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收養登記是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澳台收養登記
- 辦件類型:承諾件
- 是否收費:是
- 收費標準:調查費 200元/件
- 投訴電話:0738-6692678
- 聯繫人:曾勁剛
- 許可對象:港澳居民
- 法定限制:60
- 承諾期限:30
- 諮詢電話:0738-8521187
- 聯繫電話:18073809198
- 單位網址:loudi.mca.gov.cn
許可依據,許可條件,相關資料,視窗地點,工作時間,
許可依據
1、根據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2、民政部令第16號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二條。
許可條件
收養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相關資料
1、收養申請書
2、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3、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5、一、香港居民: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6、二、澳門居民: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許可程式: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婁底市民政局福利事務科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辦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5、填寫受理通知書,並移交福利事務科
(三)、時限:2個工作日
二、審查:
(一)初審
1、崗位責任人:福利和事務科初審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不予辦理的意見及理由,退回視窗工作人員;對於符合條件的,交辦福利事務科負責人簽出初審意見,由初審人員交辦分管負責人複審。
(3)、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複審
1、崗位責任人:福利事務科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照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辦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2)、對照標準審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查驗初審人員審核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福利事務科領導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併退回初審人員。
(3)、時限: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主管副局長;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材料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署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6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婁底市民政局福利事務科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公式審定結果,如無異議,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對準予行政許可的,送達《收養證》
3、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製作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還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按要求將文字材料歸檔。
5、時限:2個工作日。
視窗地點
婁底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10月-次年6月)15:00-18:00(7月-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