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是2023年威海市圍繞加強劉公島保護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地區:威海市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2月28日,威海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威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海威,劉公島管委主任周德剛介紹《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有關情況。
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已於2022年12月22日經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12日
條例全文
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22日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劉公島的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等的保護,合理利用生態、歷史文化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劉公島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劉公島,包括劉公島本島和周圍的日島、黃島、黑魚島、東泓島等小島嶼以及劉公島本島周邊零點五海裏海域。
第三條 劉公島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歷史文化資源利用相互融合、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劉公島的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劉公島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劉公島保護的重大問題。
劉公島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劉公島的保護工作,依法行使對違反涉及劉公島保護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環翠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劉公島管理機構開展劉公島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海洋、文化、旅遊、應急、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劉公島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損劉公島保護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技術支持、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劉公島保護工作。
對在劉公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劉公島保護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
編制劉公島保護規劃應當統籌協調好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的關係。
第八條 島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形式、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方面應當與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既有格局和風貌。
第九條島上列為文物的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堅持修舊如舊,保持原有風貌。
第十條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島上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的調查、認定和建立檔案工作,並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編制和調整保護名錄。
列入保護名錄的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劉公島管理機構按照保護對象的特徵和價值,分級制定保護措施。
保護名錄和保護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保護責任主體。
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做好日常養護,定期開展巡查、監測,排除安全隱患,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保護利用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劉公島管理機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安全、合理使用歷史建築。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給予資金補助和技術支持。
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維護、修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劉公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增強生態系統的穩健性,推進生態海島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劉公島地貌、形態和生態系統。
第十四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林地資源和森林植被,綜合運用視頻監控、護林巡查等方式預防森林火災。
未經森林防火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林區。
第十五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等的監測與防治,建立定期排查機制,及時發現、清理病死樹木,並且採取科學有效手段,防治森林病蟲害。
第十六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每日進島遊客最大承載量,並制定進島人員控制方案,科學合理調節人員流動,保證島上秩序和安全。
列入文物的建築和歷史建築的日遊客容量標準,由劉公島管理機構根據建築物的實際承載能力合理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進島人員的國家安全教育,增強進島人員的國家安全意識。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指導島上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活動,保障劉公島安全運營。市和環翠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除因國防、公共事務、旅遊經營、島上居民生活等需要使用車輛的,其他各類車輛禁止在島上行駛。
劉公島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景區規劃、保護需求和環境承載能力,對島上車輛實行限區域、限時段、限速度管理。
島上車輛應當按照劉公島管理機構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條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和棲息地。
禁止引養、放生、引種外來動植物物種,保持島上生態平衡。
第二十一條 島上電力設施設備的設定和線路的鋪設應當符合防火和文物保護要求。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供用電設施設備和用電線路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檢查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禁火區域內使用明火、吸菸、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等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劉公島保護規劃合理設定禁火區域,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誌、標識。
第二十三條 島上應當建立標準化污水處理系統,對污水實行集中處理,做到污水達標深海排放。
第二十四條 島上應當合理設定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對生產、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後,運輸至島外處理。
禁止在島上以任何方式處理垃圾。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在劉公島周邊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好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不得違法投放餌料、藥物。
第二十六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在島上設定規範的道路交通、旅遊服務設施、安全警示等標識牌。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劉公島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盜伐林木、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五)亂扔垃圾;
(六)損毀或者擅自設定、遷移、拆除、塗改各類標誌、標識、界碑和其他公用設施;
(七)擅自挖掘道路或者修建地下空間;
