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和本人意志,自主決定自己 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結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本人的意願決定結婚問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離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自由權
  • 包括:結婚自由權等
  • 性質:法律
  • 行使程式:申請、審查和登記
概念解讀,法律依據,行使程式,結婚程式,離婚程式,干涉處理,特徵意義,

概念解讀

1。結婚自由權
結婚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
2。離婚自由權
離婚自由權,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繫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么當雙方或社會都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係,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係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係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識之士所言: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作為一種個人自由必須與社會利益一起來被權衡利弊得失,因此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納稅人乃至整個社會。

法律依據

⒈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 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式、離婚的條件與程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行使程式

1、既然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權和離婚自由權,那么,在結婚和離婚中,該怎樣行使這兩項權利呢?

結婚程式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定,可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辦理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定的協定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定。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須知》。
流程
1、雙方帶齊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人士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天,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申請給予答覆並預約領證日期。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定書的法律公證,見證)出示戶口本、身份證、證件相領取離婚證。

干涉處理

1、對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可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原則。根據《刑法》第98條規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可以控告,基層民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對於重婚罪該如何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重婚、同居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二是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三是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犯重婚罪的行為人量刑時,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手段,情節,影響,後果等綜合考慮。對那些一貫玩弄女性,喜新厭舊,腐化墮落而重婚的;採用偽造證件,欺騙單位,欺騙對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屢教不改的,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入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即使被害人不控告,業已構成重婚罪之構成要件,被發現後或查處後會受到刑事處罰。
3、姻生活中出現家庭暴力,受害方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1)、如果你發現對方存在著暴力傾向,並且已經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話,那么你必須儘早決定解除婚姻關係,遠離傷害。對於存在長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來說,不要期望他能夠懺悔並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認錯誤也不能心軟。
2)、一旦決定離婚,要冷靜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以後的家庭暴力再次發生,例如分居,向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以及所在單位反映情況,一方面保留對方施暴的證據,另一方面可請求這些單位對施暴者給予批評教育和懲罰,予以勸阻和調解,以保護自己。
3)、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議你儘快到公安機關報案,併到醫院就診作記錄,傷勢較重的進行法醫鑑定,堅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可認為是家務事象徵性處理就行了。
4)、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後,馬上分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特徵意義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鬥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
三、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當然,父母、兄弟姐妹和親朋好友對當事人予以幫助和指導不能說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不過婚姻自由主要方面還是結婚自由,每一個人都會面臨結婚的問題,都有行使結婚自由權的時候。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質。不過法律上對離婚作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這種限制並不是否定離婚自由,而是要當事人慎重處理,同時也是對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保護。
婚姻自主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自願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限制和影響。結婚自由的含義有兩個方面。首先,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圓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從保障結婚自由不受侵犯出發,對當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規定。其次,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這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對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總是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雙方自願離婚的,誰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離婚自由也有兩方面。首先,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當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其次,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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