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財政性資金支出管理辦法

《威縣財政性資金支出管理辦法》是威縣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縣財政性資金支出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威縣
威縣財政性資金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規範財政性資金支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的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還包括與國家財政有關係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
(四)績效評價,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申報、分配
第五條 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一)符合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範圍;
(二)支出項目必須納入當年支出預算,或納入財政支出項目資料庫;
(三)有明確的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
(四)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臨時急需支出項目,須報財政部門、縣政府主管領導、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財政性資金的申報、分配。
(一)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財政性資金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對需要安排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當年預算或項目資料庫,項目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定、管理和滾動使用。
(四)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式。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縣政府審定,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
(二)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審計認定項目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要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章 財政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項目專項資金用款計畫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畫。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一條 項目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需納入招投標及政府採購的工程性支出項目及大宗同類物資的購置,要嚴格執行招投標程式,對違規自行先興建實施,後審批的支出項目,財政一律停撥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要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項目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 項目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要按報賬制要求辦理報賬。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明確規定可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撰寫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參考的依據。對績效評價項目不達標、資金支出不合理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 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項目專項資金跟蹤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
(二)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評審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三)對工程性項目支出及大宗同類物資的購置,是否按招投標、政府採購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
(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六)對財政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竣工審計原則上由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安排,對確需要由其他審計組織安排審計的,由縣政府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擅自變更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檔案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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