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制度

媒介制度可以定義為嵌入於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結構中的媒介組織及媒介運行的正式與非正式的程式與規則。媒介制度是一個制度系統,巨觀管理制度,采編制度和經營制度構成了這一系統。媒介制度具有制度系統的相關性、層次性以及演化過程中的次序性等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媒介制度 
  • 外文名:Media system
媒介的巨觀管理制度,采編制度和經營制度構成了媒介制度系統,媒介制度又在更大的範圍內與其他制度系統一起構成了社會制度系統。媒介制度具有制度系統的共同的特徵:相關性、層次性以及演化過程中的次序性。
媒介的“巨觀管理制度”即在國家的框架內對媒介進行的管理與管制的各種成文規則與不成規則的總和。媒介的正式管制制度可能以憲法或媒介專門法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能以媒介管理規章、條例或辦法、通知等檔案形式固定下來,還可能根本就沒有任何成文規則,而是以一種潛規則的形式起著正式制度的作用。媒介的巨觀管理制度是一個媒介制度系統下的一個子系統,既包括成文的媒介法律、媒介管理規章制度,執政黨的媒介管理政策、紀律,也包括媒介管理行為中體現出來的非正式的媒介管理(管制)規則。媒介法律最直接地體現出了媒介巨觀管理的制度特徵。廣義的新聞傳播法即新聞傳播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所有保護新聞傳播自由、規範新聞傳播行為的法律規定的總稱,既包括專門的新聞傳播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規定。狹義的新聞傳播法則專指以“新聞法”、“出版法”、“廣播電視法”等命名的單行法規。橫向來看,媒介法根據不同的媒體形式,可以劃分為新聞出版法、廣播法、電視法、電影法、廣告法、網際網路法等,根據媒介行業的要素不同側面,可以劃分為媒體組織法、媒體管理法、媒體經營法、媒體侵權與懲戒法等,根據法律規範自身性質可以劃分為公法性質的傳媒法、司法性質的傳媒法、混合性質的傳媒法等,根據法律規範所歸屬的法律部門,可將媒介法劃分為憲法行政法部門中的傳媒法規範、民法中的傳媒法規範、刑法中的傳媒法規範、經濟法中的傳媒法規範等。“這些都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的媒介管理規則。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媒介規章、條例及執政黨的媒介管理政策紀律等在媒介巨觀管理中的作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非法律條文的管理制度對媒介的影響遠超過法律制度。
此外,具體媒介管制行為中體現出來的行為規則更值得我們的重視,因為只有這些具體管理行動中體現出來的規則才是真正發揮作用的“制度”,而它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顯規則,也有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潛規則。媒介巨觀管理制度是一個體系,在各種層面起作用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一起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新聞傳播法律的變遷經常與政治的變遷有關,隨政治的變遷起伏而起伏;國家對媒介實行什麼樣的管制制度,取決於社會力量博弈的均衡。當博弈失衡時,媒介制度表現出來的必然是社會主導力量(階級或階層)的意志。
媒介的采編制度指采、編、寫、評的相關制度安排。媒介采編制度受到新聞競爭的影響,受到新聞技術的影響,也受到新聞專業主義意識形態的影響。從制度之間的關聯來看,媒介采編制度與媒介巨觀管理制度及媒介經營制度存在著耦合關係,媒介管制的鬆緊會直接影響到媒介對新聞的選擇與編排,也會影響到記者的採訪及寫作(如規避某些題材領域,軟化立場,巧妙地進行話語轉換等),前蘇聯及解放後我國媒介對新聞的理解、選擇與編排之所以重視“正面宣傳”,淡化負面報導,是和媒介管理制度的制約分不開的。而媒介的采編制度也受媒介經營制度的影響,媒介資本的注入、廣告市場的爭奪、發行的競爭等都會影響到媒介的采編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媒介制度變遷首先發生在經營制度層面,是從廣告制度的變革開始,然後是發行制度,再傳導到媒體的采編制度。”今天的中國媒介在新聞的選擇與版面的編排上都和計畫經濟時代的黨報的采編制度有很大差別,這無疑是媒介經營制度的變遷所導致的結果。
媒介的經營制度指媒介的財務資本、廣告、發行及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也即媒介的生產銷售、投資與再生產等一系列和盈利有關的媒介規則。媒介的經營制度同樣既受媒介巨觀管理制度制約又受采編制度的制約。20世紀80年代後的媒介制度變遷幾乎複製了百年前的媒介的演化規律,由廣告而發行而采編,逐漸從宣傳媒介中演化出了新聞媒介
可見,媒介經營制度的變革與媒介采編制度及管理媒介的變遷存在著密切的關聯,媒介制度的這三個層面是有機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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