(八)擅自停靠船隻;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八條 劉公島是中日甲午戰爭紀念地,是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國防教育、廉政教育、海洋意識教育和青少年教育等基地,具有重要的利用價值。劉公島的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和利用相互融合、相互促進,以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將劉公島建設成歷史文化與自然景觀協調的精緻示範區。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劉公島智慧島嶼建設,採用現代科技手段,整合各方資源,提升劉公島保護和歷史文化資源挖掘的數位化水平。
第三十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建立數位化博物館、數位化展廳等方式,發揮網際網路傳播優勢,拓展宣傳教育方式和範圍,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劉公島管理機構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基地的優勢,培育特色教育品牌,發揮凝心聚力、鑄魂育人的功能作用,彰顯劉公島社會教育的獨特屬性。
第三十二條 現場講解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傳播劉公島的歷史文化,應當立足史實,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三條 劉公島的旅遊發展應當突出歷史警醒文化的重要地位,深入挖掘其歷史文化資源的時代價值,加強跨區域交流合作推廣,提升其影響力和輻射帶動力。
第三十四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劉公島特殊的歷史文化資源,加強與相關國家、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劉公島歷史文化品牌建設,推動商標、域名註冊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六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優勢,打造好帆船、游泳等體育競賽品牌,提升劉公島“中國十大美麗海島”的品牌影響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劉公島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劉公島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森林防火檢查進入林區的,由劉公島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車輛違反規定在島上行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通行的,由劉公島管理機構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引養、放生、引種外來動植物物種的,由劉公島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火區域內使用明火、吸菸、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等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的,由劉公島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十四條 威海灣沿岸以及水下的北洋海軍和中日甲午戰爭遺址、遺蹟的歷史文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威海市劉公島保護條例》是威海市圍繞加強劉公島保護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規。《條例》頒布實施,既符合當前劉公島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也為今後劉公島發展指明了方向,對推進依法治島、加強品牌塑造、提升保護利用水平,全方位打造“中華民族警醒之島”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條例》共四十五條,分為總則、保護、管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總則共六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原則、管理職責、勸阻舉報、表彰獎勵等內容。一是明確了保護範圍為劉公島本島和周圍的日島、黃島、黑魚島、東泓島等小島嶼以及劉公島本島周邊零點五海裏海域。二是規定了劉公島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歷史文化資源利用相互融合、協調發展。三是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劉公島保護工作中的權利義務。
保護
第二章主要從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明確保護責任主體、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修繕原則、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病蟲害防治、進島人數控制等方面明確了保護措施,這部分內容體現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威海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劉公島保護規劃,統籌協調好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的關係;編制島上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按照保護對象的特徵和價值,分級制定保護措施;依法明確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責任主體,做好日常養護,排除安全隱患;島上列為文物的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修繕,堅持修舊如舊,保持原有風貌等等。同時,《條例》規定加強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增強生態系統的穩健性;保護林地資源和森林植被,採取科學有效手段預防森林火災和防治病蟲害。此外,條例還要求向社會公布每日進島遊客最大承載量,確定島上文物、歷史建築的日遊客容量標準,以確保島上秩序和安全。
管理
第三章主要從安全生產、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海水養殖管理、標識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管理措施,這部分內容體現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本章明確了劉公島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島上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並結合車輛管理、電力設施維護和用火管理等方面,分別提出了不同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除因國防、公共事務、旅遊經營、島上居民生活等需要使用車輛的,其他各類車輛禁止在島上行駛,並對島上車輛實行限區域、限時段、限速度管理;島上電力設施設備的設定應當符合防火和文物保護要求;禁止在禁火區域內使用明火、吸菸、燒香等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另外,還基於生態海島建設的要求,規定島上建立標準化污水處理系統,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和深海排放;對各類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至島外處理,禁止在島上以任何方式處理垃圾;經批准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投放餌料、藥物等等。
利用
《條例》遵循保護和利用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原則,充分利用劉公島的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資源等優勢,打造好相關教育基地品牌和體育賽事品牌,並提升相關品牌的影響力和輻射帶動力,這部分內容體現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條例》明確了劉公島的利用應當以歷史文化和自然生態資源保護優先,將劉公島建設成歷史文化與自然景觀協調的精緻示範區。規定,推進智慧島嶼建設,提升劉公島保護和歷史文化資源挖掘的數位化水平;建立數位化博物館、數位化展廳,拓展宣傳教育方式和範圍,提升服務質量;依託特殊的歷史文化資源,充分利用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等各類教育基地的優勢,培育特色教育品牌,彰顯劉公島社會教育的獨特屬性;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優勢,打造好帆船、游泳等體育競賽品牌,提升劉公島“中國十大美麗海島”的品牌影響力。另外,《條例》還從宣傳推廣、對外交流、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對劉公島的利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法律責任和附則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上位法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條例未作重複規定;上位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比如未經森林防火檢查進入劉公島林區,引養、放生、引種外來動植物物種,違反車輛管理要求等行為,參照上位法中相似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設定了數額不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為相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管理提供執法依據。附則部分規定了相關名詞解釋及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