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案

婚姻糾紛案,發生於19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糾紛案
  • 發生時間:1912年
  • 發生地點:浙江省諸暨縣
  • 涉及人物:趙甲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2年。浙江省諸暨縣有趙甲娶錢乙為妻,成婚兩年後,錢乙背著趙甲逃走,由其父孫丙出面賣與李丁,李丁並不知情,與之成婚後已生子女。趙甲因其妻錢乙逃走不歸又查無蹤跡,便另娶一女成婚。過了十二年,趙甲得知其妻錢乙被人拐賣給李丁為妻,便向地方檢察廳告訴,檢察官判定公訴權時效消滅而予以駁斥,趙甲心有不甘,遂把錢乙誘回原籍,價賣給周成為妻,又生兩子。李丁查知此事,於1912年2月告訴趙甲誘賣其妻等由。查本案李丁價買有夫之婦錢乙,二人是否成立夫妻關係?李丁對趙甲有無告訴權之存在? 如果有告訴權,趙甲固然應該科罪,而錢乙是否也就成立重婚罪? 另外,李丁請求追還錢乙,錢乙不從,究應判歸何人所有。此案疑問頗多,最後不得不由大理院作出解釋。大理院認為,錢乙雖然是背著其夫潛逃的,但其夫趙甲既已另行婚娶,自應認為甲乙之婚姻關係解除。及趙甲復將錢乙誘回價賣,當然得依誘拐罪處斷。錢乙與李丁、周戊如果在價賣後,都正式結婚,而且她與李結婚在甲未另娶之前,甲的公訴權並未消滅,固應論她以重婚罪。如若僅是買賣為婚,並未有正式婚書或財禮(又與以妾為妻的情況不同),本不發生婚姻效力,錢乙自無重婚罪可言。只是錢乙與李丁既已同居多年,並生有子女,即使不是正式婚姻,錢乙也應取得妾的身分。今被趙甲誘回,尚可認為李丁有告訴權。錢乙有夫再嫁,如出於故意,其有夫奸罪,一經告訴,也應論之以罪。至於錢乙是否歸李丁,則要看錢乙與李丁假若有婚姻關係時,是否毫無離婚理由;假若僅為妾時,是否毫無迫不得已之情形而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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