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拍賣

委託拍賣是指出賣人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依據我國《拍賣法》的規定,受委託進行拍賣的拍賣人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在委託拍賣中,拍賣人是出賣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出賣人,因此,委託拍賣中不僅有拍賣人與應買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關係,而且還有拍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拍賣
  • 外文名:Trust auction
  • 含義:出賣人委託拍賣人進行拍賣
  • 形式:出賣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出賣人
委託主體,方式及程式,案例,

委託主體

拍賣委託主體是指拍賣委託階段參與洽談的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拍賣人。所謂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通常情況下,委託人一般處於主動的地位,無論是法定拍賣還是任意拍賣,委託人均具有選擇拍賣人的自主權。
(一)委託人
依據委託人的定義,委託人主要有三種:
1.公民。一般指具有一國國籍,並依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自然人。在拍賣委託中,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委託人。
2.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其他組織。指不具有法人資質,但又能獨立作為民事權利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聯營組織、個人合夥組織及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等。
拍賣企業在接受委託時,應該對委託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防止由於審查不嚴而帶來拍賣風險。
(二)委託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依據《拍賣法》,委託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主要有:
1.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委託拍賣手續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委託人向拍賣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其複印件;法人應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及法人代表的證件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2)提供委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材料。
(3)拍賣人對上述資料審查核實,擬接受委託的,可以和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契約”,從而完成委託拍賣手續。在審查了委託人的資質之後,委託人是否擁有對委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是最為重要的問題,拍賣人切不要因為急於取得拍賣委託而疏忽這一點。
2.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決定著拍賣人能否接受拍賣委託及確定接受委託的價位。拍品的瑕疵應是廣義的,並不專指拍賣標的事先存在的毛病和質量問題等。說明標的來源,提供有關的所有權證明及資料,是委託人的義務,也是拍賣人接受委託的基本要求。為了保護競買人的利益,拍賣人對標的瑕疵必須予以說明,因此在接受委託時,應要求委託人對標的瑕疵予以說明。委託人對標的情況最了解,事實上委託人對瑕疵的說明和承諾反而能夠增強拍賣人接受委託及競買人參加競買的信心。
3.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4.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5.委託人不得參加自己所委託拍賣標的物的竟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自己參加本人委託拍賣標的物的競買。
6.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方式及程式

在拍賣實踐中由於委託人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委託方式和程式,具體表現在使用最多的任意拍賣和法定拍賣上其委託方式和程式如下:
(一)任意拍賣委託方式及程式
1.任意拍賣的委託方式。這是一種委託人依據自己的意願提起的拍賣,一般情況下,只要是不屬於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財產權利,都可以由財產的所有權人和有處分權的委託人任意委託拍賣。這種委託拍賣程式簡單,委託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過拍賣的形式處置財產或財產權利,通過與拍賣人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的方式,確立雙方在拍賣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拍賣委託即告成立。
2.任意委託拍賣的程式。任意委託拍賣的程式,一般包括委託人的拍賣意向、尋找拍賣人、當事人雙方洽談、簽訂委託拍賣契約等四個步驟。
(1)委託人拍賣意向。即委託人在選擇物品交易方式時,有意向通過拍賣實現交易,而委託人以潛在的形式存在。因此拍賣人應主動出擊、掌握信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作用,以尋找更多的拍賣委託。
(2)尋找拍賣人。當有了委託拍賣的意向後,委託人要考察拍賣企業成立的背景、運作的規範性、信譽度、公司實力、運作能力及拍賣企業法人代表的人格等因素。這是委託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確保自己委託拍賣的標的高質量成交、減少委託風險的重要環節。
(3)當事人雙方洽談。即委託人和拍賣人就委託拍賣過程中的有關權利、義務、責任甚至運作方式等進行商談,達到一致即可簽署委託拍賣協定,否則洽談終止。談判是一門藝術,拍賣人應審時度勢,正確把握時機,既不可為了爭取委託而盲目接受委託,又不能因為有風險存在而將人拒之門外,以致喪失商機。
(4)簽訂委託拍賣契約。雙方圍繞委託拍賣事項進行協商,意見一致,即可簽署委託拍賣契約,進入拍賣程式。
(二)法定拍賣委託方式及程式
法定拍賣是指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而提起的拍賣。在法定拍賣中,除按照一般拍賣慣例操作外,還必須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政策法規相適應。
1.法定拍賣可分為公物拍賣和強制拍賣兩類。
2.法定委託拍賣程式。這一類標的在拍賣委託過程中均需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拍賣委託程式固定,洽談餘地較小,從一定意義上講,拍賣人所具有的協助服務的職能顯得十分重要。法定拍賣的程式主要有委託拍賣函、拍賣人接受委託、簽訂委託拍賣契約等三個步驟。
(1)委託拍賣函。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向拍賣人發出的委託拍賣要約,執法部門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質上也是一種委託拍賣的要約。在發出委託拍賣函件時,另附保留價協定書、抵押財產清單、貸款契約、抵押契約及抵押雙方同意委託拍賣的證明檔案等。
(2)拍賣人接受委託。一般情況下,法定拍賣委託中,拍賣人選擇餘地較小。但是,如果有的委託其要求或保留價與拍賣人掌握和實際能達到的目標相差太遠,拍賣人也有權拒絕委託。勉強接受,可能出現既不能拍賣成交又耽誤時間,拍賣人無勞而返的現象。
(3)簽訂委託拍賣契約。現實中,我國人民法院在實施司法強制拍賣委託時一般在法院人圍在冊拍賣企業中尋找拍賣人並與之辦理委託拍賣事宜。

