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宣判函

【委託宣判函】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或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死刑覆核程式覆核的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在審理終結後,交付原審法院代為向案件當事人宣布審理決定(判決或裁定)的委託函件。由四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案號和主送人民法院名稱;二、辦理過程。寫明案由、卷號,附上判決書、裁定書正本、送達回證等檔案;三、委託事項。寫明代為宣讀和送達,然後將筆錄和回證寄回我院;四、尾部。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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