿論監督。
“媒介審判”亦稱“新聞審判”,意指新聞報導超越法律規定,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我國學者魏永征也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從司法獨立的現代性理念出發,一致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式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但政法新聞特別是一些重大案件本身所具備的新聞效應,往往會使一些傳媒忽視自己的專業弱勢,而越位成為“司法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媒介審判”。目前這種媒介審判具有如下特點:
1.報導案件的重要性。傳媒是從新聞價值的角度來衡量刑事案件的,因此,傳媒對一些具有影響力和可讀性的案件進行深度挖掘,通過長時間、大容量的報導方法,為客群設定議程,引導客群的
輿論導向,在全社會形成一邊倒的輿論氛圍。在這種非理性的輿論氛圍中,不同意見很難得到表達。
2.報導對象的特殊性。媒介審判所涉及對象,或是
國家公職人員,或是有錢有勢,在涉及違法時往往會憑藉其關係網路逃脫
法律制裁,如“張金柱案”、“劉涌案”、“藥家鑫案”。而另一類恰恰相反,其所涉及是社會底層民眾,因對抗公權力或是公權力的受害人,如“鄧玉嬌案”。還有一類則是一些民憤大、影響深的案件,因法院判決不符合民眾的法律常識,而引發輿論風潮,如“李昌奎案”。
3.報導角度的道德化。媒介審判案件與
社會公平、正義等價值觀密切相關,比如“張金柱案”、“劉涌案”、“鄧玉嬌案”、“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傳媒對這些案件的報導,很少從法律的角度切入,而將自己置於為民立言的道德高地,標榜自己的社會公正立場,甚至還出現了一批被稱之為“青天老爺”的“包公記者”,他們仗義執言,為百姓鳴冤叫屈,以輿論力量督促司法公平。雖從當前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來衡量,“包公記者”對民間疾苦的關注和對公平正義的渴望我們應加以肯定,但他們的行為往往帶有比較明顯的非理性色彩,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觀念來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容易先人為主,致使報導錯位失準,其所引發的輿論風潮會對司法審判帶來巨大壓力,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傳媒“逾越自身許可權,侵犯到司法權和個人隱私權。在操作中製造為民請命的形象,謀求宣傳效應,乃至在事實上造成超級司法的後果,由此引發的負面效應在短期內看不出來,但可能是災難性的。”
(二)傳媒成了新聞報導“局中人”
在激烈的
市場競爭中,傳媒為了吸引客群眼球,提高
收視率和
發行量,增加新聞的可讀性和可看性,主張體驗式報導,視體驗式為報業競爭的利器,並將這種體驗式報導進行狹隘理解,或認為體驗式報導就是記者為了把艱苦工作崗位上的酸甜苦辣告訴讀者而在這種崗位上體驗後寫成的報導,或認為體驗式報導就是記者為了揭露陰暗面,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去參與有關事件後寫成的報導。在這樣的新聞理念下,傳媒由觀念而預設,由預設而導演。或記者喬裝打扮,深入賭窩、毒窩;或隨車押運,感受司機辛苦;或深入一線,與環衛工人共同勞動。在挖掘事件細節中,歷經
角色轉換,將自己的體驗融人新聞報導中,以提高
新聞真實性和可讀性。實際上,這些新聞在很大程度上是製造出來的新聞,是記者預知時間、地點、內容甚至採訪主題的報導方式,是以記者“換位”進行的,在新聞報導中,記者身兼“當事者”和“採訪者”的雙重角色。在採訪過程中,這些記者忘了自己“採訪者”的角色,El覺不自覺地參與或介入事件中,往往帶著先定之見去驗證生活,在新聞報導中注入了記者個人的強烈的情感立場,影響客群的
價值判斷。甚至為了迎合讀者的需要,製造假新聞。比如《羊城晚報》曾於1998年8月25日頭版刊出《本報記者在上海街頭報警》的新聞。該報駐上海記者為了測試上海警方的反應能力,在得到有關部門的特許後,冒充外地來滬出差的遊客,以在西康路被搶去一條金項鍊為由向上海“110”報警。報案後僅2分鐘零lO秒,先後便有4輛警車呼嘯而至。記者“體驗”先行,以既定的觀念圖解生活,喬裝隨警抓捕毒販,則談警察英勇;隨司機押運,則是卡多費多,司機謀生艱辛;與環衛工人勞動,則談環衛工人工作辛苦,要求市民尊重其勞動。記者作為“局中人”,他打工式的體驗不過是驗證他所希望發生的新聞而已。在這樣的刻意製造出來的新聞面前,傳媒忘記了自己真正的職責,那就是提供真實客觀的信息。因此,諸如這樣完全忘記了記者職責,“記者僅憑偶然又有限的體驗寫出的所謂體驗式新聞,難以把事物的真實情況告訴客群,因而不值得提倡。”
(三)傳媒成了“官員”與“批評家”
在我國目前的黨報體制下,傳媒作為黨政權力的延伸,因而獲得了某種政治權力。一些記者下去採訪,往往有當地官員陪同,被視為“視察”、“指導工作”,在採訪中吆五喝六,頤指氣使,或毫不客氣坐上主席台,視El己為上級領導,這種現象也屢見不鮮。一些記者或以“無冕之王”El居,或借“輿論監督”為名隨意指手畫腳,以曝光的方式施加影響。少數報導甚至以“唯我獨尊”的姿態出現,做起了改革發展的批評家,居高臨下地對社會發展中的問題指手畫腳,妄下斷語。
