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過錯方

婚姻過錯方

離婚過錯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錯的一方,婚姻過錯方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的過錯方是相對與無過錯方而言
在我國的法律中,過錯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實的男女一方:
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行為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家庭成員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在裁判離婚的時候有權利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賠償,在我國的法律上稱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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