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唐伊條約
- 外文名:Treaty of Waitangi
- 別稱:威坦哲條約
- 簽訂時間:1840年2月
- 簽訂雙方:英國、毛利人
- 條約作用:使紐西蘭成為英國殖民地
主要內容,簽署背景,條約全文,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解釋問題,懷唐伊法庭,影響,
主要內容
- 毛利人各酋長讓出其領土主權,凡島上出生者,均受英國法律管轄。
- 保證紐西蘭各部落酋長的土地、森林、漁場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如出售土地,應優先出售給英國女王。
- 許諾毛利人可得到英國女王的保護,並可享有“英國國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特權”。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紐西蘭成為英國的領地,並定奧克蘭為首府。
簽署背景
1642年的時候,荷蘭航海家阿貝爾·揚松·塔斯曼沒有上岸,也沒有意願要把紐西蘭變成荷蘭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國船長詹姆斯·庫克“發現”這塊地的時候,毛利人已經居住將近一千年了。按照他們英國的原住民頭銜的教條(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個國家的本地人有權力可以運用擁有權。
從1800年後,許多澳洲,歐洲的捕鯨魚,捕海狗的人,商人,傳教士等人開始定期地來到紐西蘭海岸,利用這土地的資源。到了1838年,就已經有兩千位歐洲人居住在紐西蘭了。這時候犯罪跟賣淫的比率也漸漸地增加,對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脅。同時,法國和美國因為經濟貿易上的原因,也開始對紐西蘭有興趣了。特別是法國想與英國爭奪霸權,把紐西蘭變為其殖民地。
因為有失實施法律的現象和法國的威脅,1832-1839年間英國的新南威爾斯殖民政府委派詹姆斯·巴斯比 (James Busby) 為駐紮官(resident),去紐西蘭保護英國在那裡的經濟利益。雖然他的權力有限(毛利人稱他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績是把許多紐西蘭北島的毛利族聯合在一起然後成立了“紐西蘭聯邦的聯合部落族長”(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這時因為毛利人怕法國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們寫了一個請願,要求受英國女王的王室保護。英國必需要在紐西蘭實施主權這件事才得以實現。
在1839年時,英國殖民地辦公室委命威廉·霍布森船長(William Hobson)當任女王陛下的紐西蘭領事。霍布森被命令指示去“處理紐西蘭的原住民讓他們讓出陛下在全部或部分島群的權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時候,霍布森就搭船從悉尼到紐西蘭,他就請巴斯比寫出一個協定的草稿,而且也請他作他們的談判。巴斯比就詳盡的創立這條約的英文版。但很顯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隨行員都缺乏先前的條約談判經驗。
經過很小的修改後,霍布森在二月四號就把條約抄本交給一位傳教士,亨利·威廉牧師 (Henry Williams) 去翻譯成毛利語的版本。這個翻譯工作非常困難,因為有很多英文字都沒有相等的毛利意思。
簽署條約的地方和建築物至今仍保存完好。“懷唐伊歷史保護區” 現已經成為一個旅遊勝地,那裡有一座大型的毛利會堂、一座殖民時期的教堂、一根有歷史紀念意義的旗桿和一艘長長的毛利戰船(waka taua)。
條約全文
前言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王國女王維多利亞陛下天恩浩蕩,十分願意維護紐西蘭眾酋長及土著部落之合法權利與財產,同時考慮到現已有大批女王陛下的子民從歐洲及澳大利亞前來定居,且其人數不斷加增,必須切實保護其安寧與和諧之生活,故任命一位管事官員,並授予其權柄,以使其代為狩牧,令紐西蘭各部落承認女王陛下在紐西蘭部分地區或全部領土的主權。鑒此,女王陛下希望在紐西蘭建立一個穩定的文官政府,制定必要的律法,預防可能出現的可怕後果。因此,女王陛下的子民們很滿意地派遣我,威廉·霍布森,女王陛下皇家海軍的一名艦長以及女王陛下所轄紐西蘭土地之助理總督,來邀請各位部落聯盟中酋長與獨立酋長一同到會,簽署下款條款和協定:
第一章
紐西蘭部落聯盟中酋長及各獨立酋長,必須毫無保留地將其視作為現有及待行使之統治權移交與英國女王陛下。
第二章
對於各酋長及其家室現有之土地、莊園、林區及漁場,並其它要求保留之產業,女王陛下特此確認及保障其專門所有權,且該權利不受任何干涉。若上述產業需要轉讓,則女王陛下為第一受讓人,並須在與女王陛下之代表關於價格達成一致後進行轉讓。
第三章
(簽名):英國領事及助理總督:William Hobson
我們,紐西蘭部落聯盟的眾位酋長,在維多利亞的懷唐伊鎮的大會上,與紐西蘭各地區的眾獨立酋長一道,表示理解此條約之內容,並願意貫徹執行此條約之精神,現於耶穌紀年1840年2月6日,特此在指定之區域簽名作證。
解釋問題
大英帝國與其殖民地當年簽署的大多數條約和協定多已被人們遺忘。但《懷唐伊條約》至今仍在紐西蘭法律和社會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許多人都認為它是紐西蘭的建國文獻。儘管如此,自簽署之日起,對該條約的解釋卻一直存在著許多問題。
該條約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個條款。但由於該條約的制訂人員和翻譯人員缺乏法律經驗,因此,條約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釋上存在著重大出入。
第1條論述的是統治權(Sovereignty)。英文版本說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權或統治權(kawanatanga),交給英國王室。雖然英文版本中註明將權力完全移交給英國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卻暗示毛利人與王室分享權力。
第2條涉及的是酋長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問題。毛利文版中許諾給毛利人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擁有現有的寶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說允許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漁場和其他物產。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這個詞則暗示著對語言和文化等內容的擁有權和保護權。
懷唐伊法庭
雖然《懷唐伊條約》被認為是紐西蘭的“建國文獻”,但其賦予毛利人的許多權利都被忽略。儘管受到該條約的保護,毛利人卻在19世紀和20世紀失去了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是如何失去的?這是人們常常質疑的問題,也是引起毛利人不斷抗議的原因。
紐西蘭政府於1975年成立了懷唐伊調解庭(Waitangi Tribunal)以向世人昭示應該尊重該條約的效力。自那時起,懷唐伊調解庭已經受理了許多毛利部落(Maori iwi)向政府提出的權利訴求案件。在許多案例中,政府通常都被判決以金錢或土地的形式向毛利人做出賠償。在最近10年中,紐西蘭政府與毛利部落,其中包括懷卡托(Waikato)的泰努伊部落(Tainui)和南島的納塔胡部落(Ngai Tahu),都達成了重大和解。相當一部分賠償金用在了毛利人的教育和健康服務。
到底哪個版本的《懷唐伊條約》是正確的呢?其實兩者都正確的。因為這兩個版本都經過簽署。懷唐伊調解庭在裁定案件時,必須參照這兩個版本,缺一不可。
影響
條約簽署時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對土地需求的壓力下以及英國當局堅持其權威,致使條約的影響力減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絕出售土地,或者在他們的部落土地上拒絕接受英國法律,因此觸發了1860年間的紐西蘭戰爭,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其它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間,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紐西蘭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於毛利所有者的條件租借給了歐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