原因
新聞傳媒定位的扭曲變形和角色錯位、越位現象的產生,決非偶然,有著極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土壤根源。
(一)社會的過分依賴性使媒體的作用、權力和地位無限放大。當今資訊時代,大眾媒體對公民生活的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以往任何歷史時期,
大眾傳媒正在El益形成並改變人們的思維角度、心理素質與行為方式。由於在現實世界中能夠獲得的經驗與信息相當有限,人們總是不斷地進入媒體世界以獲得現實世界中不能獲得的信息,“無數新的技術文明正在被轉化為文化的
生產、
流通和接受方式,這就意味著社會大眾面對的是一個各種媒介所傳遞的符號文化。於是,面對文化也就是面對媒介,身處文化之中就是身處媒介之中,或者更準確地說,是面對媒介化的符號”。由是,現實本身也被媒介化了。媒介成了我們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是我們感知世界的器官,李普曼所說的“
擬態環境”正在變成現實。人不得不處於這樣的命運之中:人只有通過媒介,依存於由他人所規定、所闡釋和所掌握的信息環境,來了解和確認自己的生存世界。現代文明培養了我們,同時也限制與分割了我們。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的不完善助長了媒體的不良習氣。其主要表現有:一是司法缺位誘發了“媒介越位”。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雖然我國確立依法治國的目標,民主法制進程也取得了巨大進步,但與人們要求相比,還有很大距離。在尋求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權利的手段失效後,普通老百姓為了討得公平、討個說法,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他們想到了“鐵肩擔道義”的記者,想到了擁有“話語權”的新聞媒介。而我們的媒介也有義務傳播人民的聲音,有責任監督社會的公正,把申張正義看作了自己的份內之責。因此,媒介越位源於“當今社會中不公平現象的無處不在和普通公眾的步履維艱,公眾表現出的對於公權力的集體反感和即是對於社會中不公平現象的強烈控訴。”因此,貓不抓耗子了,才有狗出來管閒事。正是司法的缺位造成了媒介的越位。在這樣的情況下,媒介承擔起還原事實真相與促進司法公正的責任。
從根本上講,法律監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監督手段,新聞輿論的監督是輔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
公共權力得不到監督,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社會正義得不到匡扶。如果傳媒在人們的痛苦面前閉上了眼睛,那只會給底層民眾造成更大傷害。小則喪失傳媒的公信力,大則會對黨和國家產生怨恨,極易誘發對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使小事件變成大事件,局部事件變成公共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新聞輿論監督的“越位”是必然的。正如《焦點訪談》總製片人梁建增所說:“《焦點訪談》的內容之一就是替無權無勢的人伸張正義。《焦點訪談》雖不是包打天下的包青天,不能包打天下的全部官司,但也不是菩薩心腸,慈善可欺。”
二是職業規範不具體和傳媒
法律意識的缺乏。為了加強傳媒的職業自律,避免權力對傳媒的干預而損害
新聞自由,西方國家建立了嚴格的、操作性強的
職業道德。傳媒的功能在於為客群提供真實客觀的新聞,由此造成健全的輿論,增進民智與民德,以服務於整個社會。“新聞紙既為社會之公共機關,故其記者亦為社會之公人,責任匪輕,處之宜慎,遇事當求其真,發言應本乎正,本獨立之精神,作神聖之事業,信仰取得,權威自立,尊嚴立見。而在中國,強調傳媒是黨的耳目喉舌,以“為人民服務”、“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等政治倫理來規範傳媒,沒有遵循新聞本身的規律性來制訂具有操作性的
職業倫理,在與社會其他行業的互動中,記者難以找準自己的位置。當作為權力延伸的傳媒在輿論監督中發揮巨大作用,製造一個個“媒介神話”時,不管社會還是傳媒本身,都忽視了職業倫理的存在,對傳媒產生了崇拜和依賴心理。