案例

拍賣成交後不能交付拍賣財產,委託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摘要
委託拍賣經法院裁定執行抵債的不動產,在委託前未辦理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造成拍賣成交後委託人不能交付拍賣財產,委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2006年6月13日,陝西開源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拍賣公司)接受中國農業銀行榆林市榆陽區支行(以下簡稱榆陽區農行)的委託,對位於榆陽區鎮川鎮南大街18號的榆陽區供銷社鎮川貿易中心(以下簡稱鎮川貿易中心)部分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進行拍賣。該處房地產是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執行被執行人鎮川貿易中心財產時,該貿易中心抵債給榆陽區農行的,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鎮川貿易中心名下。2006年6月28日,凡光慶向開源拍賣公司交納了20萬元保證金進行競買。開源拍賣公司的《特別規定》明確記載了拍賣房地產的權利證書,並載明:“本次拍賣標的物以權屬現狀、建築現狀拍賣,拍賣標的物的有關情況是從委託方提供的有關資料中摘錄,僅供參考,本公司對此不再加以解釋和說明,也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6月29日在拍賣會上凡光慶以124萬元競買成交,並當場與開源拍賣公司簽署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載明:“成交價124萬元,佣金6.2萬元,合計130.2萬元。”同日,凡光慶與榆陽區農行簽訂了拍賣成交契約書,約定成交價為124萬元;凡光慶應在簽訂契約之日起十日內向榆陽區農行交納總成交價的70%價款(包括已交納定金),剩餘部分在後十日內一次性交清,均由開源拍賣公司收取,如不按時向榆陽區農行交付成交價款,保證金不予退還,每逾期一目應承擔違約金額5%的違約金;榆陽區農行在凡光慶交清全部成交價款後十五日內向凡光慶交清房產,每逾期一日應承擔成交價款5%的違約金。
2006年7月19日,凡光慶以開源拍賣公司經理崔凱周的名義在榆陽區農行鎮川1分理處存入現金110.2萬元,辦理了5張加有密碼的存摺並一直保管。由於榆陽區農行與鎮川貿易中心對房地產分割劃界存在爭議,致榆陽區農行不能按約定向凡光慶交付拍賣標的物。同年8月14日,凡光慶與崔凱周一起將存在崔凱周名下的110.2萬元存款全部取出退還凡光慶。之後凡光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拍賣契約有效,予以解除;由榆陽區農行與開源拍賣公司雙倍賠償20萬元定金,並承擔違約金37.2萬元。一審訴訟中,開源拍賣公司退還了收取凡光慶的20萬元保證金。
裁判要旨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榆陽區農行委託拍賣的標的物系鎮川貿易中心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抵債給其的房地產。雖然拍賣標的物的權利證書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為鎮川貿易中心,但榆陽區農行已依法享有對該房地產的處分權。榆陽區農行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委託拍賣,經開源拍賣公司依法定程式拍賣成交,並與買受人凡光慶簽訂了拍賣成交契約書,該契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拍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契約。在拍賣成交契約書籤訂後,凡光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了支付拍賣標的物價款的義務。榆陽區農行由於與鎮川貿易中心對房地產分割劃界存在爭議,而不能按約定向凡光慶交付拍賣標的物,致使凡光慶的契約目的無法實現,該契約應依據凡光慶的解除請求予以解除。凡光慶在拍賣過程中沒有過錯,作為守約方,其主張違約損失賠償應予支持。榆陽區農行不能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物,依據《拍賣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開源拍賣公司拍賣活動符合法定程式,且其在拍賣規則的《特別規定》中已聲明對拍賣標的物權屬現狀和建築狀況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依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開源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物不能交付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榆陽區農行主張拍賣成交契約書無效,開源拍賣公司應承擔責任的抗訴理由,因無法律依據而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抗訴,維持榆林市中院一審判決。即,一、拍賣成交契約書有效,予以解除;二、由榆陽區農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凡光慶違約損失18.6萬元;三、駁回凡光慶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1.《拍賣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重要提示
一、拍賣
