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是指通常指立法機關(議委託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範的活動。是縮小立法機關權力,擴大行政機關權力的一種表現。有些國家往往利用這一方式制定違背或取代憲法和法律的規範。中國有時也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某方面的行政法規。但必須根據試行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而且前提是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原則不相牴觸。

所謂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的規章的一種制度。就是立法機關將立法權的一部分,授權給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的規章,效力等同於法律。
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任代理”。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而進行的代理。委託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委託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能產生授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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