司法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專業性工作,這就決定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客觀地給案件以審判,任何主觀情感的介入都會影響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而在新聞傳播領域,“既懂法律又懂新聞的‘雙通’人才,可謂鳳毛麟角”。同時,儘管新聞與法律同樣強調真實,但兩者相比,這種傳媒的真實性是低層次的,新聞與事實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在案件本身的關註上,司法與傳媒的關注點是不一樣的,司法只關注案件本身的事實性,以及這種案件事實涉及到了法律的哪些條款,相比較而言,傳媒的關注點更具人文性,在新聞報導時往往選擇更加人性化的材料,是具有故事性、可讀性和新聞效應的事實。司法強調程式正義,必須嚴格按照司法程式辦案,而傳媒強調實質正義,秉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等樸素的倫理思想。但在新聞實踐中,因媒體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識匱乏,法治意識不強,往往忽視法律的專業性,以道德為依據來作傾向性的報導。不但不會使公眾與法制不一致的激憤情緒得到糾正,反而會進一步激化這需渲瀉的情緒,新聞報導引發的錯誤輿論將會給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響。
三是市場因素與報業機制的影響。這是近年來特別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的因素。媒介市場化浪潮興起後,媒體數量過快增長引發了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在市場贏得生存的機會,吸引讀者眼球,提高
市場占有率,傳媒會自覺不自覺地降低傳媒產品的精神品位以迎合部分客群的低級趣味。一些新聞媒體常常用大版面對案件進行聯繫報導,渲染犯罪心理、施暴細節和作案手段,甚至格調低下地披露個人感情經歷,暴露嫌疑人的個人隱私,追求
轟動效應。在
過度競爭的市場上,
輿論監督權被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媒介的定位不清晰削弱了人們觀察與分析問題的能力。其主要表現有:
1.社會對傳媒地位、作用的“誤讀”與“誤置”。
馬克思說過:農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_1在長期的封建專制下,中國老百姓缺少主人意識,對權力充滿崇拜心理。在利益受到損害時,希望有“清官”和“俠客”來維護他們的權益。因此,在底層民眾看來,記者就是正義的化身,如果傳媒僅僅只是提供信息和“反映問題”,並不能滿足他們對傳媒的期待,而是希望能解決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而一旦此願望不能滿足,往往會引發他們對傳媒的失望和怨恨。在這裡,民眾因現代新聞意識的缺乏,民眾對傳媒的功能進行了“誤讀”與“誤直”,實際上是一種不正常的心態,拔高了傳媒的社會功能。
2.傳媒自身定位不正確和扭曲變形。中國歷來就有“以道自任”的文人傳統,在弱者利益受到損害時,這些知識分子就會拔筆相助,向弱者提供救濟,據“道”以批評政治,監督王權,並將此視為知識分子關懷天下的應盡職責。在新聞職業化程度不高的當代中國,部分從業人員沿襲了這種
思維方式,沒有意識到職業化的今天,知識分子參與社會、監督社會的方式發生了變化,而在“無冕之王”光環的映襯下,產生了不恰當的優越感。更令人憂慮的是,少數記者輿論監督的動機不純,或出於私利的考量,或是成名的強烈欲望,或是別有用心地利用媒體力量滿足私慾,以職務之便圖一己之利,如此媒介越位更是引發了輿論監督的混亂,擾亂了世道人心。
3.媒體的官方背景導致其“角色錯位”。黨報作為黨的喉舌,不管是在官方還是民間,新聞媒介的官方權威和官方身分已經在歷史進程中得到了普遍認可。“新聞媒介被等同於執政黨的宣傳機關”,作為喉舌,也就具有了權力代言人的身分。過去的《人民日報》的地方記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會,在權力方面超過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記者。但這不是記者作為職業所擁有的權力,而是黨政機關權力的延伸。“媒介官方化的結果,是傳播輿論的官意化。而一當新聞輿論機構成了政治權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著代替中央對各省市乃至更下級的監督,更像是權力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雖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輿情作為依據,但更像是行政監督的變種。”
傳媒的這一角色錯位,授予了傳媒不是衙門勝似衙門的
行政權力,能夠調動官方壓力而迫使地方官員就範,促使事件得以解決。傳媒的官方身份,具備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因而成為人們的求助對象。以致於人們受到冤屈甚至不找法院找報社,希望藉助傳媒的力量求得事件的合意解決。在
中央電視台門口,或拿著狀紙、或拿著血衣,希望《焦點訪談》能了解他們的冤情,介入報導,通過輿論壓力來解決問題。而在現實生活中,媒介報導一上級批示一下面照辦一問題解決,這成了某些人解決問題的終南捷徑,在底層民眾看來,傳媒辦事還是很有效率的。既然媒介越位行使職權得到官方的默許和支持,那么它們在缺少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的情況下,做出一些“權威判斷”,並得到認可,就極有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