通過拍賣對債務人的財產或抵押財產進行變現,是商業銀行實現債權的主要方式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定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業銀行從事資產保全的人員應全面了解和掌握拍賣的有關業務和程式,並熟悉《契約法》、《拍賣法》等相關的部門法律。
二、物權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該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基本一致。與基於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不同,因法律文書、徵收決定等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就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應注意:
1.由於非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和交付作為生效要件,因此在新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而未予登記時,有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從原權利人處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情況,對此,法院一般要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2.《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權利人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的所有權的(受遺贈除外),如要進一步處分不動產物權,應先進行不動產登記,否則,不能辦理轉移登記,不能進行所有權的移轉。
風險規避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更,特別是涉及到不動產的,應將其權屬、地址、位置、面積等予以明確,防止與原權利人發生糾紛。如因法律文書的瑕疵而在執行中引起爭議,應及時通過出具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仲裁委予以補正、協調或處理。
2.因法律文書直接取得物權的,新的權利人應在取得物權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以方便對該不動產作進一步處分。如商業銀行僅為了處置不動產回收貸款而沒必要進行登記的,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應持續到標的物交付新的權利人之時,或將有關不動產的抵債裁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登記部門,防止原權利人在資產處置期間對該不動產作出違法處置。
3.為防止發生糾紛,委託拍賣契約應就雙方的違約情形進行細化並就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約定,還應約定當出現不可抗力或不能歸咎於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導致契約不能履行的損失分擔原則。武漢市新世紀拍賣有限公司與武漢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營業部拍賣契約糾紛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二終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雙方簽訂的委託拍賣契約合法有效。但在該契約的履行過程中,因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鄂執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該拍賣標的,致該拍賣契約的目的無法實現,且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若該契約被認定為有效,則應予解除,故本院確認該契約解除。該委託拍賣契約的目的無法實現而予以解除的原因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拍賣標的的查封行為,因該司法行為顯屬雙方當事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之情形,故屬不可抗力。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過錯。原審法院認定武漢信合營業部對契約之不能履行存在過錯並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不符合《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雖然武漢信合營業部對本案契約之不能履行具有法定的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形,但考慮到本案契約的性質及新世紀拍賣公司履行了契約的主要義務且需支付25萬元費用的實際情況,為避免實體處理結果顯失公平,酌情認定武漢信合營業部應對該25萬元費用進行賠償。武漢信合營業部辯稱因新世紀拍賣公司泄露了委託人身份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雙方對該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並無約定,且該行為並未對武漢信合營業部造成實際損失,故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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