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賠償,這個詞來源於一對夫妻因瑣事引發矛盾,後升級成家庭暴力,丈夫將妻子吳某打成輕傷。周某不但被判處了4個月拘役,還被法院判決賠償妻子六千多元醫療費用。也就是指夫妻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一方賠償給另一方錢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內賠償
- 來源:一對夫妻因瑣事引發矛盾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家庭暴力,
由來,爭議,分析,各方觀點,
由來
吳某與周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從2007年起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打架。2007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深夜後回家,雙方又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架,周某在此過程中致吳某右手環指近側指節粉碎性骨折。經法醫學鑑定,吳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吳某受傷後,先後至常熟市廣仁醫院、常熟市辛莊衛生院進行治療,所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總計人民幣7056.06元。
受傷後的吳某很委屈,跑到法院提起自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周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自訴人吳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鑒於本案的起因上,自訴人吳某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上述賠償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承擔上述賠償款的90%,計人民幣6350.45元。法院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被告人周某賠償自訴人吳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總計人民幣6350.45元。
爭議
根據《婚姻法》,因對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而提出索賠的,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進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時候,兩個人的婚姻關係還在存續期間,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同時,按照傳統觀念,夫妻之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此有很多人認為,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於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賠償的意義。
分析
據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原被告身份關係特殊,系夫妻關係,本案判決被告人周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大家比較容易理解,但對判決被告人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很多人難以理解和接受。本案的判決打破了傳統觀念,也突破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該判決,有其法理依據,同時具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這種賠償不僅僅是一個財產的賠償,還是一種是非的認定,更是一種行為性質的界定,這等於確認了被害人的權利。法律評價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是錯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從經濟上給受害人一定賠償。
第二、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夫妻的財產,雖然絕大多數都是共同財產,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是有嚴格的界限和標準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一些財產是屬於個人的,比如婚前的財產,還有一些遺囑或者贈予契約上指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等等。在這個問題上,離婚的時候它就有意義了,或者說當他們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就有意義了。
第三、中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這條適用於所有公民,並沒有把夫妻排除在外。
第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後個人財產,這樣一來,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達到懲罰、教育的目的,又能起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法律保障。
各方觀點
觀點一:婚內賠償只能在離婚時一併提起
有專家認為,婚內損害,受害方應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賠償主張。
中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進一步細化: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內損害賠償的主張,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觀點二:"婚內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
還有法學家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立了賠償基礎。如果雙方約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財產,賠償自然應以夫妻個人財產進行。
但多數情況下,夫妻對家庭財產共同擁有,發生婚內傷害後,沒有離婚或者沒有立即離婚,這就存在加害人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夠支付的情況。提起訴訟時,可先要求加害人以個人特有財產賠償,個人特有財產不足時,再以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賠償。當然,確認的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如果婚姻關係繼續惡化,終至解除,這一期待的份額即可成為現實利益。
對此也有專家認為,將婚內賠償看成一種期待,此種觀點實際上將法院的判決置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